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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9 02:0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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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实施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紧迫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特研究提出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九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扶持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利用领域逐步拓宽、技术水平日益提高,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资源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5年,我国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开发的约占1/3;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了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70%以上的成分得到了综合利用;煤矿矿井瓦斯抽放利用率为33%。200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7.7亿吨,利用率达到 56.1 %,与“九五”末相比增加了4.3个百分点。其中,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60%,分别增加7和17个百分点。2005年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我国墙体材料总量的40%,比“九五”末提高了11个百分点。

全国已形成遍布城乡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及区域性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集散市场,我国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三分之一左右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已成为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2005年,我国回收利用废钢铁6909万吨,废纸3500多万吨,废塑料1096万吨,均比“九五”末增加一倍以上。50%以上的钒、22%以上的黄金、50%以上的钯、鍗、镓、铟、锗等稀有金属来自于综合利用。利用林木三剩物生产人造板材已形成产业化,垃圾焚烧、填埋气利用和垃圾堆肥等也已开展起来。2005年利用禽畜粪便生产沼气达80多亿立方米。

(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日益提高

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型高效预处理技术和浮选药剂的应用,促进了含金银多金属矿的综合回收。炉渣回收和磁选深加工技术的应用,使转炉钢渣、电炉炉渣等得到了广泛的综合利用;利废建材设备制造基本实现国产化,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粉煤灰综合利用向大掺量、高附加值方向发展;燃用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容量最大已达450吨/小时,不仅提高了废物利用效率和发电效率,也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排放。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技术实现了产业化。废旧金属利用方法取得了新的突破,从以传统的回炉冶炼为主,转变为制成各种产品,直接利用的比重明显提高。

(三)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资源综合利用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更是煤炭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全国已涌现出一大批综合利用产值和利润占企业总产值、利润过半的先进企业,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2005年,水泥原料的20%,墙体材料的40%来自于工业固体废物,合计利用固体废物5亿多吨,减少占用土地15万亩,环境效益显著。2005年燃用煤矸石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可安排就业9万人以上。

(四)激励和扶持政策日趋完善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极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税收管理,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并结合技术进步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使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了引导和激励的作用。为抑制毁田烧砖,国家征收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推进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同时出台了对实心粘土砖生产的限制性政策,积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创造了更大的市场需求。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资源综合利用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没有把资源综合利用看作是资源供应的重要来源,仅作为废物处理的措施,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亟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法规不完善,政策落实难。我国缺乏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法规,虽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及政策的支持力度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难、执行中有偏差等问题。

三是技术装备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不够,许多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利用,一些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不高,竞争力不强。

四是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在国民经济发展统计体系中缺乏对资源综合利用基础数据的统计,统计数据不完整、方法不统一,基础数据匮乏,信息交流不畅,难以作为宏观调控的基础材料。

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根本转变,资源约束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最突出的挑战就是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随着人口增加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费强度将进一步加大,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差距较大。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约60%,发达国家一般在80%以上。此外,我国大量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木质材料等,还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潜力很大。

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据测算,到2010年,通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每年可为国家提供的矿石产量为:煤炭2.5亿吨;煤层气32.5亿立方米;石油700万吨,其中利用低品位难利用储量开发500万吨,利用采残矿100万吨,利用非常规油页岩和油砂资源生产石油100万吨。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1个百分点,就可以减少排放近200万吨,并将使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改善。

资源综合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意义。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重点突破、全面推广”的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宏观管理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扩大利用、高效利用和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量大面广、资源化潜力大的废物回收与再生利用,合理延长产业链,开发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二次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政策激励原则。继续发挥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完善相应鼓励政策,认真落实现有政策,调动市场主体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3.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资源综合利用真正成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的重要措施,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驱动力。

4.坚持技术促进原则。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研发能力,推进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技术集成和产业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集约化。

5.坚持全社会参与原则。企业主动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的责任和义务;中介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自觉参与废物的分类和回收;政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尾矿达到10%,冶炼渣达到86%;硫石膏基本得到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利用有明显增长。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到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综合利用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较高技术装备水平、资源利用率较高、废物排放量较低的综合利用企业。

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重点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是大宗、短缺、稀贵金属等重要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能源矿产

