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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6 03:4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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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7]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交流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件;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可享受国家和本规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的有效证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对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包括:
  (一)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身份证;
  (三)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开办的其他类型的企业;
  (二)参股、购买现有一般性企业;
  (三)承包或租赁除重要交通、港口、通讯以外的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产;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单项开发或成片开发经营房地产;
  (六)参与基础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
  (二)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国家、省和本市限制和禁止的除外);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卫生、教育和体育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省和本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金融机构。
  台湾同胞投资者设立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外币和人民币业务。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商业活动:
  (一)设立商业机构及代理机构;
  (二)举办台湾产品展销和寄售活动及在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
  (三)设立中介机构,从事政府允许的信息、咨询等活动;
  (四)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贸易;
  (五)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
  (六)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企业或投资旅游开发项目;
  (七)兴办台湾同胞子弟学校。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待遇外,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提供所需土地;生产用地0.6公顷(10亩)以上或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地价款可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交50%,其余在二年内分期付清。
  (二)企业所需场地,投资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第六个生产年度起十年内减半计收。
  (三)优先提供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四)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银行给予优先贷款。
  (五)免缴地方所得税。
  (六)凡生产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生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提供必要的配套生活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从事与其相配套的或补偿性的项目经营。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引进国家需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经批准可以放宽其产品内销比例。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开办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除外。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行业或项目,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收员工,应当依法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员工依法建立工会,并为开展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净利、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依法汇出。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汇应当自求平衡,不能自求平衡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外汇交易市场调剂外汇。
  第二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遇有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进行征收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和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来往本市。未办妥上述证件或签注,到达汕头口岸的,应凭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需要多次从本市入出境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签注、暂住加注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安排其内地非本市亲属在本市范围内落户。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亲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员工取得居住证的,在住宿、购买商品房或租赁住房、就医、安装电话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确认考核后,可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或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调解解决;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取得国家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加快推进符合认可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促进两地资本市场更加繁荣,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符合《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从印发之日起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韩冰、王宏
联系电话:68552533、68552532、68552934(传真)
电子邮件:hanbing@mof.gov.cn;hongwang@mof.gov.cn
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doc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决定实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促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有序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维护H股投资者利益和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 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 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发布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在H股审计试点工作实施前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执业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或者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2)、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
(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http://assdata. csrc.gov.cn)打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职业风险基金相关说明。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围内实现品牌、业务管理、资源调度、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平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说明。
(十二)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中合并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协议复印件;在公开媒体发布的合并公告复印件;被合并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交回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说明。
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工作程序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初审公示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议。
审核评议后,委员会应当将评议结果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委员会对确定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自推荐之日起,被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H股企业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在每年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中单独报送上年度从事H股审计业务情况说明。
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持续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对于不再符合本方案基本要求的,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将撤回推荐,同时告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附表1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0911/P020091116551621713839.doc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成立
时间 批准设立文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证 券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主 任 会计 师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含分所) 其中,注册会计师 人。
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师 人。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含分所) 万元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含分所) 万元
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收入(含分所) 万元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数量(家)
是否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每位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否低于25%
在香港有无成员所或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分 所 名 称 负 责 人 注册会计师
人数 通过考试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





合计

我所申请参加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签名并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客 户 名 称 业务类型 收费金额(万元)





合计 —— —
注: 1、业务类型栏内分以下情况填列:A: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审计;B:年度报告审计;C:中期报告审计;D:验资;E:内部控制审计;F:经济责任审计。如有其他类型审计业务,请自行详细填写。
2、收费总额满20 000万元人民币时,可不再填写。
3、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客户名称 首次承接
业务时间 具体业务
类型 上一年度
业务收费(万元)





合计
注:1、 先填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再填其他证券机构。
2、 具体业务类型栏目按以下类别填写:A: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审计;B:年度报告审计;C:中期报告审计;D:验资;E:内部控制审计;F:经济责任审计。如有其他类型业务,请自行详细填写。
3.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大型港口集团,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部研究制定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好贯彻和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


