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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12 19:5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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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在接到本通知的当天,召集本辖区内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公司负责人开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精神,督促上述机构做好基金帐户开设及基金发行准备等各项具体工作,并要求上述机构负责人亲自到现场组织落实《通知》要求,杜绝违规
行为发生。
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巡查本辖区内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执行《通知》的情况。



1998年3月16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文化、娱乐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项目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
第四条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文化、娱乐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

第六条 文化、娱乐项目业主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文化、娱乐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则转入招拍挂出让程序;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七)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供地计划及土地收储情况,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招拍挂公告。
(五)公告期满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
(八)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文化娱乐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文化娱乐 土地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文化、娱乐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项目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
第四条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文化、娱乐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

第六条 文化、娱乐项目业主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文化、娱乐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则转入招拍挂出让程序;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七)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供地计划及土地收储情况,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招拍挂公告。
(五)公告期满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
(八)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文化娱乐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府令116号---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 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实施社会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行政机关事前公开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有效促进行政管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其他专业规划及其执行状况;
(四)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状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审计情况;
(六)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设置、职能配置及调整情况;
(七)重大疫情、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八)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实施情况;
(九)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权益的条件、标准、依据、对象;
(十二)行政表彰及公务员招考、录用事项;
(十三)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编制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对动态性信息目录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开需要获取、查阅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中能够区分处理后部分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本级党委、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指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三峡宜昌网、政府公报、宜昌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发布会和设置固定设施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发布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或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界定的职责和权限,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并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的条件。
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制服务或出具查阅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实质内容和公信力相同的方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信息中,凡属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然后将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布。
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签署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由产生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和决定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的负责人会商签署后公开。
职能部门之间对相关信息公开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报政府办公室裁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首长签署后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应当在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办公室或行政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提请人。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行政决策方案,在形成正式文本之前不具有行政效力,仅供公众参与讨论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自向社会公开的施行之日起具有行政效力。
凡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不产生行政效力。
被本级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的文件,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除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行政决策方案外,其他政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具有公信力或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授权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一)违反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正式发布的文件或公开的信息错误,在生效之前应当更正而不更正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作答复的;
(六)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篡改政府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