煤炭工业积极推进煤系油母页岩、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煤层气地面钻井开采和井下矿井瓦斯的抽采以及煤层气(矿井瓦斯)的综合利用。

石油石化工业 发展水驱开采、聚驱开采,推进难利用储量的开发利用;发展油砂、油母页岩的工业化利用;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用高硫石油焦技术;推进油田和石油炼制过程中的火炬气、酸性气体等废气回收和综合利用。

2.黑色金属矿产

针对中低品位铁矿、低品位锰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难选呆滞资源,加大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力度,重点突破鄂西鲕状赤铁矿、细粒难选金红石矿、含磷碳酸锰矿等选矿新工艺,研发复合力场选设备、大型多磁极永磁磁选机、超导磁选机、预选抛废等设备,发展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与信息化技术,形成规模化、集成化技术,提高我国已探明储量的利用率。

3.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矿产

针对铜、镍、铅、锌、铝等国家紧缺矿产,研究开发独具特色的选冶工艺技术,综合开发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高效、低成本、少污染的加压浸出技术、生物冶金技术、难处理矿选冶联合新技术、矿浆电解技术;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

加强稀土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复杂难处理贵金属共生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开发难处理贵金属矿循环流态化燃烧技术、无毒浸出药剂、难处理稀贵金属生物氧化技术、地下和原地溶浸技术。

4.非金属矿产

发展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合理利用盐湖资源,提高锂、硼、钾资源保障程度。加强磷矿、硼铁矿、滑石,以及石墨、萤石、石灰石、高岭土、石英等的综合利用。

(二)“三废”综合利用

重点是产生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固体废物

重点发展从冶炼渣、矿山尾矿等回收价值高的金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附加值。

发展煤矸石、煤泥发电;大力发展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及各类化工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等为主的利废建材;发展粉煤灰、煤矸石等在筑路、回填、复垦等领域的利用。推广碱渣、电石渣等化工废渣在建材产品中应用技术。鼓励铬渣的综合利用。

积极推广电厂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堆肥等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建筑垃圾的重复使用、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利用。

2.废液(水)

发展造纸、食品酿造、印染、皮革、化工、纺织、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废液的资源化利用,重点回收可利用的资源;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扩大再生水的应用;大力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

3.放散气以及余热、余压

对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展工业窑炉的余热余压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对油田、炼油企业各种放散气体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重点是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的产业化。

1.再生资源回收

重点规范国内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市场秩序,根据资源的不同特性,研究建立相应回收模式;从社区回收、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市场等方面入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培育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使其健康发展。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

以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目标,重点推进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鼓励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淘汰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重点推进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包装物、废弃木制品、废弃油品回收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3.境外再生资源

对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资源性再生资源(如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应从政策上鼓励利用境外市场。强化进口境外可再生资源的检验检疫及其监督管理,严防掺混“洋垃圾”,规范有序进口国外再生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加强集中和系统处理,条件成熟时建立进口再生资源资源化示范园区。

(四)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

重点发展农业废弃物(包括秸秆、农膜、畜禽粪便等)、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木基复合材料和经济合理的代木产品,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

鼓励废旧木材及其废旧木制品的回收再利用。

发展木材改性、防腐、抗虫和阻燃技术,推进其产业化。

重点工程


1.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

继续支持攀枝花、白云鄂博、金川三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铁矿、铜矿、镍矿、油田等矿山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选择油砂、油母页岩储量大、含油率高的矿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示范。以铁矿、铜矿、铝土矿、金矿、铅锌矿、钨矿为重点,建设若干个尾矿再选示范工程。以石油、铜矿、铁矿为重点进行残矿资源化回收利用。

2.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重点发展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化工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大掺量利用固体废物应用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利废建材企业。发展具有较高发热量的煤矸石、煤泥、石油焦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发电;对现有的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生产建材产品并产业化。

3.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

加快再生金属产业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化利用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建设若干30万吨以上的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示范企业。

4.废旧家用电器、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

组织实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示范,建设若干示范基地,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其产业化;建设若干废旧轮胎、废润滑油、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

5.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重点支持在24个城市建设回收体系试点,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

6.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

实施秸秆发电和畜禽粪便生产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工程;实施林木“三剩物”、木基复合材料、速生材等资源化利用工程;推广木材改性和木材保护产品。

