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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25 15:2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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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2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依据水利行业标准确定。

  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确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沿河两岸的乡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河道的清障、采砂采矿管理、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以及防汛抢险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做好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掌握河道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

  (五)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六)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清理影响河道行洪的一切障碍物。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第十二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十三条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打井、挖窖和葬坟;

  (七)其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安、国土、安监、环保、文物等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的管理工作,应当组织水利、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村依法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等行为。

  第十七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河责任单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无法查明设障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河责任单位清除。

  第十八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四章 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和采砂、采矿管理费等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打井、挖窖和葬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毁坏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
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
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任职条件和薪金偏低,无特殊保障的社会地位,案件审批制度及行政性的法官等级管理体制,均与公务员无异。司法机关的管理没有自己的管理体制,我们的法官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几年前好不容易出台一个法官等级,但形同虚设,与工资待遇无关,法官的工资待遇还是以其行政级别计发工资。2002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现行法院审判管理过多的采取行政管理模式,审判权与行政权不分。一个案件到法院,立案时要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法官审理案件时,主审法官要主动向庭长汇报案情,请示方案,最后裁判文书还要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审判;主管副院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可以退回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认为无把握的,则要请示上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种层层汇报、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是一种典型的行政管理模式。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两种形式,而现行法院内部
还有凌驾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之上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必须服从。从而使独立审判名不副实,导致司法权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机构多而且职责不明
要确保司法公正,仅靠法官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审级监督、告申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等,可谓形式多样。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出现了错案追究责任制,由于各级法院在制定错案追究制度时,不问具体原因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为错案,并予以追究责任。因此法院为降低错案率,承办人为减少错案,稍微有争议或难于把握的案件,均向上级法院请示,进行沟通,以取得意见一致,这就只能使审级监督流于形式。现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未受严格的限制,并且许多当事人为避免承担二审受理费,对判决书不进行上诉,等判决书生效后再申请再审,规避有关法律。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现在人大却重在个案监督,对本应履行的职能却很少履行,坚持共产党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而现在许多党委利用其领导权,主要是人事权,对法院工作监督的过宽或过细,常常要求法院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带着案件到党委领导前汇报案件,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新闻媒体已普
及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但很多报道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
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的建议和构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运行机制存在制度性障碍,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塑和完善,要改革必须明确改革方向即目标。进行司法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什么?笔者认为,司法权的改革必须朝着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权威方向发展。
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凡是有人群且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公正问题的发生,对公正的追求是人类的本性。公正包涵公平和正义。
2、司法独立。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司法独立的三个特征:专属性,审判权只属于宪法、法律规定的法院,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行使;排他性,法院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外界无权干涉;合法性,法院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不受法外因素的影响。③司法独立包涵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司法行政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干涉和制约。外部独立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法院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3、司法权威。法治的社会最起码的要求是法律至高无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强制性,维护其应有的权威。司法权威表现为:最终裁决权,即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代表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现有的司法裁判;司法秩序的不可侵犯性,司法公正首先表现为程序公正,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应严格遵从法定程序;仪式的权威性,法院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地方,因此司法活动必须体现庄重、庄严,审判活动要遵照法定程序和一定的司法礼仪,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此才能体现法院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三点是相互关系的,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司法不能独立,司法公正就难于保证,司法权威就无法树立,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就难于落实。
