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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2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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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之链接的各自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上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地产业导向目录;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七)城乡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

  (十)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在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实施情况;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六)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权交易、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七)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低保和再就业受益人名单;

  (八)就业岗位的供求情况;

  (九)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房地产市场情况、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二)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三)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四)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五)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十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目录内容实施网上公开。

  区县(市)政府(管理区)和市直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其他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三章 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务网上公开的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应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应予以解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事项已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导查询。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单位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政务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所公布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政务信息应定期更新,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更新情况按季度统计,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务邮箱、市民留言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信息化管理机构对网上公众意见进行定期收集,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是用水大户,近年来农业用水量约占经济社会用水总量的62%,部分地区高达90%以上,农业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很大。大力发展农业节水,在农业用水量基本稳定的同时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把节水灌溉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做好农业节水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决策和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严格水资源管理,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农业节水机制,着力加强农业节水的综合措施,着力强化农业节水的科技支撑,着力创新农业节水工程管理体制,着力健全基层水利服务和农技推广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编制全国性、区域性的农业节水相关规划,以供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合理确定农业节水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实施。根据各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布局等实际情况,抓住影响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的关键环节,分区采取适宜的农业节水措施,兼顾节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坚持突出重点,示范推广。突出抓好重点区域、主要农作物的节水技术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建设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加快节水技术推广。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农业节水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各方职责,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以及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坚持建管并重,深化改革。在加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节水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与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农业用水规模与用水效率相协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农业节水体系。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亿亩,其中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全国农业用水量基本稳定,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全国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5亿亩以上,高效用水技术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二、建立农业节水体系
(四)优化配置农业用水。通过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缓解重点农业生产区的用水压力。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农业用水总体保障水平。在渠灌区因地制宜实行蓄水、引水、提水相结合。在井渠结合灌区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在井灌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不具备常规灌溉条件的地区,利用当地水窖、水池、塘坝等多种手段集蓄雨水,解决抗旱播种和保苗用水。
(五)调整农业生产和用水结构。根据各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优化配置水、土、光、热、种质等资源,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在水资源短缺地区严格限制种植高耗水农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在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基地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避免加剧用水供需矛盾。积极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节水。
(六)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优先推进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节水灌溉发展。除有回灌补源要求的渠段以外,对渠道要进行防渗处理。要平整土地,合理调整沟畦规格,推广抗旱坐水种和移动式软管灌溉等地面灌水技术,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率。在井灌区和有条件的渠灌区,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在水资源短缺、经济作物种植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等地区,积极推广喷灌、微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因地制宜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
(七)推广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节水措施。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提高天然降水利用率。大力推广深松整地、中耕除草、镇压耙耱、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在干旱和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区,加快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八)健全农业节水管理措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农业用水量,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明确农业节水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积极推行农业节水信息化,有条件的灌区要实行灌溉用水自动化、数字化管理。加强技术监督,规范节水材料和设备市场。
三、实行分区指导
(九)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西部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采用深松整地、抗旱坐水种等措施,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和土壤保水剂;合理发展膜下滴灌、喷灌,在有规模化耕作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发展大、中型机械化行走式喷灌。东部要加大现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力度,新建灌区应达到节水灌溉工程规范要求,大力推广水稻控制灌溉技术。
(十)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以及山西省西部,要严格按照水资源配置总量,控制灌溉发展规模。在灌区重点发展渠道防渗,在适宜地区大力推广膜下滴灌、喷灌技术。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地区,适度发展大、中型机械化行走式喷灌,兼顾发展小型移动机组式喷灌和管道输水灌溉;在具有水力自流条件的地区优先发展自压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在内陆河区优先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维护生态安全。要加强土地平整,改进沟畦灌水技术,推广垄膜沟灌、覆盖保墒等技术,配套施用长效、缓释肥料及抗旱、抗逆制剂。根据水资源条件,在草原牧区积极发展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大力实施小流域、坡耕地综合治理和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十一)黄淮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市)和山西东部以及江苏、安徽两省北部。在井灌区重点发展管道输水灌溉,积极发展喷灌、微灌和水肥一体化,推广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在渠灌区、井渠结合灌区重点发展渠道防渗,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推广水稻控制灌溉技术。在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新增灌溉面积,大力提倡合理利用雨洪资源、微咸水、再生水等。
(十二)南方地区。包括长江沿岸及其以南的各省(区、市),要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大力发展水稻控制灌溉。在丘陵山区兴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抗旱减灾能力;搞好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推广坡耕地综合治理,采取覆盖等农艺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采取各类节水综合措施,提高灌溉保证率,率先实现农田水利现代化。
四、推进重点工程
(十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优先安排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以东北、西北、黄淮海地区为重点,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发展条件好、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集工程、农艺、农机和管理等措施于一体,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为周边农户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让实用节水技术进村入户到人,努力做到节水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示范作用较大。
(十五)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建设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县,突出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集成配套,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与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发展补充灌溉和微水灌溉,推广改土、覆盖、倒茬、平整土地和秸秆还田、土壤墒情监测等技术,提高降雨入渗量,增强田间蓄墒能力。
(十六)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工程。积极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优势,建立企业、用水户广泛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节水技术,集成和再创新形成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节水模式。加强主要农作物高效用水基础科学研究,开展节水灌溉技术标准、灌溉制度、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发和综合节水技术集成模式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在喷灌、微灌关键设备和低成本大口径管材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广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智能控制和精量灌溉装备。开展灌区自动化控制、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逐步建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网络。重视发挥节水材料和设备生产、销售骨干企业在农业节水技术创新与集成中的主体作用,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其售后服务网络。
(十七)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以西南地区为重点,在具有一定降水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人均占有半亩以上具有补充灌溉条件的基本农田,使中等干旱年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不减产,严重干旱年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少减产。积极发挥人工增雨(雪)的抗旱减灾作用。
五、健全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法规政策。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立法工作。各地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农业比较效益下降等实际情况,研究支持农田水利特别是发展节水灌溉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十九)推行节水灌溉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农业用水指标,落实到各地区和各灌区。各地区要发布适合本地区条件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构建交易平台,保障农民在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
(二十)增加农业节水投入。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大型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示范等投入力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全面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抓好中央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重点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发展节水灌溉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加大节水灌溉研发投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扩大节水和抗旱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二十一)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开展农业节水和受益的主体,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农业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对用水节水中的问题进行民主协商、自主决策。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技术指导、制度约束、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二十二)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充实技术力量,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与农机、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在节水灌溉技术模式、设备选型与运行维护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指导。充分发挥灌溉试验站、抗旱服务组织、节水灌溉公司等专业化服务队伍在节水灌溉、抗旱减灾、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组织开展针对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管水、用水的能力。重视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十三)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业节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逐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深化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逐步形成小型农业节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二十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在渠灌区逐步实现计量到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计量到田头;在井灌区推广地下水取水计量和智能监控系统。重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节水,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强化农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坚决制止中间环节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节水摆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水利、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节水工作。
(二十六)制订相关规划。地方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节水灌溉、旱作节水农业等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各方面专家论证、审查和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农业节水补助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规划要与流域、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与抗旱、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二十七)加强监督检查。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安排相挂钩。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严重破坏农业节水设施、违反节水有关规定、扰乱用水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农业用水和农业节水监测评估制度,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十八)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扩大水情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节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围绕水与生命、水与粮食、水与生态等主题,大力普及农业节水知识和先进实用节水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农业节水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并将产权关系划转到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经营。



