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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11:5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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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纪委


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车私用歪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车是指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本规定所指的公车私用是指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条 为了防止公车私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1、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个部门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乘坐车辆的领导也负有管理的职责,对司机负有教育的义务。

  2、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公车封存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如有特殊公务需要用车,应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提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五·一”、“十·一”、春节长假用车,须提前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3、严禁县(处)级领导干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

  第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有下列行为之五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将公车派作私用的;

  (二)为领导或领导亲属迎送亲、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的;

  (三)司机擅自将公车用于迎亲的;

  (四)司机擅自动用公车办其它私事两次以上的;

  (五)县处级领导干部学车或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发生三次以上公车私用的单位,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加重处分。

  第五条 对于公车私用构不成纪律处分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教育,促其改正。

  第六条 对于公车私用不挂牌照、串挂牌照、挂假牌照、遮盖车牌照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追究纪律责任外,还要由交警部门按《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卖掉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转籍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原车主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与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涉黑犯罪相关问题刍议
林竹静 邵增辉 *

内容提要:目前理论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往往停留在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层面,未及本质。而笔者认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于确切把握该组织的外在表象和内在本质;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 特征 原动力 组织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与特征
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应对黑社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必要的研究,以确定其含义。国内外对黑社会的定义一直缺乏一个统一概念,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如1991年美国司法部在“莫斯科国家反对有组织犯罪研讨会”上提出,有组织犯罪是:“划分为两极以上的犯罪组织或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取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施加影响。” 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 而相形之下,我国港澳地区对黑社会的界定则更为宽泛。香港《社团条例》规定:任何使用黑社会仪式,采纳、使用黑社会头衔或名称的社团,即为黑社会组织。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则对黑社会作如下定义: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或协定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特别是从事下列一或多项罪行者,盖视为黑社会”。 该条定义了构成黑社会所需的三个条件:1、是一个组织;2、组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3、成立组织的方法是协议、协定和其他途径。只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由于刑法规定在表述上不甚清楚,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恐怖组织等相近犯罪组织的概念界限难以区分,从而导致理论上的纷争和司法实务运用上的混乱。为解决司法实务中遇见的具体认定问题,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有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过界定。 相对于刑法条文的规定而言,该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得更具体而易于认定,但实践中又出现这样的问题:公检法各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必须具备司法解释中所提的四个解释中的第三个特征,即“通过贿赂、威胁的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俗称为“保护伞” )意见不一。同时,对《解释》中规定的4个特征在一般情况下要同时具备,但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必须同时具备也存在分歧。为使公检法各家统一认识,2002年4月28日的立法解释对早先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了修正。 对比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保护伞”是否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上。司法解释对此持肯定态度,而立法解释则未将“保护伞”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特征而只是在特征中论及“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如何看待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分歧,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所在?理论界争论激烈,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争论大都仍停留在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层面 ,并没有进而由表及里的从法理上归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直接表象和深层本质。笔者不避浅薄,试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象和本质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是与正常社会相对立的,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这种对社会非法控制组织的初级形态。对社会非法控制这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的本质所在。而一般犯罪组织,如各种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团伙,在论及“控制”只是指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对一般成员的控制。
1、外在表象:有严密的组织
对组织内部的严密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犯罪组织最明显的表象。较之一般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内部的严密控制更具有层次性,拥有一套更完整的组织体系。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里有等级森严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分工明确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决策层和执行层改变了原来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的现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多为惯犯、常业犯;有一套分职位分等级的塔型组织指挥系统:有居于塔尖的首恶“老大”,其下又有“老二”、“老三”排定座位、各司其职。如被查办的四川省资阳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豹集团”内就设有“总管”、“打手”、“后勤”、“踩点”等职务称谓,有时侯还有“降职”、撤职“处分。四川狄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仿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员工手册》,对犯罪组织纪律作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是一般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所不具备的,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区别。
2、内在目的:获取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渠道和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是合法经济掩盖下的非法活动。一般来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暴力形式的违法犯罪手段聚敛财物,如盗窃、抢劫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其往往以合法企业的形式为掩护进行金融犯罪、非法经营、走私犯罪等经济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合法经营,或为洗钱目的经营合法的经济实体。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实体的存在并非单纯追求经济目的,而是其配合犯罪活动、进而控制社会的手段。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经济利益的强烈追求是黑社会组织的内在目的,因而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一般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的经济目的性都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但也并非绝对,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刚刚成立,或者成立后由于“工作”不力,以至没来得及进行“资本”原始积累或者所得非法收入较低,经济实力暂时弱小。笔者认为,在实际司法中出现这些情况,仍应认定其经济目的性的存在。另外,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恐怖组织及其他一些犯罪组织的区别之一。
