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0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规范各地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促使该项工作高效、有序、正常进行,使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取得应有成效,达到企业集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告我们,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参照国资企发〔1992〕50号《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为使各地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
营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目的和方式
(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即集团公司作为成员企业的出资者。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确立集团内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与子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并未明确集团公司与国家的关系,授权经营后,集团公
司不等于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但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即同时理顺了政府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关系及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
(二)进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关系,并没有形成通常出资与被出资的产权关系。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来确立它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在
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代价实现产权联结,改变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分散经营,竞争力弱的状况。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发展规划在集团内可以进行产权重组,通过结构合理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规模经营,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承担其占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可以分为整体授权和逐一授权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将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国有产权一次性授权集团公司持股,这种方式应在授权时充分考虑各成员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好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工作;后者是指根据集团发展的需要将单个企业的国有产权或经
公司制改制、产权多元化后的成员企业的存量国有产权逐一授权集团公司持股。各地在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关于选择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应掌握的原则
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来确定并理顺集团内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根据我国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有些认识和作法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并完善,因此各地应有选择地进行试点,防止一哄而起。在选择试点企业集团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行政、行业管理职能。
(二)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拟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合计占用的国有资产数额应达到一定规模,以便在一定的空间内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建议省级试点集团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的不同酌情掌握。
(四)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间应有内在的产品、经济、技术等联结纽带。
(五)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
(六)集团公司有较强的资本运营、利益协调和决策能力,并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政府授权经营时,集团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
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
1.授权集团公司持有成员企业的产(股)权。
2.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子公司(子企业,下同)的董事、董事长(经理)。
3.授权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的资本收益并决定其用途。
4.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
5.授权集团公司拥有一定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权。
四、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审批程序
各地在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时,在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下一级政府批准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报告,报同级政府批准。申请报告中应说明集团企业的现状,进行授权经营的必要性、方式、范围及初步可行性研究。
(二)政府批准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申请报告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集团企业进行核实法人财产、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金、清查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等工作,并指导集团公司及拟授权持股企业共同制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
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集团公司章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实施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拟授权持股企业的名单、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数额、集团公司的持股比例;集团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方案;集团公司及子企业的领导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集团内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具体措施;集团内财务管理和投资收益管理办法;集团公司
对子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实施步骤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集团公司机构设置、集团母子公司及各层级子企业间产权关系;需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三)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实施方案》,即为政府授权。
(四)根据政府的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明确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持股比例及对应的国有资产数额;明确集团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集团公司原国有资产数额与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子企业的原国有资产数额之和,子企业原国家资本转为法人资本,并作为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
;同时,还应明确集团公司对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有关财务并帐、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明确集团公司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集团企业财务报表及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状况;重大产权变动依照法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
审批。
(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进行考核。
(三)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了解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帮助集团企业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授权经营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
(一)集团企业要认真转变观念,用产权管理方式替代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通过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集团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二)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不应完全重合,但可以部分交叉,经理成员由董事会聘任。
(三)集团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全资子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1.决定子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形式和经营方向。
2.决定子企业的领导体制,并选择经营者。
3.核定子企业的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制、中外合资、产权变动、产权重组、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核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
5.核定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行为。
6.核定子企业的负债规模。
7.考核子企业资本保值增值并核定子企业的收益分配,收取投资收益。
8.对子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五)集团公司对子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1.以其对子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尊重子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不干预子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
3.除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在子企业的资本金。
4.建立集团内共有的信息网络,对子企业的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
(六)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反映并评价集团企业整体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七)对各层级子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予以清理并进行规范。
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各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考虑集团企业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按照与企业协商,集团公司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
(二)授权经营的范围即政府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数额为其持股的企业原国有资产数额之和。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和政府授权持股的企业,由集团公司进行资本经营;按照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其法人财产(含政府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的产权),即进行资产经营,通过资产经营实现资本增值;集团公司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不能持有自身的产权,集团公司的产权由政府管理,集团公司的领导体制
、重大决策、产权变动、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由政府行使,有条件的地方可授予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行使。
(三)集团公司与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是依法自然形成的,不再需要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确认。
(四)选择授权经营试点应有利于集团企业规模经营,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在信息收集、市场预测、结构调整、产品开发、成本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市场行为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应优先选择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若确需选择政府专业经济部门转制进行国
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严格控制,并分离其原来的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着重进行职能转换和机制转换,避免形成新的政企不分。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要逐步完成对子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子企业的改制方向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尽量避免全资子企业形式,通过改制,引进新的经营机制,同时吸收更多的资金,壮大集团企业的实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6年9月11日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2000年3月17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 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 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布署下进行,实行辖区内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段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林业、水利、环保、公安、交通、通讯、农业、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征收土地资料上报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协助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动员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征地补偿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定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空挂户除外)。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分类》规定和现状进行划分。