五、保障措施

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

(一)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以《循环经济法》为核心、《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为基础,包括主要废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专项法规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逐步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对应当开展而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和环境准入制度,防止二次污染,严厉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大基础标准的制定力度,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为资源综合利用提供统一的交流平台。

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将重要资源综合利用信息数据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统一、权威的数据信息。

(二)加强规划指导,实施重点工程

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划重点和保障措施的要求,搞好规划的落实,保证目标的实现。

本着合理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建设,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开发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三)完善激励政策,抓好政策落实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根据综合利用发展情况和技术进步的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研究建立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奖惩政策。

研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考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驱动机制和环境外部成本,建立大宗废旧物品回收处理成本补偿制度,推动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等资源循环产业的形成。

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再生资源或者一定比例再生资源为原料制成的商品。国家通过差别消费税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再生利用产品。

(四)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攻关。制订《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有重点地开发和应用先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引进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宣传,宣传资源综合利用典型,曝光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和利用,减少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六)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有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

名词解释

1.资源综合利用 :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2.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是指采矿、选矿和冶炼三个阶段中,矿产资源得到有效回收利用的程度,它是反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综合性评价指标。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

其中:采矿回采率是指采出资源储量占可采资源储量的百分比;选矿回收率是指精矿中的有用组分(或金属)的数量与原矿中有用组分(或金属)的数量的百分比;冶炼回收率指冶炼产品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炉精矿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是指每年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总量与当年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总和的百分比。

4.共生、伴生矿产:共生矿产是指在同一矿区(或矿床)内存在两种或多种符合工业指标,并具有小型以上规模(含小型)的矿产。

伴生矿产是指在矿床(或矿体)中与主矿、共生矿一起产出,在技术和经济上不具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开采和加工主要矿产时能同时合理地开采、提取和利用的矿石、矿物或元素。

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量(矿物量)与开采动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储量(矿物量)的百分比。

6.木材综合利用率:指从原木—锯材—成品生产过程中对木材利用的比例,没有包括枝桠材的利用。

7.资源综合利用三大基地:我国攀西地区钒钛磁铁矿、包头白云鄂博稀土铁矿和甘肃金川有色金属矿是含多种金属元素的共生矿,是闻名中外的矿石宝藏。在1978年3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攀枝花、白云鄂博、金川被列为国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三大基地。

8.再生资源:是指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以各种形态赋存,但可以通过不同的加工途径而使其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物料的总称。

9.废旧物资:是指在性能、规格和款式等方面已经达不到该物品应当达到的要求,但其具有使用价值或价值的属性是明显的,是再生资源的一部分。

10.林木“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11.“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12.木材改性:是用疏水性的基团取代木材成份中的亲水性羟基,或用树脂类化合物充胀木材细胞壁,从而减少木材对水的亲和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木材的尺寸稳定性和抗微生物侵害能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浅议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
----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与国家现代化的启示

李昌庚

[内容摘要]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在吸收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国情而提出的,尽管有些不足,但仍存在许多理性的价值。虽然“权能区分”理论、五权宪法和“以党治国”思想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其三民主义,建立民主共和及其立宪政体。我们必须从如同孙中山所言的基于中国国情的“过渡时期”和从孙中山思想的本意来评价其民主宪政思想及其意义。
[关 键 词] 三民主义;民主共和;权能区分;五权宪法;以党治国

