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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2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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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确保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为各省农网改造工程的行政责任单位,各地区计委(计经委)主任承担其农网改造的行政领导人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将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规划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省(区、市)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对其农网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等负全面责任。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代表,是农网改造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渎职责任。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农网改造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都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因参建单位失误、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农网改造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等单位的法定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高度重视规划设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基建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九条 农网改造工程设计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因地制宜”的原则,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限额设计。
第十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规划要在其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35KV及以上输变电单项工程的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其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规划要求负责审批,并报省计委(计经委)备案。
第十二条 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具体设计工作由各县电力公司负责,由其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规划要求负责审批。

第四章 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项目法人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制定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全部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严禁在设计中指定生产厂家。
第十六条 设备和材料供应厂家要按合同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对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如设备和材料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材料管理档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人,一旦发生设备和材料质量事故,将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农村电网所处环境和施工的特点,制定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对于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对于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理,按合同规定和项目法人提供或认可的监理大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按合同进行监理,不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不允许二次分包和转包,严禁施工企业以包代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坚持实行“三级质量检验”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要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完成后,必须按国家计委下发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进行及时验收,对故意拖延不验的,将作为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网改造质量管理要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各项目法人要严格工程审计和监察,坚决惩治腐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法人要制定相应的农网改造工程自审细则,要对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要制定农网改造工程的月报制度,对农网改造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与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的检查监督,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组织有关方面,包括物价、银行和项目法人等,不定期对其农网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和各项目法人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薄熙来案庭审备受公众关注,特别是薄熙来面对指控屡屡以“不清楚”、“不知道”来辩解,更是引发了众说纷纭的讨论。但从讨论内容来看,其中不乏对我国证据规则的诸多误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被告人供述之于定罪量刑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能否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关键要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如下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薄案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然应当依据上述三项标准予以衡量。围绕上述三项标准,笔者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部分展开分析。

何为“有证据证明”

媒体公布的庭审记录显示,薄熙来在法庭上多次声称:公诉人所提供的证言证词大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其有罪。“外围证据”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律概念,薄所欲表达的意思应该是“间接证据”。在薄看来,仅凭这些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这种看法代表了一种非常普遍的对于诉讼证据的误解,即认为必须要有直接证据方可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误解不仅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非常有害的。以往的经验证明,片面依赖直接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恰恰是造成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证据法学上的常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并不大于间接证据;尤其是在本案情形下,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对于受贿是否“明知”,直接证据只可能是被告人的口供,此种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比在其他案件中更为薄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尽管薄熙来不承认受贿事实,也不意味着其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唐肖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诉人收集到薄熙来帮助唐肖林找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以及给下面的各个主管机构批示等书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薄熙来利用了职务之便。同时,又存在收受请托人贿赂和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并与本案有紧密的联系,而且证据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认定相应案件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在侦查过程中曾经作出有罪供述,其庭审过程中的翻供行为让很多人误以为其庭前供述亦随之失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庭前供述与庭审过程中的辩解均属证据之一,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经查证属实均可作为定案依据。翻供并不具有推翻此前供述的效力,翻供之后的陈述,也仅仅是诸多证据之一,其真实可靠性有待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价。因此,本案显然并非如薄所言仅有“外围证据”,其本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有罪供述便是典型的直接证据。

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第二个条件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其中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庭调查阶段的各项程序规则。法庭调查诸规则之核心精神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对各个证据展开实质有效的质证。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检验的证据不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从媒体公布的法庭审判实录来看,本次庭审过程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多名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被告人获得了充分有效的质证机会。整个举证质证过程严谨有效,堪称法庭审判的典范。即使被告人本人在最后陈述中亦承认:“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可见,本案在证据调查程序方面并无瑕疵,符合法定要求。

本案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定案标准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实质性的判断,在不同案件中情形各不相同。

被告人在庭审中就受贿罪成立所提出的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引起较大争议。其一,他认为本案指控证据中缺少直接证据。这一质疑根据前述显然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

其二,被告人对于多名证人证言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如他认为,“薄谷开来是精神病,其证言不可信”、“唐肖林就是为了立功,骗子的证言不能信”等。那么这一质疑可否成立呢?

根据《解释》第109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证据补强规则,即某些特定证据单独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充、强化,方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证人薄谷开来精神上存在一定障碍,唐肖林等与案件可能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但是并不必然丧失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关键要看其证言是否有足够证据予以印证。从庭审反映的情况来看,除上述证言外,控方还提供了大量证言以及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且上述证言亦在法庭调查阶段经过了充分质证,经查证属实之后自然可以认定相应的案件事实。因此,单纯地以证人精神缺陷或利害关系为由也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合理怀疑”。

总之,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法进行,笔者相信,法庭最终将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2004.12.03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保障我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房建设制度,妥善解决我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被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坚决杜绝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设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坚持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原则
1、为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每个行政村规划1至2个农村居民点。
2、农村居民点的选择可以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自然村落进行拓展,尽量利用荒山荒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3、近郊和城乡结合部村民住宅应采取公寓式住房,远郊可采取连排独体建房。
4、农村居民点的选址由辖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6、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的宅基地分户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简化农村居民点建房审批手续
1、凡农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逐级签署意见,由市规划局委托区城建局具体审核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驻区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批准用地。区城建局和区国土直属分局应当将办理具体工作的有关资料在一个月内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建设的,收回用地,注销所发批准文书和证书。
2、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分别对区城建局和国土直属分局具体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违规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终止委托工作。
3、在农村居民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因特殊原因急需建房的,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农村居民点外建房
1、农村居民点外的既有农民房屋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应引导其在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如本人坚持在原址建房,重建房屋不得超过原用地和建筑面积;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区城建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四、规范农民住宅产权管理
1、所有农民住宅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拆迁时一律按农民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2、凡经批准在农村居民点建房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农民住宅权属证书,证书的格式由市房产局统一设计制作,发证工作由市房产局委托区房产局办理,并在发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备齐全部资料报市房产局备案。
3、规划区内既有农民住宅,在各区清理整顿违法建筑工作中,由辖区房产局统一登记造册,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会同规划、国土、执法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委托区房产局发证。
4、简易结构和住宅以外搭建的设施不予确权发证。
五、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建房,严格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违者严肃追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六、加强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辖区各级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到规范、有序。
2、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发生的违法建筑,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拆除。市执法、规划、国土、房产、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