前  言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明确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及主要政策,以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1.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国民经济较快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压力不断加大,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公路水路交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取得了历史性巨大成就。到200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68.4万公里(含村道168.9万公里),高速公路达6.03万公里;全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3.65万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480个;内河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为1.6万公里;全社会公路水路完成旅客周转量12711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78217亿吨公里;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44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28亿标准箱。公路水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3.交通运输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过程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五”以来,全国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降低了30%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了1倍左右,营运车船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改善,船舶重大污染防控体系初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行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技创新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转变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任务十分艰巨。
  4.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大力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到202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300万公里以上(不含村道),其中高速公路10万公里左右;沿海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65亿吨以上,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4亿标准箱;内河航道里程达到1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等级航道1.9万公里。交通建设与发展必须正确把握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作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切入点,构建一个更安全、更通畅、更便捷、更经济、更可靠、更和谐的现代交通运输系统,使经济社会运行更加高效,交通与环境更加友好,运输服务更加优质,这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共同愿景,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
  5.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绿色交通、推动安全发展,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协调、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6.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以人为本、好中求快、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以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做好“三个服务”〔1〕,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
  7.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发展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坚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贯穿于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政府规划、政策的指导,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和引导公路水路交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坚持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从业人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保障作用。
  8.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政策目标是,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明确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提高质量效率的方向和重点,鼓励和倡导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公共服务,规范和引导行业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9.按照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特点,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指标(与2005年相比)是:
  ——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下降25%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50%左右,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5%和16%左右,海洋和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均下降20%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10%左右,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营运车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单位运输周转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港口粉尘综合防治率达到70%,港口污水综合处理率达到100%,内河水域、重点海域的船舶污水接收处理率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率均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
  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政策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0.调整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路网络化建设,优化网络功能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和养护管理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效益。优化公路运输枢纽布局,加快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体系建设,提高枢纽站场的服务覆盖面。加快县级汽车客运站和农村客运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主要港口的疏港公路通道,完善港口特别是集装箱干线港的集疏运体系。
  11.调整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充分发挥水路运输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促进沿海港口资源整合,统筹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拓展港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码头设施。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强老港区功能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港口航道等级和通航能力,以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大力发展内河水运,建设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的内河航道体系,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加快航电结合、梯级开发进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
  12.调整道路运输业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快件运输、冷藏运输等有特色、专业化的运输服务,拓展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强化快速客运,完善干线客运,加快农村客运,积极发展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客运服务形式,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旅客运输需要。继续实施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运力的道路客运市场调控政策。鼓励按照市场规律整合资源,形成竞争力强、质量信誉好的道路运输骨干企业。推动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使用集装箱车、厢式货车、专用运输车和多轴大吨位货车、拖挂车等。继续推进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量监测监督管理办法》,加大高耗油老旧运输车辆淘汰力度。
  13.调整水路运输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海运服务业,提高海运服务贸易能力,拓展国际物流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拓展水上客运服务功能,发展水上旅游客运及相关服务业。进一步引导港航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鼓励船舶专业化和大型化,加快干散货、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等专业化大型船队的发展,明显提高海运船队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积极发展商品汽车、散装水泥、化学品和内河集装箱支线运输等特种运输船舶。加速淘汰能耗高、防污染性能差的落后、老旧船舶。
  14.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的原则,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加强运输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在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积极促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等的有机衔接。加快建设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以及服务于重点枢纽港口、重点物流基地(中心)、综合客运枢纽的集疏运配套设施,促进货运的无缝衔接和客运的零换乘。
  (二)提高交通发展质量。
  15.提升基础设施质量和效率。推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设计理念,提高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和大型基础设施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强化质量监督。鼓励养护管理机制创新,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加强基础设施的病害诊断与处理,保障基础设施的有效使用。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中主要产品和材料的质量监督,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基础设施的智能化进程,积极开展高速公路跨区域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加快数字航道、智能化航运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运营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16.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港口、站场在物流中的结点作用,强化交通运输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物流服务网络。规范货运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为,鼓励货运代理网络化发展。完善费收等政策,积极推进甩挂运输发展。大力发展公共客运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客运服务质量,以多样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引导出行者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公路客运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大对农村公路客运的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完善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布局,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建设,为道路运输优质服务提供保障。