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也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奠基人孙中山先生已经离我们远去,但是他的思想却是我们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尤其是其民主宪政思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加入WTO后的世界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及其国家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民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讨论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启迪功能。
一、三民主义思想
何谓三民主义?孙中山在1923年12月30日关于《国民党奋斗之法宜兼注重宣传不宜专注重军事》演说中,指出,三民主义,简单地说,便是“民有、民治、民享”;详细地说,便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很显然,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深受美国总统林肯思想“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的影响。孙中山在中华民国成立后,便提出“建设一世界上最富强最快乐之国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1]并且,他在1921年6月关于《三民主义之具体办法》演说中,也提到“林肯所主张的这民有、民治和民享主义,就是兄弟所主张底民族、民权和民生主义!”此外,孙中山在其后多次演说中均提到“民族、民权和民生”的三民主义与美国总统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与民享”的思想相通的基本观点,只不过孙中山结合中国当时一盘散沙、君主专制和民不聊生的国情对林肯思想加以变通形成了“民族、民权和民生”的三民主义。
所谓民族主义,就是指中国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有民族自决的解放权,同时中国需要有一种中华民族的民族正义精神。孙中山在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指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2]其实,孙中山在革命之前所提倡的民族思想是“驱除鞑驽,恢复中华”。虽然,他的这种思想绝非盲目排满,他指出:“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的人,便要排斥他,更不是要灭尽满洲民族”,“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3]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的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以汉人为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汉人为中心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后提出了“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民族思想,孙中山后来进一步把这“五族”概括为广义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因此较大程度地体现了族群融合性特点,明显体现了民族思想的进步性。但当时孙中山仍强调中国应该“拿汉族来做个中心”,使满、蒙、回、藏等都来“同化于我”的思想,[4]这种思想仍带有大汉族主义思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直到后来国民党一大上,孙中山明确提出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和“中国各民族自求解放”等的观点,从而使孙中山的民族思想愈趋成熟和进步,这也是孙中山民族主义的真正内涵。当然,孙中山在民族联合问题上,主张民族自决权,提出“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5]对此,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给“帝国主义和少数民族分裂主义者以制造民族分裂的借口”。[6]笔者认为有一定的道理,说明孙中山当时并没有完全认清中国特定的国情,但从历史长河来看,“民族自决权”思想体现了历史进步性。不管如何,孙中山的民族思想对于我们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均有一定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所谓民权主义,是指废除君主专制,实现民主共和,建立中华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孙中山指出:“专制国以君主为主体,人民皆其奴隶,共和国以人民为主体”,[7]“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8]《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孙中山进一步阐述了“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9]为了保证人民能够行使国家主权,孙中山将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下文将予以阐述),人民享有“政权”的四项直接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主要通过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来行使。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侧重于人民如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方面。
所谓民生主义,通俗地讲,是指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问题,其宗旨就是“富国”和“养民”。孙中山指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10]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措施在于“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孙中山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11]孙中山在《民生主义》演讲中进一步指出,节制资本的同时,又要发达资本,制造国家资本,振兴实业;平均地权,要求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最终达到“耕者有其田”。由此可见,孙中山并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要求以暴力手段推翻资产阶级,将其工厂和资本收归国有。孙中山认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主张通过阶级斗争消灭资本来建立一个均贫富的社会,这应该有一个前提,即像欧美国家那样资本主义已经获得长足的发展。孙中山也不同意正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剥夺”地主土地的办法。我们认为孙中山的上述思想含有较多的理性精神,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值得我们今人反思与借鉴。