第五条 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国有未作补偿的农用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依法批准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计算。

第八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和川办函〔2004〕39号文件规定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合理补偿。

经济作物(含蔬菜):1200元/亩

粮食作物:大春600元/亩,小春400元/亩

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200元/亩

其它农用地:按粮食作物标准补偿。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等)一律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

第十条  果树、竹、木、花卉成片种植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1800元/亩

(二)牧草地、林地、成片竹林:800元/亩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水、电、气设施,闭路电视和有线广播线路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以上设施、杆线、管道拆迁后需恢复建设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适当补偿或修复。

第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一切违章建(构)筑物;

(二)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造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经核实登记补偿后,由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正线外的取土场、弃碴场按本办法临时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村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其中:县、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外的征地拆迁,实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执行补偿;不符合或不具备条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其住房部分提高50%实行货币安置;县、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建还房安置,其住房部分按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补偿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内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过原面积部分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安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过渡期间按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标准给予周转房和搬迁补助。

安置房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他地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安置的建筑面积相等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补差;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安置的原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商品房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安置的原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附件2标准补偿,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处置。被安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 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周转房安置补助费。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 元的标准计补周转房逾期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使用性质,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将原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仍按住房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被拆迁户,按户一次性计发搬家补助费300元。

第二十二条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其中: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实行货币和统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标准提高20%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人处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被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即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数。按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劳动力的人数,即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数量,为劳动力安置人数。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应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妥善解决失业和再就业问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自愿兵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元支付复耕及地力恢复费。不能复耕的,按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自行废止。

附件:1.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2.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3.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4.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补偿标准



















附件一

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区分
结构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一级
二级
三级












砖 混结 构住 房
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
240
230
220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
220
210
200

砖墙(条石)瓦盖房
200
190
180

砖木穿

逗结构

住 房
穿逗(砖、木墙)楼房
180
175
170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
170
165
16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
160
155
150

土 木结 构住 房
穿逗瓦盖房
140
130
12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
110
100
90










偏 房、

柴 房、

圈 舍、

生产性 用房等
砖混结构
90
80
70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
70
60
5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
50
45
40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
40

简易棚房
20


注:1、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2、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30元。


附件二

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区分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级
二级
三级








砖 混

结 构

住 房
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
450
435
420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
420
405
390

砖墙(条石)瓦盖房
390
375
360

砖木穿

逗结构

住 房
穿逗(砖、木墙)楼房
330
315
300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
300
285
27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
270
255
240

土 木

结 构

住 房
穿逗瓦盖房
210
195
18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
180
165
150










偏房、

柴房、

圈舍、

生产性

用房等
砖混结构
100
90
80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
80
70
6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
60
55
50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
40

简易棚房
20


注:1、 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2、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30元。




附件三

各类建(物)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保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
立方米
5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塘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25


25

土石
2-5

晒坝
水泥
立方米
15
晒坝必须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才能予以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石板、三合土
10


5

粪池贮水池沼气
条石、坚石硬
立方米
100
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

三合土、水泥
80


砖瓦
立方米
20-30
废弃的各类窑一律不予补偿。

石灰

焦窑

坟墓
土堆坟

200
补偿后就地深埋或火化。无主坟墓不予补偿。

石砌坟
300


续附件三

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