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计字(2001)7号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会在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这导致公司对所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可能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等。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二)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三)资产置换损益;
(四)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五)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一)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二)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三)委托投资损益;
(四)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
四、公司在计量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所得税影响数。
五、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
六、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若需经审计或审核,公司应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所披露的经审计或审核财务报告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2001年4月2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青政办(2010)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放。
第四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
第六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物的发放以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无人员”。
第八条 补助款物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款物;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遇难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灾影响受伤、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人员。
第三条 遇难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各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第四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结果按实名制统一发放。
第五条 抚慰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00元。
第六条 抚慰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抚慰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遇难人员。
第八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抚慰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急转移补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对受震灾影响范围内的农牧民,因紧急转移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金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转移安置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名受灾农牧民150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移的每名发放100元。
第六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受灾转移人员。
第八条 转移补助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转移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孤”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以及遭受此次地震灾害的原有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
第三条 “三孤”人员的确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元,地方财政补助200元),补助时间为三个月(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起)。
第六条 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第七条 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孤人员”。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