对照上述目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统一司法权,保证法院的独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优化与完善,首先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宏观运行环境,由于目前法院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及司法人员的任免上,都深深地打上了地方的烙印,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因此,必须从体制上根除司法地方化对司法的不良影响,强化和完善国家的司法权,这样有利于排除地方党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不必要干预,实行垂直领导。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中央对最高法院的领导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委的领导方面,权力机关对司法监督也主要体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法院的直接监督和制约方面。法院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法制在全国的统一,审判权理应实行集中领导。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领导,必然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党委干涉具体案件的审判等弊端。而将目前受地方党委领导改为法院垂直领导,将有效克服以上弊端,这既符合现行宪法的原则,又坚持了党的领导,在客观上、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当然垂直领导不能把法院变成一个行政体系,必须确保每个法院得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其次,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必须改变地方管理法院人员编制的做法。要实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
由省高院根据各地法院所实际承担的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各地法院人员编制的办法,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强化法官保障,同时统一管理法官培训,从而有效排除地方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干涉。再次,在司法资源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统管,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决定司法财政经费的统筹,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上缴中央财政,法院所需用款由中央财政拨付。法院所需用款主要包括日常开支和专项拨款,前者是指法官年薪和司法机关正常运转所需费用,后者是根据各地法院不同情况所申请的特殊办案经费、审判业务科研经费等。最高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逐级下拨给地方各级法院使用,法官待遇全国统一平衡,法院基本建设及装备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此避免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直接发生物质利益关系。
(二)、法院管理的非行政化,保证法官的独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特点,其本质属性要求法官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享有全权审理、裁判案件的权力,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坚持法官审判主体人格上的独立。目前审判实践中普遍实行的案件审判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予以改变,案件审判制度和审委会在过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其不合理性已明显暴露出来,它使得法官权力虚化。从而使法官缺少责任心和荣誉感,进而产生不思进取、自暴自弃。因此,首先在权责的配置上要正确处理好法官的权责统一问题,摆正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庭长、院长及审委会的关系,明确划分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审判职责的范围。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院长、庭长只有参加到审判组织中来才能行使审判权。保障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责任。改革审委会的职能,审委会仅作为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的机构,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其次是在审判管理方式上要规范化,合理配置各个环节的权力具体化、固定化,防止随意性,从而为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运行打下基础。再次,在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也要进行规范,要取消上
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即明确一个案件在没有结案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案件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汇报,以避免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法院确实拿不准的,依照法律关于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下级法院可以要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④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方面只能实行审级监督,在司法行政工作方面上下级法院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避免上级法院利用其在系统领导中的优势地位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非制度性制约。必须让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和司法行政领导行为由申辩权,以促进上级法院更为审慎地行使审级监督和司法行政领导行为。第四是废除法官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司法管理体制,推行法官职业化。目前我国推行了一套法官等级制度,但不够科学也过于细锁,上下级法院的法官等级应有差距,以避免出现低级法官改判高级法官的案件。因此,任用法官机制应改革,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初任法官必须到基层法院工作,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要使法官成为高素质的职业化群体,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位和物质保障制度,给予必要的资质、身份、经济保障,即严把
进入关,提高门槛;已任法官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被剥夺审判权,通过崇高的法官地位和优厚的法官待遇,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使之成为一个来之不易的职业,既使法官能抵御利益的诱惑,又能吸引社会精英到法院工作。第五是法官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管理。目前法院的法官和行政管理人员混杂,很多司法行政人员是法官却不办案,因此可将现有工作人员分流为法官、书记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几个序列,并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书记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是以法官的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为审判工作服务的,院长、庭长应以审判工作为重心,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法官的法定职责上,并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即负责案件流程的监督、协助、疏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不影响法官审案的独立性。
1、正确理顺法院与人大、党委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拥有勿庸置疑的监督权,法院非地方化后,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对法院系统的监督权,明确监督的范围,取消其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人大可以通过具体案件发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再予以追究,可以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弹劾被追究的法官。赋予法官申辩权。制订专门的法官弹劾条例,对法官受弹劾的事由、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对法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各级法院党委监督各级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上,指导法院机关党组织工作,以保证法院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党委不应该插手法院的具体案件审判工作。
2、法院内部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审级监督上,取消内设监督部门,纪检监察的工作让独立于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去做,法院内设没必要专门设立审判监督庭,严格限制启动再审程序。为了保证案件质量,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可改革目前我国诉讼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实行审级监督,确保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
3、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方面的关系应理顺,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公正,传媒监督是社会公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权力的监督,传媒的监督权也是一把双刃剑,不能滥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防止大众传媒损害司法公正的机制,传媒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禁止发表倾向性的言论。并且最好不要对案件进行讨论,以避免以舆论代替审判,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媒体应仅限于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不能对案件实体裁判内容的公正性进行过多的评判。与此相适应,法院审判应当更加透明、公开,使公众对法官的监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①赵贵龙:《论司法权运行机制的目标模式》,《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②孙迈胜:《论司法改革观念的定位》,《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
③董嗥:《论审判管理改革》,《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④韩暑:《人民法院内部影响独立审判的诸因素分析》,《人民司法》2000年第9期。

