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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5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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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落实《条例》,1982年8月,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2〕6号文颁发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发对搞好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在《条例》实施细则中第2部分(压力容器部分)开始处补充:“《条例》第二条中‘各种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包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医用氧舱;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各种气瓶。

2.《条例》实施细则中2.1.1改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进行设计资格审批。”
3.《条例》实施细则中2.2.1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实行分级审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4。”
4.《条例》实施细则中附件4修改后如本文附件。(附件略)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提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条件 (一)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部门和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多数审批项目属于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确需抽调下属事业单位人员进驻服务窗口工作的,经审查同意可以抽调。 (二)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本部门和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正式干部,是本部门和单位确定的业务骨干,业务素质强,熟悉部门和单位所设窗口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高、,敬业精神好,抽调干部尽可能年轻化。 二、选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报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申请表(附后)。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申请表后,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是否同意进驻服务窗口的明确意见。 (三)进驻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经审核同意确定后,派出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安排其到本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涉及到的相关科室熟悉业务,到服务窗口了解审批事项的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使之能较全面地熟悉和掌握本部门和单位的审批业务。 三、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限和要求 (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工作时限一般为一定一年。每个单位服务窗口要确定2名工作人员,其中要确定一名服务窗口负责人。 (二)因特殊原因,派出单位中途需要更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现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人要求时,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 四、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待遇 。 进驻服务窗口工作的人员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享受原部门和单位工资福利待遇。 五、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 (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出具鉴定并送达派出部门和单位,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二)派出部门和单位在评定职称或晋升职务时,要优先考虑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时,要优先安排好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六、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申请表
┌─────┬───┬────┬─────┬──┬───┬──┬───┬──────┐ │ 姓 │性 │ 出 生│ 毕业院校│ 党│ 参加│ │ │ │ │ 名 │别 │ 年月 │ 及学历 │ │ 工作│ 职│ 联系│ │ │ │ │ │ │ 团│ 时间│ 务│ 电话│ 昭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 │ ├─────┼───┼────┼─────┼──┼───┼──┼───┤ │ │ │ │ │ │ │ │ │ │ │ ├─────┼───┴────┴─────┴──┴───┴──┴───┴──────┤ │ 在单 │ │ │ 位负 │ │ │ 责的 │ │ │ 主要 │ │ │ 工作 │ │ ├─────┼───────────────────────────────────┤ │ 现实表 │ │ │ 现及近 │ │ │ │ │ │ 两年考 │ │ │ │ │ │ 评结果 │ │ │ │ │ ├─────┼───────────────────────────────────┤ │所在部 │ │ │门和单 │ │ │位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市行.政服│ │ │务中心管 │ │ │理委员会 │ │ │办公室 │ │ │ 意见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现行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核发证照、审核上报以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和协调、管理。 第五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定。 (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项目的收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 第六条 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和单位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单位均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改进的意见。 (三)调整和改进的服务项目,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服务项目确定、调整、变更,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服务项目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单位要将“六公开”内容制成活页资料,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回答咨询时必须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服务项目实行“一厅式”服务、“一站式”办理。 (一)各项服务项目均应按“能进则进、一事一地”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对外实行一个窗口。 (二)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均须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办理。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确实无法办理的,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运转,按承诺期限办结并答复。暂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到本部门和单位的服务项目,由确定的具体经办科室和人员负责全过程运转,按要求办理并答复。 (三)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 (大厅)的部门和单位,须根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的运作要求,对内部科室之间、内部科室与服务窗口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做必要的调整,衔接好相互间的工作。按照“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要求,须授予窗口和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 为方便服务窗口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部门和单位须刻制和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