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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订时防忽悠方法之一/刘军

时间:2024-07-21 23:5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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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订时防忽悠方法之一
——商事合同签订前必要时须审查对方的资信

刘军 liujun@51lawyers.com

最近,一个客户拿出一份合同,让笔者分析一下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便于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的主体是某一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另一方是笔者的客户(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内容大体上是实业公司有一个分机设备修理项目须要融资1亿人民币,咨询公司同意为之向国外(主要是欧盟)的有关投资方进行融资,但考虑到有关的投资计划书须要打印、翻译成英文法文等语言、以及装订,所以须要实业公司先期支付30多万的先期费用。并特别说明,实业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费用后,咨询公司即启动国际资金程序,但不能保证必然能融到资金。
笔者的直觉是这份合同有猫腻,但仅从文字上不能明显看出有什么问题,因为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承诺,只是说为融资之需要装订计划书什么的,也符合通常的商业操作,尽管前期费用比较高,但对应于融资1个亿的资金需求而言,似乎也可以接受。笔者对客户说,法律上未见明显不妥之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难以看出咨询公司是否有欺诈之嫌,特别的,咨询公司的办公地在外滩很高档的写字楼,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似乎昭示了咨询公司的资信完好。不过,笔者还是建议,客户就咨询公司进行一个资信调查,首先调取咨询公司的工商资料,如章程,资产负债表等等综合分析。待笔者调出工商资料,仔细分析后,笔者明确的告诉客户,咨询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为其进行国际融资。理由如下:
1、 注册资本5000万元基本可以判断为虚假出资
咨询公司2004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4年的利润表显示无任何收入,且
特别说明,2004年度系开办期,没有收入。2005年9月变更注册资本,将1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有意思的是,变更的理由是将2004年与2005年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但令人不解的是,2005年的利润表仍然显示无任何收入,同样的作出特别说明系开办期,没有收入。考虑到是否有利润系税务机关管辖的事情,工商管理机关一般不去核实真伪。咨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获得工商局的批准也可以理解。但咨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与2005年的利润表相互矛盾的事实足以表明咨询公司的信用度大打折扣。更让人生疑的是,2005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咨询公司帐户上的现金只有5万元,其他应付款为4995万元,很显然,4900万元追加的注册资金已经被抽走。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系虚假出资。
2、关于办公地与注册地问题
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咨询公司的注册地系某一街道招商办的房子,笔者走访了该处所,发现该处所纯粹是为了方便公司注册,但不允许公司实地办公。从商业上考虑,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也比较正常,但从咨询公司自称能帮助实业公司融资1个亿的这一能力来说,注册在街道专供注册之用的处所的确说不通。

经过笔者的分析,客户嗣后未与咨询公司联系,放弃了通过咨询公司所谓的融资1个亿的“忽悠”。无巧不成书,2007年年初,客户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被要求协助调查咨询公司商业诈骗事宜。大部分被骗取的先期费用都被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挥霍一空,被骗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追回来的寥寥无几。多行不义必自毙,咨询公司由于欺诈太多,终被绳之以法。但被骗者的损失也不小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
建设银行



一、总行直接经营范围确定的原则
1.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缩短管理半径,体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信贷资产“三性”的有机结合。坚定不移地贯彻“双大”经营战略,符合总行“双大”标准客户所需的大额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行营业部与分行协商安排直接经营。
2.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国家重点、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是总行直接经营的重点。
3.考虑各行资金状况。在总行直接经营范围内将优先安排资金紧张分行的贷款项目,以利于平衡各行资金,但1998年以后的续贷固定资产项目不因各分行资金状况而改变经营范围。
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
1.中央部委(行业)和计划单列集团、跨省(市)经营的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统贷的贷款。
2.资金紧张分行(具体由资金计划部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名单),并且固定资产贷款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
3.总行营业部经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投产后所需的大额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分行与总行营业部协商确定由分行经营的除外)。
4.在总量允许的情况下,对资金十分紧张分行的“双大”客户贷款、分行在当年可用规模按规定用于“双大”后,仍难以独立承担并向总行推荐直接经营的,总行营业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支持。
5.总行领导指定的其他项目。
三、总行直接经营总量和项目的确定程序
1.安排直接经营要考虑总行集中资金和规模的可能,同时兼顾营业部门的承受能力。总量的确定,由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和营业部门每年协商提出方案,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定。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信贷管理部根据上述范围确定直接经营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在国家计划部门因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我行评估承诺贷款时,通知营业部和项目评估部。此前,如有分行推荐符合直接经营范围的项目请求总行出具贷款意向书的,信贷管理部将分行文件转营
业部,由营业部按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
3.“双大”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推荐总行直接经营的,信贷管理部对其是否符合总行“双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分行文件转营业部门,由营业部门在资金计划部公布的地区范围内选择直接经营。营业部门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告资金计划部和信贷管理部。



19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