作者: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韩宁 魏志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八日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键之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按照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宣传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文化培育等,集中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主题宣传年活动,着力做好回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工作,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群众性和实效性,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抓好形势任务宣传,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及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突出宣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引导人民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发展。
(二)大力宣传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特别是稳定和扩大就业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的显著成效,利用权威数据和生动事例,展示去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的精神风貌,全面宣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取得的工作成就和成功经验,进一步鼓舞斗志,再接再厉,开拓创新。
(三)大力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部署安排,着重宣传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六个方面的工作目标任务,充分认清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迎难而上,奋发有为,推动今年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抓好规划纲要宣传,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发展
(四)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宣传各项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的新进展、新成效,适时组织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全面客观地反映“十一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新成就,促进“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五)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的最新研究成果,组织专家学者发表署名文章和宣讲,系统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和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为顺利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理论支持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大力宣传“十二五”规划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及重要措施,重点抓好文件公布、政策解读、舆情监控等工作。设计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宣传品,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对“十二五”规划的全面理解和认同,为推动“十二五”规划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抓好政策法规宣传,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七)抓好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结合“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行动,深入宣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突出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2010年推进计划、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和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力推动各项就业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八)抓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宣传。突出宣传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推进省级统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为重点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举措。配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切实使新农保政策深入农村、深入农户,惠及广大农村居民。同时,紧跟《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开展同步宣传,为《社会保险法》顺利出台和贯彻实施营造和谐舆论。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出台后的宣传工作。
(九)抓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宣传。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效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的作用。积极宣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劳动保障监察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推进“两网化”管理试点等方面的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件和案例进行曝光。
(十)抓好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加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军转安置工作等方面的宣传,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适时开展国家荣誉制度立法宣传,为国家荣誉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国家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结合博士后制度建立25周年,加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专项宣传活动,推动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四、抓好先进典型宣传,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一)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典型宣传纳入重点工作计划,作为树立新部门新形象和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加强先进典型的培养和挖掘,及时发现事迹过硬、群众认可、反响强烈的典型线索,力争发现一个、推荐一个、宣传一个。
(十二)结合重大活动和各级各类表彰会,重点宣传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人民满意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优秀博士后、第二批高技能人才“十大楷模”、第十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训突出贡献奖、农村优秀人才、优秀转业干部、先进军转工作者、优秀农民工、优质服务窗口等先进典型,进一步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十三)扩大先进典型的影响力,主动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搞好借势宣传,形成由下而上、从系统到全社会的宣传格局。在各地推荐和宣传的基础上,部里将向中宣部推荐一批先进典型线索,力争纳入全国重大典型宣传计划,重点推出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好的先进典型。
五、抓好监控引导,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
(十四)建立和完善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舆情日常跟踪监控,改进信息收集手段,及时了解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准确掌握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提高舆情信息的甄别和归纳整理能力。建立日常舆情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专报专办,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十五)建立和完善舆情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不良有害信息查处力度,对负面、失实报道和煽动性的恶劣言论,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该批驳的批驳,该封堵的封堵,防止不良信息传播扩散。
(十六)建立和完善舆论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工作的意见》,促进舆论引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网评员队伍建设,及时组织跟贴和发表正面言论,因势利导,掌握主动权。特别是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在舆论引导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增强信息发布的公信力和引导力,防止媒体不良炒作。
六、加大改进创新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十七)统筹协调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形成合力。在发挥好报纸、刊物等平面媒体作用的基础上,下大力抓好广播、电视和网络等现代传媒的宣传。既注重事实报道,又要开展观点宣传,建立和完善知名专家学者评论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解读和点评,组织刊发一批有观点、有深度、有影响的重点报道。与中央电视台、中国移动通信合作推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列电视宣传片和手机短信平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立体宣传。
(十八)统筹协调新闻宣传与文化传播形成合力。围绕文化上形成风格的总要求,在开展新闻宣传的同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建设研究,积极吸纳和借鉴当代文化成果,传承优秀的中华文化,培育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风格的先进文化。同时,针对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接受信息的特点,开发一批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形象直观的宣传品,进一步增强宣传工作吸引力和渗透力。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重要资料要分类存档,专人保管,全面准确地记录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进程和重大成就。
(十九)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宣传机制,加强对基层宣传工作的指导。重要工作、重大活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扩大宣传声势,增强宣传影响力。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平台、服务窗口、经办机构的作用,切实把宣传触角向基层、社区和乡村延伸,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
(二十)统筹协调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召开国际会议、外宾来访和领导出访等时机,结合第五届APEC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第四届年会,全面宣传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理念、制度体系和建设成就,进一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切实加强领导,夯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基础
(二十一)把宣传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宣传工作领导机制、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理顺新闻宣传工作职能职责,强化归口管理,落实责任制,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十二)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宣传策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同步组织、同步落实。特别要加强重点工作的宣传策划,每一项改革实施、每一项重大政策出台、每一项重大活动开展,都要针对可能引起公众关注的焦点制定宣传方案,进一步提高宣传策划力和执行力。
(二十三)加强基础建设,配齐配好宣传工作队伍,加强宣传骨干培训,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工作投入,切实为做好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