3、核心本质: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并非单纯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以控制社会为目的,控制社会有时为了更好的实施犯罪服务,其犯罪行为表征为“反社会秩序性”、“暴力性”。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对一定行业、地域的控制,如对高度竞争性的建筑承包、紧缺货物买卖、货运、客运等行业和市场、码头、车站等具有高度人员流动性的地域的非法控制。控制的手段通常有暴力、威胁、滋扰等:如控制招投标、暴力排挤竞争对手、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等等。黑社会组织在其犯罪初期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和反社会秩序性,值得注意的是反社会秩序仅仅是其手段而不是目的。在其控制一定势力范围以后,其就会致力形成非法秩序。因此在分析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等犯罪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看实施这些犯罪的背后是否还有非法控制社会的目的。如果具有这一目的,才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普通刑事犯罪,不然将不合理得拓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延。以1993年11月26日《广东省惩治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第2条关于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为例,该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有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 。这一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虽然论及黑社会组织及帮会形式存在的特征,但根本上并未涉及黑社会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上。由此可见,广东省这一地方法规对黑社会组织的界定是不严密的。它导致在司法实践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扩大化。仅1991年至1993年被认定为黑社会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就有800多个。而其中这800多个大多只是一般犯罪团伙,甚至连犯罪集团都构不上。“当犯罪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打,……正如同鸡蛋在没有孵化小鸡之前毕竟是蛋而不是鸡。因此,吃蛋也决不等于吃鸡,尽管每一只蛋中都潜存着一只鸡。” 对这类危害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近、相同,个别甚至更大(如张君流窜抢劫杀人团伙)的犯罪组织,不能为单纯追求打击力度而挂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名单,这决不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一。而且,对这类犯罪组织以其所犯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也决无轻纵之虞。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发展的原动力,同时也是其发展到一定程度为自我保护和进一步发展所必然的要求,但在我国大量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把握某一犯罪组织是否具有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这一核心本质上,应适量从宽,而不必要求其有国外成熟黑社会组织才具备的黑恶势力和控制能力。
此外,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社会秩序性”中也显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存在于正常社会的范围内,并与正常社会相对立。不存在于正常社会中的组织,而是单独管辖一定区域的组织,我们就不能因其悖法的本质认定其为法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原始的野蛮人部落、公海上的海盗集团。需要指出,黑社会和正常社会对立的方式和途径就是为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断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暴力和恐吓活动。但暴力和恐吓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三、实务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个问题
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要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仅靠概念上的明晰和理论上的自足还是不够的,以下在具体认定中所出现问题对我们深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下限问题
《解释》中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但对于具体的下限未作规定。有学者主张应为3人以上,即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中较高级的形态,一般应掌握在10人以上:一般来说,要成为一个具有严密组织系统性的犯罪组织,则显然在现实生活中3个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难以想象的。要组成一个具有相当严密组织性的犯罪组织,其成员多为十人以上,或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下限的讨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刑法294条中的相关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假设出现这种状况:甲、乙、丙三人阴谋扩大他们的犯罪集团,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此,他们效仿了国外的黑帮组织设置了一系列严密的帮规戒律、并贿买了当地的公安人员丁某为其撑腰。三人一方面为壮大组织的经济实力进行犯罪,另一方面加紧招兵买马。值得庆幸的是,在仅仅发展了数人入伙后,甲、乙、丙三人很快被公安机关缉捕落网。定罪时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按有的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中较高级的形态,一般应掌握在十人以上。那三人就只能按其实际所犯的具体罪名定罪,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如果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如何属于犯罪集团的一种形式,而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那么,完全可以将三人的阴谋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下限另作规定,从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角度出发,并无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应防止在实际司法中的滥用和扩大解释。
2、关于“称霸一方”问题
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有“称霸一方”的要求。“称霸一方”由两个因素组成:一为行为因素,即“称霸”——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和支配力;二为地域行业因素,即“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在一定的地域或行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和支配力;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所谓一定的行业范围,是指一定地域内的行业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定地域或者行业范围可能有所交叉。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称霸一方”,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犯罪组织形成的同时及犯罪组织形成后,该组织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达到在一定行业或地域内“称霸”的目的。反映在实践中,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同时身犯数罪。另外,要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四个特征——对社会的控制,也需要通过“称霸一方”来实现。单纯的某项具体犯罪或流窜犯罪是不可能达到对社会控制的目的的。有学者认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流动型两种,其中后一种是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个观点值得商榷。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方面或具体某一成员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而善良的人民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 其最终目的是“在以刑罚等社会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 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需要通过“称霸一方”的手段。
3、关于“保护伞”问题
2002年立法解释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把“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社会危害”的一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也就是说,保护伞并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必备构成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一定社会非法控制性,即通过控制社会来达到反社会、反政府的目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腐败官员相勾结、并使腐败官员成为其“保护伞”。是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因此笔者赞同《立法解释》的观点,把“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中的或然性情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福建省企业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福建省企业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政办[200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2年福建省企业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工作要点》已经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2年福建省企业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工作要点