第二章 资产的配置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本着必须和节约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上级配置的资产、同级财政部门调入的资产,应根据有关文件、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及时进行入帐处理。
第七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采取行政划拨或基本建设形成而未入帐的不动产,各单位应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国投公司到房产、国土部门将产权手续办理到国投公司,并作好备查登记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不动产,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将产权关系直接办理到国投公司。

第八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要及时入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统一由国投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缴入国库,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经营。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产的管理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建帐建卡并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资产清查软件为基础进行信息化管理,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各单位资产的动态信息联网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应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成立处置小组,由国投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资产的处置:

一、车辆的处置 需处置的车辆使用年限一般应达7年以上,或行程25万公里以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车辆的函和《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还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办公设备的处置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提供以下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函和《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需处置资产的帐本、凭证复印件。

3.无偿转让及置换资产还需提供市政府的批准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还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报损、报废的资产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提供以下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报废:

1.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废资产的函及《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相关技术鉴定材料:

(1)车辆正常报废使用年限应在8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并提供车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2)车辆非正常报废的应提供交警部门鉴定意见、保险公司理赔意见、消防部门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交警部门报废没收的车辆应提供超过三个月的公示材料、图片复印件及车辆回收部门材料

(4)危房的报废应提供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5)电器电子产品的报废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按照国家关于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的相关规定,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6)锅炉的报废应提供质检部门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责任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准确和完整负主要责任,各单位有违反规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并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 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