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废止)

时间:2024-05-17 22:0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废止)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加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投资项目,除实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土地划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其生产所需用地按不同的标准在生产区内划拨供应。
l、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投入100万元,提供一亩土地。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国家级新产品以及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3、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第二条 土地优惠租赁。投资项目的生产及生活用地,可根据外商意愿租赁使用。租赁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租赁土地的企业,因产权变更或企业清算等原因,需处置地面建筑物时,原租用的土地既可由新的企业产权人继续租用,也可以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出让给企业产权人。
第三条 土地优惠出让。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投资工业项目,其所需土地均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进行出让。
二、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的优惠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有关费用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五条 鼓励投资商独资或合伙投资经营开发区内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建生产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开发区总体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自主选择设计方案,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行与租赁方商定厂租房租。
3、免收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各种事业性收费。
4、可选择与开发区合资经营的方式。开发区以土地及其开发费用作价入股。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有权享受划拨土地的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如果外商暂无力或无意投资建设厂房,可由开发区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租赁给外商使用,其租赁费按十年收回建设成本进行计算。
三、税收优惠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依据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市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按50%列支扶持。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优惠政策内。
第八条 企业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扶持两年。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八条列支扶持。
第十条 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依照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12.5%列支扶持五年。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扶持六年。
第十二条 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经营期内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均按0.5元/平方米·年征收。
四、配套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竭诚为外商搞好以下服务:
第十四条 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办理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协助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
第十七条 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给外商发放“绿卡”,建立检查许可、规范收费等制度。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开发区企业检查、参观。
第十九条 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员工。协助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第二十条 协调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开发区内的治安环境,确保外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投资外商,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到开发区投资者,按本办法同样实行优惠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高等学校、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高等学校、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三机部劳动工资局:
你局询问,辽宁省劳动局辽劳险字〔1979〕6号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与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字85号文有矛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位劳动,其工龄计
算应按(72)计劳业字85号《关于一九五七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的学员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办理,即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1982年3月3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报业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散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报业结构明显优化,报纸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仍有部分报纸在出版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如有的报纸擅自增加主办、协办和合作单位,甚至将部分或全部出版权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报纸以专版、专刊名称作报头,变相出版新的报纸;有的报纸利用地方广告专版刊登新闻消息等非广告内容、甚至出版新的报纸等,严重干扰了报纸出版的正常秩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报纸出版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报纸的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遵守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规章。
二、报纸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向新闻出版署专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不得擅自增加协办单位。报纸变更其他登记项目,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三、报纸出版的各类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92〕新出报257号)、《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 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93〕新出报365号)及报纸出版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报纸的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是报纸的一部分,其名称不得作为报头使用,所用字号应明显小于报头字号。
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四、不得单独发售报纸的部分版页。报纸正常开版内的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发行,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必须随主报发行,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
五、报纸出版地方版、时段版或其它文种版,须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新创办报纸审批手续办理。
六、报纸变更开版、刊期须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报纸的刊期、开版,同一报纸不得以不同版式出版发行,不得装订或以其他非报纸形式出版发行。
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96〕新出报3号),不得刊载新闻消息等非广告类内容,不得单独征订、发行,只在限定范围内随主报发行。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后,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寄送样报。
八、报纸的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93〕新出政801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报纸主管、主办单位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消该报登记。
九、报社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除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向报社及报社主管单位下达报纸违规通知单;
2.通报批评;
3.责令更正或公开检讨。
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及该报主管、主办单位发放《报纸违规通知单》,违规报社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样报寄交管理部门备查。一年内三次接到报纸违规通知单的报社,将受到年检缓验的处分,违规情节严重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报纸许可证的处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报纸执行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要限期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或拒不纠正的报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37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