  (三)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17.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的衔接,统筹综合运输通道线位资源和运输枢纽资源的合理使用、综合利用,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和时机,加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衔接,确保《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2006—2020年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目标的实现。严格项目用地审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把节约土地特别是耕地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高效利用线位资源,鼓励利用旧路改扩建,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控制公路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废弃地,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经济作物用地,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18.节约使用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开放利用。完善港口岸线使用的法规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和开放利用行为。鼓励通过提高等级、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扩大陆域、完善配套等方式,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老港区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提高老港区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19.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法规制度,加强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制定节能评估导则和审查指南,将节能要求作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中的刚性指标。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高耗能车船进入运输市场。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的监测与管理,淘汰高耗能的设施和装备,加快高油耗营运车辆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使在用营运车辆全部符合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港口主要耗能设备的行业准入制度,对重点耗能装置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强化对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能耗考核分析,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健全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完善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和分析制度。
  20.发展交通运输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探索交通运输循环经济实现方式,完善标准规范,倡导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预制,提高再利用水平。加强港口、公路服务区等生产、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能力,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大力开展路面材料、废旧材料、疏浚土等资源的再生、循环和综合利用,实现对资源的少用、用好、循环用。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21.加强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最小程度地破坏生态、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不破坏是最好的保护”等理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公路选线、港口选址尽可能避绕环境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公路建设合理掌握平纵面指标,尽量拟合原地形,合理控制边坡高度,减少深挖高填,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港航工程建设要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破坏及对海岸的非正常侵蚀,严格疏浚土的处置,加强对废弃渣土、物料等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恢复,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22.大力减少车船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车船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船舶的污染排放。强化对营运车船定期检查维修和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船舶强制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对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对非铅封船舶实行监督管理,实现限排。对船舶垃圾实施强制排岸接收处理,特别是在内河、湖泊、水库配备油污水收集船、建设垃圾回收站等配套设施,严禁船舶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23.提高船舶溢油防控能力。严格执行油船建造检验规范,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油船,降低船舶溢油事故污染风险。建立跨部门的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监测与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落实溢油应急计划和预案,提高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溢油污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范和溢油污染事故处置。
  24.提高港口防污染处置能力。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配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港口应设置垃圾处理站。将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港口要积极采用密封输送、抑尘、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污染。
  (五)实现交通安全发展。
  25.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人命救助水平。加强海事监管、专业救助装备和队伍建设,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加强船员、船舶和船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技术和船龄标准,继续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以“四客一危”〔2〕、“四区一线”〔3〕及乡镇船舶和游艇等为重点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完善滚装码头载货汽车危险品等检测手段,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的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和船舶保安体系建设。
  26.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好“三关一监督”〔4〕的管理职责,推动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规范标志标识、安装定位装置和行驶记录仪,推行安全卡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在运输市场准入、货物装载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和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27.提高交通运输设施安全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继续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大力加强危桥改造,强化隧道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特别是特大型桥隧工程的安全运营监控,加强桥梁的防撞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评价、通航环境安全评估等工作,将识别、查找危险源或安全隐患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28.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快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港口、航运、道路运输以及施工等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在全行业形成种类齐全、覆盖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强各层面、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和落实责任。
  (六)强化交通科技创新。
  29.加强交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政府积极引导,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引导建立专业特色明显的行业研发中心。加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交通科技信息资源集成共享,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交通科技信息服务。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高水平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形成比较完整的科研梯队。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从业准入制度建设。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30.大力推进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针对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的关键技术问题,大力推进交通科技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强化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重大工程的技术突破,在运输服务领域加大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的集成应用,更加重视决策支持、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交通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强化基础性研究,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普及应用型技术,促进高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
  31.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大力研发应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用适宜地方特点的工程材料和结构形式,加强运输车辆、船舶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大力研发应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积极研发应用溢油监视、鉴别、处理、生态评价技术和船舶防污染技术。积极研发应用防灾减灾、风险源辨识监控预警等交通安全新技术。
  32.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开发利用行业信息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物流信息服务网络,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交通信息。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系统,研发应用营运车辆的卫星监控和实时跟踪系统,建立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经营业户数据库,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研究推进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33.强化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鼓励使用创新成果,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加快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及时纳入标准规范,或通过发布技术指南的方式予以应用。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我国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
  34.加强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安全标准和运输服务标准,加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标准建设。建立开放、及时的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规范的更新。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制订标准规范。鼓励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标准。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35.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作用。完善和健全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体系,更加关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的要求,强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与相关政策,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6.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调整交通运输投资结构,加大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的资金投入,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开展相关示范工程等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进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37.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把交通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督和综合执法力度。建立行业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和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的目标责任制,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发展电子政务,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38.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交通消费方式。树立绿色交通消费理念,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提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出行方式,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术语解释】
  〔1〕“三个服务”:是指交通运输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2〕“四客一危”:“四客一危”船舶是指: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
  〔3〕“四区一线”:“四区一线”水域范围是指: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
  〔4〕“三关一监督”:是指把好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员从业素质关,加强客运站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