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思想是与当时中国深受满洲贵族专制统治、倍受外国列强欺负和人民生活困难等现实国情有着直接关系,同时又深受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影响。三民主义思想后来成为国民党及其中华民国的立党、立国之思想,其后直至今天的台湾政权仍受其影响。关于三民主义思想的发展,我国大陆官方及其学者提出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的观点。对此,我国台湾学者不予认可。但有一点共识,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和政治实践而不断地修正与发展。我们认为,评价一种思想或主义,要避免意识形态或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当影响。我们应当承认,尽管孙中山后来尤其晚年受到苏俄和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赋予了三民主义一些新的内涵,但三民主义毕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相应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孙中山指出:“中国同俄国的国情彼此向为不相同,所以制度也不能相同”,“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制度”。[12]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三民主义自身受当时条件所限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在许多方面还是富有理性精神的,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认识到这些要点,对于我们把握今天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及孙中山在我国民主政治运动中的历史地位是至为重要的。如果说我们今天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其理论不断修正与反思的过程,那么在这过程中,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应当给予我们一些启发与思考。
二、民主共和与立宪观
在20世纪初期,关于中国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问题,出现了君主立宪制的改良派和民主共和制的革命派的论战。孙中山则主张推翻满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孙中山的民主共和思想是随着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思想的形成而最终确立的,他的这种思想既与西方共和主义的传统存在某种联系,同时又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其“共和”观强调“天下为公”和“道德建设”。受其影响,孙中山在共和国的制度设计中又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尽管强调权力的分工,但其相互制衡功能远远不足;而且渗透了“先知先觉”的贤人政治思想,尽管他认为这是阶段性的。
在孙中山的影响下,1911年的辛亥革命建立了当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推翻满清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使民主共和的理念真正付诸实施。孙中山指出:“现在民国的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帝国是皇帝一个人作主的,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13]因此,孙中山始终没有把国家理论转变为阶级国家论,这大概与他奉行“天下为公”的“共和”思想有关。“共和”的内涵在于将共和国的国家视为不同的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公共载体,而非专属于个别利益集团或个人;共和国的国家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集团或政党的特殊利益。“民主共和”的本质就在于承认社会有种种利益差别及其不同阶层或利益集团分野的前提下,对任何单独的阶层或利益集团绝对政治权利的否定。如果就此意义理解,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观的意义不仅在于建立中华民国,更在于使长期遭受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接受民主共和观念的洗礼,从而对中国民主政治运动及其国家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这对于我们今天的“共和国”在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现代化过程中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与“民主共和”相伴随的便是“立宪”政体。共和国的根基在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保障,此乃宪政。对此,孙中山早就认识到。早在1897年,孙中山与日本人宫崎寅藏等人的交谈中,就提出:“要在革命之后约法三章”。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即要求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临时约法》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当初并没有完全体现孙中山的思想,但要求一国要有一部根本大法的思想则是很显然的。孙中山特别强调民主宪政的共和国社会中,宪法的重要性,他指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14]并指出,“治国首在纲常”,“今者,正式国会、正式政府成立之期不远,尤不能不细心研究,冀产出一最良之宪法,以为立国之根本。”[15]同时,他还指出,“中华民国必有好宪法,始能使国家前途发展,否则将陷国家于危险之域。”[16]等等。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尽管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下文将予以阐述),但足以说明孙中山对宪法的高度重视以及宪法在民主共和国中的重要性。尽管民国初期的立宪努力由于种种思索未能成功,但这种立宪思想及其制度设计以防止袁世凯等人的专制倾向的做法则是非常宝贵的。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仍不失有借鉴意义。
三、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
1、权能区分理论
立宪主义者一般均主张一种有限政府论,、反对全能政府观。但孙中山却提出了一个“万能政府”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孙中山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民本主义思想和以德国为代表的19世纪的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希望组建一个由“专门家”管理的“万能政府”;另一方面,孙中山又认识到当时中国国情,即中国一盘散沙,军阀混战,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倍受外国列强压迫,民不聊生等。因此,孙中山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摆脱中国弱后的现状。孙中山指出:“假设在世界上的最大国家之内,建设一个极强有力的政府,那么,这个国家岂不是驾乎各国之上的国家,这个政府岂不是无敌于天下的政府?”[17]
当然,孙中山也认识到,“万能政府”论与当时流行的主流观点“有限政府”论相冲突,也意识到“万能政府”论有可能出现消极现象,即政府无法被人民控制。为此,孙中山在1924年的三民主义演讲中明确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他指出,“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18]孙中山把“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由人民行使,而“治权”则由政府(专门家或贤人)行使,实行“权”与“能”的分开。孙中山认为,要利用有本领的专门家管理公共事务,就不能限制他们,否则容易出现“政府无能”的问题;人民掌握“政权”主要通过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来行使直接民权,包括创制权、复决权、选举权和罢免权,以此来控制政府的“权”。孙中山认为,“权能区分”理论既能够保障政府的“能”,又能够确保人民通过四项直接民权控制政府的“权”。
“权能区分”理论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孙中山认识到了中国当时“政府无能”和“一盘散沙”的现状,思考如何改变其现状,强化政府力量,同时又思考人民如何管理和控制国家政权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探索精神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权贵能区分”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定了人民行使“政权”的条件,即只要政府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民就不要限制它。但问题是如何判断政府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又由谁判断?对此,该理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二是如同孙中山所言,“权能区分“理论就像”刘阿斗和诸葛亮“的先例,即把人民比做阿斗,政府比做诸葛亮,很显然这是儒家思想“贤人政治”的继承与延续,强调了“公仆”道德的重要性。对此,有学者评论到,“权在民众,能在政府,把民众比做刘阿斗,把政府比做诸葛亮,叫人民把一切的权都交给政府,这是中国历史传下的选贤与能的政治思想之新修正。”[19]
