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6:5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4]0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四年二月五日


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
2004年科技司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事业中心工作,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用“五个统筹”统领建设科技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工作原则,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重点是强化科技发展政策导向、加快建设事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以及转变工作作风等。
一、加强建设事业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和科技发展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强化科技的导向作用。
围绕城镇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市政公用事业和建筑业改革等部重点工作,加强对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建设事业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强化科技对建设事业的支撑和导向作用。
(一)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科技问题”专题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准确把握科技发展现状,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科技发展方向,研讨发展对策,做好建设事业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为研究制定国家和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计划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主要研究领域为:
城镇化发展规律与模式研究;城乡空间划分、识别与预测监控研究;都市连绵区和小城镇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城乡统筹发展研究;城镇住区环境研究;城镇规划管理体系研究;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大城市综合交通研究;城镇水系统健康循环技术研究;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建筑业现代化关键技术研究;住宅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绿色建材产业技术研究;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究。
(二)结合《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从政策层面完善推动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措施和手段,同时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推动完善地方性政策措施,健全管理机制。
1、研究制定实施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出台实施办法;
2、组织召开贯彻实施工作座谈会,开展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大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建设事业技术创新能力。
建设领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建设事业创新能力,保障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按照提高建设事业创新能力,优化配置全国建设科技资源,积极培育和扶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主体的要求,大力推进建设领域创新体系建设。
(一)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开发生产应用体系。
把握建设市场规模大,发展前景好,自主创新、开发应用及国外先进技术不断涌进国内所形成的机遇和挑战,运用建设科技管理职能,创新工作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逐步形成企业为主体的开发生产应用体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继续按照国家和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与考核,做好大型企业申报国家级和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促进大中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增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2、运用《建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标评价体系》研究成果,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中小型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加强建设部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技术领域的导向作用。通过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的实施,强化对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技术进步。
4、强化对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工程化的导向。按照单项技术配套化、专项技术体系化、综合技术成套化的要求,推进新技术的标准化配套,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符合工程化要求的成套技术。一是引导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要重视工程化研究,并指导工程应用;二是要求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要具备工程应用的企业标准化文件,同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提高推广技术的工程化水平;三是要求科技示范工程要总结出同类工程推广应用的成套技术,归纳出成套技术体系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推进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加强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为主体的知识创新和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1、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根据重点建设领域,选择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组建国家或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促进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集中力量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推进技术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现有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调整和强化现有机构的方案,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为以研究开发行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基地。
2、依托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的建设领域重大项目,加强知识创新,建立有利于人才竞争和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建设事业知识创新和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三)完善以行业学会协会和技术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运用现有的部、省两级科技推广机构及其协作网以及发挥行业学会协会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其直接参予应用技术的工程化及成套化研究,提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建立及时反馈建设事业及相关行业技术发展需求、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中介服务体系。
1、加强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建设,协调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化技术配套。
2、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选择具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组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面向企业,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四)推进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科技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把建设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政策法规,优化配置建设科技资源,提高建设事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创新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按照国家科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里的工作部署,着手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建设事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创造统一、有序、规范运行的建设科技工作局面。
2、推进《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各地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应用新技术作为市场准入技术条件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有效机制。
三、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小城镇发展和节能、节水、治污以及绿色建筑科技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小城镇发展科技专项》和《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的研究工作,做好协调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展。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
1、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十一五”及202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
2、研究探索推进全国建筑节能和墙改工作的政策措施;
3、以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4、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经验,推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促进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规范建筑节能技术试点示范工作;
6、继续组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太阳能供热制冷成套技术开发与示范》和国家高技术部门应用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7、继续加强建筑节能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范围,促进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污水再生利用、绿色建筑研究工作。
1、继续推动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和技术研究示范》后续滚动课题的组织实施,结合筹备世界水大会技术与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国水工业技术进步。
2、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结合重点小城镇示范和上海世博会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研究与示范。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范围。
根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按照国家确定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可持续发展、发展小城镇和能源安全等重大战略,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继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和范围,并在项目合作中注重带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重点做好与荷兰、加拿大、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总署、法国、德国等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继续做好提高建筑能效、推进西部小城镇发展,促进城镇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2、在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北方尤其是东北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西部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拓展新的合作项目。
五、加快电子政务和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基本建成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
2、全面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及建筑市场、城市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3、开展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以技术创新推进制度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设置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方式的活动,提出适合国情的科学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2、推进建设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设置技术门槛和要求,以管理创新带动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3、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转变管理方式,树立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水平。
(三)充分发挥部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1、在建设部科技项目立项、研究和鉴定验收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在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重大技术研究和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中,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3、组织好《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的采编、发行工作,发挥窗口作用,促进建设科技工作与建设事业发展紧密结合。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信息化的研究和软硬件技术基础工作,带动行业和企业信息化。
1、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加快推进行业和企业信息化进程。
2、继续实施国家“863”项目《数字城市关键技术研究及典型应用示范》,加强“数字城市”建设与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数字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
3、继续推动国家“863”项目《全国城市规划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卫星遥感监测示范工程》实施,结合“全国城市规划监管系统”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技术在建设领域行政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建设领域管理工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继续组织国家“863”项目《工程设计三维CAD系统研究开发及应用工程》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实施。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加大信息化技术在建筑业应用,促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
5、针对建设领域信息化快速发展趋势,结合“十五”国家攻关课题研究工作,开展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产品测评工作,提升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产品质量,提高建设领域信息化产品适用性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信息化技术与软硬件研发的指导。
(1)编写《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总体标准》、《城市规划管理软件测评标准》、《城市建设应用软件测评标准》、《房地产应用软件测评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应用软件测评标准》、《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标准》等;
(3)逐步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测评。
6、争取成立“中国智能与绿色建筑协会”,发挥建设领域信息化学(协)会作用,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
7、组织召开首届中国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
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防腐倡廉,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发展目标和“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途径和措施,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建设科技的工作内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创造生动、活勃和务真求实的工作局面。
积极开展防腐倡廉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健全业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从源头防止、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三个环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拒腐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营造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1〕4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经延发改投〔2008〕第618号、延市规选〔2008〕第66号、延市土征〔2010〕第01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在桥沟镇杨家岭村、任家窑则村征收部分土地实施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需征收土地面积:130.32亩(约8.688公顷)。

