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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6 09:0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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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第二章 设计资格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一、二类设计资格
1.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化工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由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后,由化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批、发证工作。
2.非直属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经省化工厅(局)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受理申请,经化工部下达受理文件后,由省化工厅(局)负责审查、批准、发证,并报化工部备案。
第四条 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办理。
2.非直属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向省化工厅(局)提交申请报告,省化工厅(局)组织初审合格的,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有关技术资料,由化工部负责审查、批准、发证。
三、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在地方隶属机械厅(局)管理的制造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省机械厅(局)对其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由化工部审查、批准、发证。
第五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不得超出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章 设计资格的审查
第六条 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
1.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对各级设计人员的考核采取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作品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3.审查抽检的设计作品,必须覆盖设计单位申请的类别和品种。
第七条 设计资格的审查结果
1.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给予批准发证。
2.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审查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主管部门派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合格者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办理。愈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
3.经审查认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取消其本次申请,一年之内不得再提交申请。

第四章 设计审批人员
第八条 在化工系统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由所在单位聘任从事设计审批工作。
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资格分为审核和审定,项目分为一、二类压力容器、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压力槽(罐)车,具体审批项目必须与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的类别、品种相同。
第十条 新申请取证的单位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在该单位设计资格审查中,对审批人员进行考核认可。
第十一条 审批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十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第十二条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审批资格。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2.理论知识的书面考核合格;
3.设计作品及有关知识的答辩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资格的人员需填写《审批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本人申请项目的典型作品。
第十四条 设计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丰富设计经验,并具有审批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审批资格考评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与评审。
第十五条 审批资格考评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应在《审批资格申请表》中填写考核成绩和评审意见,交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取证归口管理部门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若审批项目需增加类别、品种或改变资格时,均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第十八条 由于审批人员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二年不从事审批工作,则由主管部门吊销其审批资格。
第十九条 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必须报取证归口部门备案,若继续从事审批工作,须经调入单位的取证归口部门认可。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1.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
2.负责压力容器审批人员的聘任工作;
3.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设计的标准、法规;
4.负责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正确使用。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主持制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原则、重要技术措施及管理制度,对重大原则问题负直接责任;
2.负责本单位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工作;
3.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4.负责批准重要压力容器总图。
三、审定人员
1.参加重大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及设计结构、计算方法、材料选择和技术条件的确认;
2.审定关键性技术问题;
3.协调设计、校核、审核之间的设计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计质量;
4.对重大原则问题负主要责任。
四、审核人员
1.参与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问题的讨论研究;
2.审核设计技术条件、计算、图面尺寸、选用标准及复用图的正确性;
3.指导设计、校核人员的工作,协调解决设计中的疑难问题和分歧;
4.对主要技术问题和设计方案负责;
5.填写《设计文件校审记录》、质量评定及文件签署。
五、校核人员
1.会同设计人员商讨设计方案,帮助设计人员解决技术问题;
2.全面校核设计图样、计算、标准图及复用图的选用以及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校核中发现问题要与设计人充分讨论、妥善处理。若仍有分歧,提请审批人员决定。
4.填写《设计文件校审记录》;
5.对校核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六、设计人员
1.在有关人员指导下,承担具体设计任务,对设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接受任务后核查设计条件,提出主要结构、材质选择、技术条件等设计方案,并取得事先指导;
3.正确运用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进行设计文件编制,图样应准确无误;
5.负责审查后的图样修改、送描、描校、整理及签署工作。

第五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必须按《压力容器换证审查报告》(附件二)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换证单位在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前提下,审查评分在80分以上者给予换证。评分在65至79分者限期整改,不足65分者不予换证,并取消其设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受部生产协调司委托,分别负责化机企业、科研院所的资格审查、审批人员资格考核,并将审查、考核结果报部生产协调司。由生产协调司审批、发证。
化机企业和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生产协调司委托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取(换)证受检单位及申请审批资格考核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审查组成员差旅费和资格证书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1)化生字第501号文《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二:压力容器换证审查报告(略)
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概况(检查组组成、日程安排、分工等)。
(二)文字部分:
1.各级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对稳定性;
2.设计工作秩序如何;
3.设计质量(包括危及安全的设计事故)。
(三)换证审查评分表(表1)(略)
(四)审查结论(表2)(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10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每年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按期完成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衢州市土地资源代开发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
  (六)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七)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底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乡镇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
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
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三、有计划、有步骤、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
四、本单位组织由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师资的短期培训;
五、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文献资科查索、专项课题调研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其他各种进修形式。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进修时间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十天;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十五天。
脱产进修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各单位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规划,提出进修计划(包括进修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考评办法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后,要提出学习成果报告或由进修单位作出进修鉴定(包括进修科目、学习成绩、实际能
力和其他表现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后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了一定的专业职务水平,应确认其相应的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进修或虽已进修但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可以把继续教育经费摊入成本;事业单位还可以从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进修计划,其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与在职人员享受同样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各单位应对参加进修人员在经费和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扣发奖金、停止其享受福利待遇或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未经单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进修计划者;
二、进修期间违反进修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未按进修计划要求达到进修目的者。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领导,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亦可采取学分制、定期考评制和颁发专业证书、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认可证书等形式,促进这项工作的巩固和完善。
实行各种聘任制、承包制的单位签订聘任、承包的协议或合同,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协调和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如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