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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时间:2024-06-23 11:5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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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02-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J102-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浅谈公安机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及建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打黑除恶的法律瓶颈。完善的立法是保障打黑除恶工作深入进行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因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开展打黑除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尽快完善、修订打黑除恶的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侦查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一是统一公检法部门对涉黑涉恶案件在犯罪证据、犯罪事实上的认定标准,防止在案件性质、证据、事实的把握上出现偏差。二是在现有刑罚的基础上,提升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量刑处罚幅度,充分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三是明确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被胁迫参加者等不同成员的具体量刑标准,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四是针对黑恶势力团伙的违法所得,增设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摧毁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消除其再生能力。
  其次,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发现控制能力。按照公安部以及各省区的打黑除恶工作机制,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队对农村黑恶犯罪个案负有重要的发现责任、立案责任,区县一级公安机关负有重要的报告、打击和主管责任。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密切注意农村的社会治安动态,经常深入责任区,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多到村民中访寒问苦,黑恶势力的蛛丝马迹不难发现。
  二、还应强化对易于滋生农村恶势力场所的阵地控制,对黑恶势力经常涉足的娱乐业、餐饮业、大型市场、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要积极构建公开管理与秘密控制相结合的群防群治网络,通过公开调查和秘密侦查等多种途径,强化阵地控制,搜集掌握这些行业场所涉黑涉恶犯罪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打击农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控制工作,采取灵活可行、具有实际效果的工作方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要充分依靠治保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落实对重点人口的帮教措施,减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机率。对那些不够打击处理的人员要建立信息档案,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纳入视线,加强管理,逐人落实帮教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打击处理。
  四、通过查处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发现、挖掘涉黑涉恶线索和人员,为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和线索。
  五、广辟犯罪线索来源,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设网上投诉地址等多种渠道,获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再次,加强打黑除恶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自从公安部2000年在全国发起第一次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至今已10年有余,打黑除恶基本上采取专项行动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专项行动的方式由于临时性,非专业性只是权宜之计,一时之策,已不适应打黑除恶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建立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立一套高效的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从调查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储备和打击经验。有的在决定打击之前,尚不清楚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顽强的打黑除恶专业队伍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打黑除恶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涉及政策法律较广,因此应从公安机关抽调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纪律素养,善于应用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侦查能力的侦查人员组建专业的打黑除恶队伍。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或以案带训的方法,培训侦查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对集团犯罪、黑社会犯罪的侦查能力。
  四是提高侦查能力,重视侦查谋略,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要有专案侦查意识和专案专办的决心。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采取异地用警、异地关押、异地审讯的方法进行侦查办案,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法院进行异地审判,以防止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串供翻供,避开“关系网”、“保护伞”的干扰。在使用传统侦查手段的同时,要注意使用技侦、狱侦、秘密调查、暗访、特情等秘密手段。对于重要线索要安排专人立线侦查,在本着“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这个大原则的同时,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在对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主要罪行基本掌握以后,要精心选择破案时机,精心组织抓捕行动。对于该类案件要成立专案组,有明确的专案组长,下面固定专案成员,专案专办。办理农村涉黑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离开基层公安机关,因此,在安排有关工作时,上级公安机关的刑侦指挥员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民警的难处。“专案组撤了,当地民警还要工作生活在当地。因此,两个涉黑案中,对关键人物的抓捕工作和核心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安排上级公安机关和异地抽调民警;而宣传动员村民检举揭发、外围取证等工作,当地民警比较合适。
  五是加强对收集固定证据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侦查实践中看,取证难是所有刑事案件面临的难题,在办理农村黑恶案件中取证难尤显突出。尽管如此,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还是不断摸索出了一些克服取证难的方法技巧。取证时必须注意充分保护证人,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白天不行就夜里去,本地不行就约到外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要尊重其意愿。取证时要注意承诺有度。在取证之前,有的证人,尤其是一些曾经有过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和受害者等类型的”灰色证人“,可能会提一些带有交换性质的条件。民警要注意承诺有度,最好是报告专案组或者有关领导研究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有限承诺。政府向当地群众传达的打击黑恶决心是否坚决。是能否动员大多数受害者检举揭发黑恶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尽管取证难,但要是带着真情、带着诚心反复做工作,是能够打开大多数受害人和证人的心扉的。
  最后,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严查”关系网“,铲除”保护伞“。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政法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务必深挖幕后指挥者和”保护伞“。对发现有党政干部、政法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黑恶犯罪活动或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坚决严肃查处。对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对那些虽不是”保护伞“,但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给黑恶势力活动提供便利的公务人员,也要严肃处理。

“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泉州海丝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区、缓冲区、环境协调区,分级进行保护。

分区界线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

第十一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遗产和景观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泉州海丝遗产景观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泉州海丝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泉州海丝遗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泉州海丝遗产的文物景点和人文景观作出明确的标志。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设立或者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第二十条 使用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入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泉州海丝遗产及其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泉州海丝遗产资源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海丝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泉州海丝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海丝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第二十九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事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泉州海丝遗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渡、美山渡)、九日山摩崖题刻、真武庙、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老君岩造像、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史迹。分布在福建省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和惠安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