2、五权宪法思想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同俄国人该鲁学尼交谈中,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他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之所以如此,旨在纠正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弊端。孙中山认为“三权分立”模式也有缺陷,一切官员由选举和任命产生,在政党控制议会的情况下,难以产生称职的“公仆”,故考选权应独立出来;监督权归属议会,则容易造成议会独裁,以此要挟政府,导致政府效率低下;要么议会太弱小,无法行使监督权,故纠察权应独立出来。后来,他将“考选权”和“纠察权”改为“考试权”和“监察权”。直至1924年孙中山明确提出“权能区分”理论后,五权宪法思想最终得以完备。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在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学习并借鉴了中国历史上的科举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这是孙中山制宪思想的一大特色。
根据“权能区分”理论,国家“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治权”由政府行使,在“治权”内又分为五权,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同时,这五权是一种分工、相互独立以及相互合作的关系。孙中山指出:“把全国的宪法分作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个权,每个权都是独立的……”。[20]孙中山认为,政府的五个治权是五个做工的门径,但分工之后,还要有合作,才能实现整体的目标。因此,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虽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但又不同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五权宪法思想实际上是“权能区分”理论的延伸,是在“政权”的前提下的“治权”范畴下的五权,虽然强调五权的分工与独立,但缺乏相互制衡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府无能”,造就“万能政府”。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国民大会理论应当说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民主政治文明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的一大创举,这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核心所在。孙中山将直接民权引入民主宪政体制的构想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相应的地方自治理论在处理中央核武器地方关系方面仍对我们今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外,五权的分工与相互独立思想对于民主政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五权宪法思想并非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它还有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划分的科学性问题,“政权”与“治权”的划分以及“治权”中五权的划分都有待于实践进一步检验。立法权与国民大会的关系、五权与国民大会的关系、监察权独立出来是否合理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二是权力之间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在“全民政治”模式的设计下,导致权力配置不合理,过分强调权力的纵向配置,渗透了贤人政治思想,而权力的横向配置不足,容易使五权的分工与独立受到影响,并容易使处于看似权力顶峰的国民大会形同虚设,人民通过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行使直接民权流于形式。三是五权宪法思想及其三民主义思想实践过程中,虽然明确了分权、民主与法治的价值目标,但在手段上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集权、独裁与人治的色彩。[21]这很显然是源于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下文将阐述),并受制于当时中国特定的环境,希望以超常规的手段推行其三民主义及其五权宪法思想。上述缺陷也给我们后人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消极影响,应当予以反思。
无论“权能区分”理论还是五权宪法思想,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这是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当时中国有识之士探索中国民主政治道路过程中的必然反映。这是当时整个中国对新式民主政治制度不熟悉的真实写照。对于孙中山而言,在当时中国的语境下,能够在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的国情,提出上述理论,已经实属难能可贵,不愧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这种创新精神永远是我们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
四、“以党治国”思想
民主宪政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政党制度。近代意义上的政党是代议民主制的产物。孙中山的政党思想经历了极其复杂的演变过程。最初,孙中山竭力反对政党政治,反对将同盟会改组为公开政党,这不仅是因为孙中山认识到西方政党政治中的一些流弊,以及对中国当时国情认识的不足,同时也与他当时竭力主张总统制而反对代议内阁制有关。后来,袁世凯继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了钳制袁世凯等军阀政客,孙中山转而赞同政党政治,并以此基础组建了国民党,极力推崇英美的两党制,以政党代议内阁制制衡总统。孙中山指出,“政府之进步,在两党之切磋,一党之专政,于君主之专制,其弊正复相等。”[22]然而,宋教仁被刺、国会解散、张勋复辟以及段祺瑞破坏约法等,尤其二次革命的失败,使孙中山 认识到政党政治在当时中国难以行得通。再加上苏俄革命的成功,使孙中山的政党思想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提出了“以党治国”思想。孙中山明确主张“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23]
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本意在于考虑当时特定中国国情,避免中国一盘散沙,以保证三民主义思想的实现。孙中山指出,“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24]为了实现三民主义,孙中山认为就必须要有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三民主义目标成功后,“以党治国”思想的最终目标还是要把政权交还给人民。这便是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内涵。为此,孙中山提出了“革命程序论”,由“军法→约法→宪法”三个阶段进一步明确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个阶段。“以党治国”思想是“军政和训政”过程中考虑到民众素质低下等当时中国国情所经历的阶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三民主义,推行宪政。在孙中山眼里,“以党治国”思想的“党”已经不是政党政治中的“党”,而是“先知先觉”的“革命党”。这一点实际上在“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中均得以体现。当然,孙中山把国民党比做“先知先觉”的“革命党”,这本身就是贤人政治思想的反映,存在着假设前提的缺陷。因此,孙中山已经认识到中国当时国情,希望分阶段完成民主政治建设,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和一党专政的现象。对此,孙中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也认识到一党专政容易带来党员入党动机不良有违“先知先觉”的“革命党”问题,但他尚未充分实践其三民主义来解决此问题时,他就已经过早离开我们。以至于后来“党化国家”如此强烈,是孙中山始料不及的。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后来对国民党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治党、治国和治军等方面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5]