2002年我省企业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证券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争取全年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0家以上,并有5家企业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融资额30亿元左右。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一)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一是根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规划,对国有独资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如福州人造板厂、福建化纤化工厂等积极探索建立多元产权主体,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二是积极推动国有外贸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改造。商业、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国有企业改革要积极引进非国有经济成份,尤其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吸引外国战略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三是继续推进科研机构、设计院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努力培育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上市后备资源。

(二)推进非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一是通过典型示范,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改制过程中要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戴“红帽子”和“帐外帐”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推进企业制度创新。二是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及时解决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

(三)规范股份制企业运行机制。对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贯彻执行《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经理工作暂行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股份公司的作用,切实建立起职责分明、相互制衡、有效运作的内部机制。要借鉴广东、上海等地的先进经验,研究出台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经营者持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投资等有关政策,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积极探索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和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一)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保护股东权益,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不断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控。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开展全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情况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要限期整改。同时,积极探讨完善监事会制度,引入外派监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加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力度。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产业布局、股本结构、筹资规模、市场形象等方面有较大的提升。一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促进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秀人才向上市公司集中,对在行业中发挥龙头作用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在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分流富余人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加快上市公司的产业升级。二是对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扭亏为盈的方案,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力争较大幅度减少上市公司亏损。三是结合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多元化。结合我国允许外资受让国有股的规定,充分利用我省临近港澳台的优势,积极吸引外资,拓宽国有股转让的途径。国有股转让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转让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一是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全省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指标要在保持增长的基础上,力争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要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及发行可转债。二是优先向上市公司推介一批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引导上市公司资金投向,改变部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分散化、项目技术含量不高的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发展后劲。

(四)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是规范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五分开”(即资产分开、人员分开、财务分开、机构分开、业务分开)。控股股东应避免与上市公司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控股股东不得随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限期归还。二是规范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担保链的风险问题,积极化解潜在的隐患。三是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要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做好定期报告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努力推动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大力推进企业境内上市。积极推进宏智科技、南纺股份、龙溪轴承、惠泉啤酒和厦门钨业等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A股上市工作。对40多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加强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我国B股市场的政策走向,积极推动企业在B股市场上市。针对我省外资企业较多的优势,选择若干效益好、潜力大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指导,推进其在境内上市。

(二)促进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融资。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多、非公有制经济较发达的特点,充分发挥港澳台的优势,推动企业赴香港等证券市场上市,争取我省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额比往年有所增长。

四、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一)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一是研究和出台《福建省鼓励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的暂行规定》,率先在科技园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中引入风险投资。二是积极组织创业企业与风险资本投资的推介活动,推动境外投资基金、境内各大风险投资公司与我省的项目合作,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三是不断完善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风险投资作为特殊投资工具的作用。积极推动民营风险投资机构发展,争取全年新设民营风险投资机构3—5家。

(二)积极组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颁布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拓展证券投资方式。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高证券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自律行为。在脱钩改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实行合伙制,不断提升风险控制力,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不断健全事务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奖罚制度,完善执业人员聘用制、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投诉制度、错证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各类证券中介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赔偿基金,杜绝“分光吃净”的短期行为。

(二)加快证券中介服务对外开放步伐。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积极引进国外知名证券公司与我省券商进行合作,鼓励国际知名专业中介机构与我省证券中介组织合资、合作。同时采取措施扶持我省证券中介机构,促进其壮大规模,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三)加强证券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加强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证券中介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探索建立行业组织发展的新机制和新功能,促进证券中介行业协会行为规范化、管理自律化、操作市场化、经济自主化。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内部交流,不断提高证券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各种行政垄断,减少行政干预,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设区市上市办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研究拟定全省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3年规划。争取经过3年的努力,使全省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模、质量能有显著提高。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重点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核准制下企业上市以及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政策动向和实务的宣传和培训,普遍提高企业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政策水平,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