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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6 06:0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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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 财农〔2002〕137号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2.林业治沙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1:

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引导信贷资金参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配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林等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十五”期间,国家财政继续对林业治沙贷款给予贴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要求,现就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对符合林业治沙贷款规定,以及国家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以下项目给予贴息:
1.按照速生丰产林工程规划营造的集中连片的速生丰产林造林贷款项目;
2.林区农民为解决生活问题营造的经济林造林贷款项目;
3.在沙区开展的,以治沙为目的从事种植业及其产品综合利用项目。
二、贴息对象
地方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从事林业治沙工作的有关中央直属单位,凡是利用林业治沙贷款,进行符合上述贴息范围项目建设的,均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
在沙区开展种植业项目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
三、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中央财政贴息率。目前,地方单位和组织等使用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给予贴息。有关中央直属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林业治沙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银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十五”期间,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治沙贷款贴息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即当年财政贴息按当年前3个季度和上年第四季度实际贷款额计算,当年第四季度实际贷款的财政贴息在下年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2)、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文件、借款合同复印件等一并报送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对有关中央直属单位的林业治沙贷款贴息情况审查合格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申请表(见附件2)、银行下达各单位的贷款指标、借款合同等。
经审查合格后,财政部于当年11月底前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治沙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贷款单位的借款合同、银行结息单和贴息资金申请表,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凡是利用林业治沙贷款,搞单位创收项目,弥补自身收支不足,或者其他不符合贴息范围项目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贴息。
凡是虚报冒领财政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出,抵扣下年度贴息指标。
六、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行的林业项目和治沙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18_cainong02137f2_20050705.jpg



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上)

钱贵


  在法学中,有许多学科与民事诉讼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学的邻近学科。它们的研究对象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定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它们的原理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仅有着联系,而且还有直接的联系。现将民事诉讼法学与几个主要相信学科的关系分别阐述如下:
一、与民法学的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未独立时,它是包含在民法学中的。当民事诉讼法学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后,它仍然与民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民法学是主要研究民事法律的科学,民呈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刻舟求剑魏科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是“姐妹”科学,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如民法学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学就要研究怎样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保护并得以实施。诉权理论本身就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结合而建立起来的常说。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一些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如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是民事权利主体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诉讼时效虽然是民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但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时,也必然涉及这个问题。
二、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和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门科学。这些经济权利主体之间发生权利义务争议时,就要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加以解决。经济审判工作如何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也就是成为民呈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学是研究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法院组织活动的科学。即研究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组织建设和人员任免的科学。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庭的性质。人民法院的活动原则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原则、审判组织和审判制度,不过它是从民事诉讼角度去研究的,其目的在于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是研究人民检察院组织及其活动的科学,即研究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把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因此,二者的联系是紧密的,但也必须认识到,这种联系同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有很大的差异。
五、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研究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规律的科学。因此,正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些内容和基本原则、制度、证据、程序等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这些问题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有时甚至不可分开,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它既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也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六、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行政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的科学。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我国在试行民事诉讼法时期,是以民事诉讼法来审理行政案件的,英美法等国家也是运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可见,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联系之密切。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1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二都也有许多不同。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使得二都在诉讼当事人起诉、举证、诉讼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有不同的地方。例如,两门科学都研究当事人辩论原则,但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不大一致,因为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呈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所以在两种诉讼中当呈人的虽然都有权进行辩论,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无疑要受到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制约。
七、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法学的关系:所谓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法学的关系,即指它与公证学、律师学、仲裁学、人民调解学的关系。在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学中,上列这几个法学都是包括在民事诉讼法学里面加以研究的。近几年,随着客观形势的需要和立法工作的加强与完善,着手制定单独的公证法、律师法、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这些单行法规都是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实施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的法规。
公证学是主要研究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设置,公证员的条件和公证程序的科学。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常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作为执行的根据之一。因此,公证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
律师学是主要研究律师机构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的科学。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许多章节都涉及到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诉讼权利义务问题。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仅在第一审程序出现,而且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都可以出现。因此,二者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
仲裁学是主要研究仲裁机构的组成、性质、任务、活动原则和活动程序的科学。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不仅要对国内仲裁程序进行必不可少的研究,而且还对涉外仲裁进行研究,尤其是在执行中研究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所以仲裁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不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民调解学是主要研究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性质、任务、活动原则、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的科学。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因此,人民调解学中的一些问题也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之中便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的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印发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制定,反映了银行业的业务特点,是通用分类标准的组成部分,未来将随通用分类标准的补充修订进行修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的财务报告实例文档时,应当遵循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另发。
  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taxonomy/2012-11-30/cas/bnk,电子文件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栏目下载,或登录XBRL中国地区组织网站(www.xbrl-cn.org)下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
  zhaojinguang@mof.gov.cn
  联 系 人: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会计制度处 石晓乐 
  联系电话:010-66279031  010-66299190(兼传真)
  电子邮箱:shixiaole@cbrc.gov.cn
  附件:1.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指南
     2.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



                            财政部 银监会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指南.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28324298526483.pdf

  附件2: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28324298891962.pdf

      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电子文件包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28324304517702.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