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学习计划和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3:0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学习计划和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学习计划和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四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要求,从今年开始,“二五”普法工作重点已进入评估、总结、验收阶段。按照部“二五”普法领
导小组的要求,1995年是民政系统评估、总结、验收阶段,希望各地认真做好评估、总结、验收工作。没有完成学习计划的,要抓紧补课。为便于操作,部“二五”普法办公室制定了民政系统“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望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自我
评估、总结、验收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1995年10月底前报部“二五”普法办公室。
附:《民政系统“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民政系统“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一、开展普法工作情况
1.是否建立了普法工作机构,配备了普法工作人员。
2.是否制定了普法规划和普法年度计划。
3.是否按要求配备了《民政专业法规条文释义》、《民政法律制度概要》等专业法教材。
4.普法宣传开展了哪些活动,效果如何。
5.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人数是否达到全员人数的90%以上。
6.考试合格人数是否达到参加学习人数的85%以上。
二、学法情况
1.全体民政干部是否深入学习了《宪法》,学习了普法领导机关规定普及的法律和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2.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处以上干部是否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
3.各级民政部门是否有计划、分层次、按部门、按专业地组织职工进行学习,领导干部是否集中学习,效果如何。
4.省以下各级民政部门是否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本部门、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行政、专业执法人员。
5、各地是否按照各专业的不同情况,重点学习和普及了民政部规定的25个民政专业法律、法规。
6、是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反映普法动态,宣传典型,交流经验。
三、执法情况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
2.行政处罚案件合格率达到多少。
3.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达到多少。
4.本地各项工作是否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5.是否坚持做到边学法、边检查执法情况、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先进经验。



1994年9月15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月1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1)第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文中所述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进口商品”,包括前言中所述“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的行为。
二、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包括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超过规定数量及品种的,一律按照《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第四、五条进行处理。



199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