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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29 00: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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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く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31日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建9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适应衢州城市化和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结合当前市本级社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建设的定位
  以新型社区为平台,通过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推进街道工作社区化。区、街道要切实把市本级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和中心工作,抓实抓细,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社区资源共享、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原则,有效解决城市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城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服务和参与管理社区。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是面向社会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实体,社区居委会对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一)社区居委会干部按400户配备1名的标准配齐配足。
  (二)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可以依法从行政事业单位中选配,其工资人事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
  (三)社区居委会干部可以从原居委会留用一批群众信任的现职人员,缺编干部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社区居委会职能划分
  (一)属于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社区经济发展。
  2、负责社区内环境卫生、便民利民服务网点的管理。
  3、负责社区内计生协会、老年协会、婚况证明、社区服务站、争创文明社区、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企业改制后分流、下岗和外来经商人员中的党员及其他人员的管理。
  5、负责社区内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和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6、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及阵地建设。
  7、负责社区内居务公开工作。
  8、负责社区内集体资产的管理。
  9、负责社区工作目标考核。
  (二)属于社区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的职能。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稳定。
  2、社区内乱搭、乱建、乱占的治理。
  3、社区内饭店和娱乐性、服务性场所的前置签署意见。
  4、劳动就业、上岗培训、失业人员管理。
  5、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救济。
  (三)属于部门应下放或委托给社区管理,费随事转的职能。
  1、社区内路面积水处理,道路硬化,下水道疏通,化粪池外溢处理。
  2、社区内除"四害",社区卫生服务。
  3、社区内绿化、养护。
  以上由区、街道提出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复核,采取合同协议办法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凡属于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独立履行,不得转嫁给社区。
  四、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
  社区居委会年工作经费按照2000元/100户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分别补助。有创收能力的社区居委会,其收入主要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今后不再向社区单位摊派社区工作经费。
  五、社区公益性配套设施
  (一)社区公益性用房面积要达到350平方米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建成区公益性政府房产的清理整合,优化配置,使社区公益性用房按标准尽快到位。
  (二)要把社区公益性设施列入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规划,由建设单位同步建设,一步到位,统一交付,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归政府。
  (三)零星建成区内尚无社区公益性设施的,都要按有关规定向建设业主收取社区公益性设施建设资金,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规划、建设、民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机电部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1991年7月15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 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 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 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 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 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 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 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 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 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 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
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 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 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 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 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
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 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 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 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办刊条件
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 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
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 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 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 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第十二条 编辑部应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有固定的出版、 印刷和发行单位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应经过两期试刊, 达到办刊质量要求标准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机械电子行业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机械电子科研、 生产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 确需创办的刊物, 必须具备第三章的各项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正式向部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报送“办刊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申请正式期刊须送“期刊申请表”一式四份,非正式期刊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个单位合办的期刊, 必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所办期刊负责。 部直属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的刊物, 由部直属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作“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刊物负责。
第十八条 创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 创办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机械电子部每年3月和9 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文件和申报材料报期刊办。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刊名、 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由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由部审核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创办科技期刊,自批准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者,原批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其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除合订本和年度目录索引外, 正式科技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出版增刊由主办单位向部期刊办提出申请, 经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 均需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 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四条 新办期刊应保持相对稳定,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部期刊办缴送样刊两份, 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 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和新闻出版署期刊司缴送样刊。

第五章 对主办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刊物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刊物的领导和管理, 负责制定所办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办刊方针,并对期刊负政治和技术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确定编辑部或期刊社的机构、编制,配备主编、 副主编或期刊社社长、副社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负责科技期刊的保密审查,严防泄密。
第二十九条 保证科技期刊正常出版的必须经费和其他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编辑部或期刊社工作人员创造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保证他们能看到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在评定职称、 分配住房等待遇上应与本单位其他从事科技工作人员相同。

第六章 对期刊的要求
第三十—条 各编辑部、期刊社应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为读者服务, 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期刊应认真贯彻执行《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编辑规则》,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 使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三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次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 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须印在封底下方。 凡有国际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应按规定刊载此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 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或其他出版物的内容。特殊情况确需转载的, 必须征得原出版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七章 期刊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凡是出版正式科技期刊的编辑部在条件具备后(成立期刊社的条件另定),经主办单位同意报部科技司批准后,可以成立期刊社。
第三十七条 期刊社经部科技司和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开展公开的、 涉外的经营活动。
非正式期刊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正式科技期刊经部科技司和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广告经营执照,开展广告业务。
科技期刊刊登广告,应遵守新闻出版署和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术性科技期刊刊登科技研究成果论文, 可适当收取发表费。收费标准由各刊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科技期刊的稿酬标准,按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编辑部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 %作为编务活动费,由编辑部自主使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机械电子行业科技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 部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技期刊”评审表彰活动。 优秀科技期刊的条件见《科技期刊评审标准》,具体评审办法由部期刊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期刊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的处分,如仍不改正,将予撤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政策、法律、法规的, 部将与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科委、 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