尽管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存在着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我们必须从孙中山思想的本意来评价“以党治国”思想及其意义。首先,孙中山结合当时中国特定的国情,提出了革命程序论,“以党治国”思想是其阶段性的产物;其次,“以党治国”思想的本意在于推行三民主义,最终目标实行宪政。我们只有完整把握“以党治国”思想的内涵,才能给予我们正确的启迪,否则教条化地运用这种思想只会让我们陷入危险境地。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综观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虽然“权能区分”理论、五权宪法和“以党治国”思想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其三民主义,建立民主共和及其立宪政体。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在吸收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国情而提出的,尽管有些不足,但仍存在许多理性的价值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并足以让我们反思。难能可贵的是,作为长期接受西方文化教育并受西方文化影响最深的近现代政治家,孙中山从最初的崇拜西方文明,到后来结合中国国情、注重中西融合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孙中山批评了那种“不研究中国历史风俗民情,奉欧美至上”的错误倾向,并指出“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抛弃。”[26]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孙中山注意到中国民众素质低下,但并没有因此而主张剥夺民众的民主权利。孙中山认为,“这个过渡时期不同于梁启超的开明专制,不能借口民众的智识低下,就拒绝给予他主人的地位。既承认其主人的地位,也考虑到其智识低下的现状……应有良师益友以教之。”[27]孙中山的这种思想火花对于我们今天仍有很强的启迪意义,尤其对于农村地区的政治、经济改革。当然,孙中山在中西融合、把握中国国情方面仍有不足,在某些方面过分受制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及当时诸多现实条件的顾虑而迁就所谓的国情(他担心他的长期国外生活的背景容易被人作为攻击他不顾国情的借口),从而导致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存在诸多缺陷,这是当时中国刚刚摆脱封建帝国而对民主政治制度不熟悉状况下的必然反映,乃是民主政治探索过程中的情理之中。我们必须从如同孙中山所言的基于中国国情的“过渡时期”去评价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不管如何,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都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国家现代化过程中都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我们在缅怀孙中山先生时常常并没有真正把握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内涵。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反思。
参考文献:
[1][4][20]《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0、474、509--510页。
[2] [5]《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1、5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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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51页。
[8] [15][16][26]《孙中山全集》3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12、2、5、332页。
[9][11][17] [18] 《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120、346—347、254页。
[10] 曹锦清编:《民权与国族---孙中山文选》[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12] 吴湘清编写:《孙逸仙先生传》[M],台湾:远东图书公司1984年增编版,第1737页。
[13]《孙中山全集》第6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页。
[14]《〈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19] 钱穆著:《中国历史精神》[M],台北:国民出版社,民国四十三年版,第9页。
[22]《孙中山集外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23] [24]《孙中山全集》第8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6、282页。
[25] 王业兴著:《孙中山与中国近代化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45号

1995-12-18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1995]21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应包括的范围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87年1月26日发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就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时计算出口产品产值所包括的范围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我局意见,为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所需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的范围,可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述规定的范围一致,即包括:
  一、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
  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
  三、销售给外贸公司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
  四、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在具体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所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比例时,可结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中的出口实绩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