  1、川 地:3.25亩

  2、旱平地:127.07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

  1、共需拆迁房屋298间(孔),建筑面积为13510.20平方米;

  2、共涉及动迁户128户,动迁人口384人(包括租赁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杨家岭道路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

  (一)杨家岭沟口至旧址围墙每亩12万元

  (二)旧址围墙至洞口路每亩6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统一在杨家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或杨家岭二期工程新建楼房进行安置。

  2、凡要求留地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留地修建安置。

  3、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3)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36个月计算。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严格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延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苗圃:

  (1)花卉6000元—8000元/亩

  (2)树木4000元—6000元/亩

  5、电话:180元/户

  6、电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有线:127.5元/户

  9、自来水管:310元/户

  10、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1、石水渠:40元—60元/m³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4、石猪圈:180元/个

  15、水泥地坪:20元—40元/㎡

  16、砖、石地坪:10元—20元/㎡

  17、PVC管:5元—8元/ m

  18、砖木厕所:50元—80元/㎡

  19、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20、简易厕所:100元/个

  21、石帮畔:70元—100元/m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26、铁皮房、活动房:40元—60元/㎡

  27、简易棚:20元—40元/㎡

  28、铁水管(Ф10 ㎝):30元/m

  29、机井:5000元—8000元/口

  30、空调:350元/台

  31、简易大门:100元/付

  32、铁楼梯:150元—200元/m

  33、防盗网:45元/㎡

  34、铁栏杆:40元/m

  3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官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工作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应当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不予受理。对国发[2006]1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应当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应当撤销原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