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根据《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的精神,决定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两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一、调整的原则:
本次调整是在不改变现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深化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有利于稳定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原则,删减数学、物理两科的部分教学内容和降低部分教学要求。
二、调整的范围见附件一、二。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地对校长、教师进行培训,使他们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认真地执行本次调整意见。各地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增加教学时间和加大教学难度。
(二)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教师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本次调整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除江西省、山西省和天津市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验的年级外,本调整意见于1998年秋季在普通高中的三个年级同时实施。各地要注意总结贯彻实施调整意见的经验,并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通报。
四、从1999年开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数学、物理学科的命题均以本次调整后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为依据。
附件:
一、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二、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将以下教学内容改为不作考试要求的选学内容
1、《代数(上册)》第四章“4.6简单的三角方程”。
2、《立体几何》第二章“2.6球冠”中的“球冠的面积”。
3、《立体几何》第二章“2.12球缺的体积”。
4、《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3.3圆的渐开线”。
5、《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极坐标”第3.5节中的“三种圆锥曲线的统一的极坐标方程”和“3.7等速螺线”。
二、限制、降低以下教学与考试要求
6、在考查学生对函数性质的掌握和运用函数性质解决问题时,所涉及的幂函数f(x)=
1 1 1
xα中的α限于在集合{-2,-1,--,-,-,1,2,3}中取值。
2 3 2
7、对三角函数中有关和差化积、积化和差的8个公式,不要求记忆。
8、在有关“不等式”的教学要求中,用“两个(或三个)正数的算术平均数不小于其几何平均数”这一性质解决问题时,不扩展到四个(或四个以上)正数的情况。
9、对立体几何中“异面直线上两点距离公式”,不要求记忆。
10、在“圆锥曲线”的教学中,不要求解有关两个二次曲线交点坐标的问题(两圆的交点问题除外)。
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删掉以下教学内容
高中一年级
1、动量。
高中二年级
2、产生持续电流的条件。电流强度。焦耳定律。
3、磁场,磁感线。电流的磁场,安培定则。
4、*三相电路的星形接法和三角形接法。
5、*三极管及其放大作用。*学生实验:安装简单的收音机。
6、光的直进。光速。*光速的测定方法。
高中三年级
7、物体受力分析。
8、电磁感应现象。
二、调整以下内容的教学要求
高中一年级
9、*空气的湿度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二年级
10、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计算有关光的全反射临界角的问题。
11、不要求学生计算有关半衰期的问题。
12、不要求学生利用透镜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三年级
13、不要求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列方程联立求解。
14、不要求学生用动量定理的公式进行计算。
三、必修课高中一年级第八部分“气体的性质”改为指定选修课(即必选课)的教学内容。
1998年4月21日
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
中办、国办37号文件下发以来,广播电视行业开展了全面的治理工作,各地存在的散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最近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了新的非法设台、乱开播出前端等乱播滥放现象,还有个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出租、转让频道或栏目,影响了广播电视正常的管
理秩序。为严肃法纪,制止类似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广播电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为提高节目质量,繁荣荧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交流。但各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广播电视节目的频道、栏目等播出时段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严格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
重审。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对非法设台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对将有线电视台或频道播出时段出租、转让或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立即停止节目的播出,并将情况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近期对辖区内的设台、办台等情况做一次专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限期纠正,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总局。
1998年11月25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现将修订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纸面大小为A4复印纸规格)发给你们。请按新的格式自行组织印刷并在注册工作中使用新的注册申请书。
附件:申请书格式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
出口食品厂、库名称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
卫生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
国家商检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出口食品厂、库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出口
食品厂、库和商检机构各一份)。
二、要求用钢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
┌──────────────────────────────────┐
│厂、库名称 │
├─────────────────────────┬──┬─────┤
│厂、库地址 │电话│ │
├─────┬───────────────┬───┴┬─┴─────┤
│建厂年月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厂长姓名 │ │全厂总人数│ 人│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加工车间面积│ 平方米│
├─────┼─────────────┴──────┴───────┤
│冷藏库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
├─────┼────────────────────────────┤
│ 主 │ │
│ 要 │ │
│ 出 │ │
│ 口 │ │
│ 产 │ │
│ 品 │ │
│ 品 │ │
│ 种 │ │
└─────┴────────────────────────────┘
出口食品厂、库执行〈卫生要求〉及〈卫生规范〉情况
┌───────┬──────────────────────────┐
│厂、库卫生质量│ │
│管 理 情 况│ │
├───────┼──────────────────────────┤
│加工、检验人员│ │
│卫 生│ │
├───────┼──────────────────────────┤
│厂、库环境卫生│ │
├───────┼──────────────────────────┤
│车间设备、设施│ │
│卫 生│ │
├───────┼──────────────────────────┤
│原料、辅料卫生│ │
├───────┼──────────────────────────┤
│加 工 卫 生│ │
├───────┼──────────────────────────┤
│包装、储运卫生│ │
├───────┼──────────────────────────┤
│卫生检验情况 │ │
├───────┼──────────────────────────┤
│ │ │
│ 评 │ │
│ 审 │ │
│ 组 │ │
│ 考 │ │
│ 核 │ │
│ 结 │ 评审组长签名 │
│ 果 │ 年 月 日 │
│ │(评审记录为______号) │
├───────┼──────────────────────────┤
│ │ │
│ 商 │ │
│ 检 │ │
│ 机 │ │
│ 构 │ │
│ 审 │ │
│ 批 │ │
│ 意 │ (局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