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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时间:2024-07-05 23:1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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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登记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内资企业整体改建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其所属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如划归给改建后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不同情况予以规范:
一、原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再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二、原登记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行为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三、原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也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工商企
字〔1998〕第88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四、有关登记管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6月16日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挂帐上划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留成外汇额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挂帐的承包基数。在全国省长会议上,省政府向国务院承包的外汇额度挂帐基数为66043万美元,分两期上划。第一期: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上划挂帐外汇额度为58369万美元(系一九八六年底全省外汇额度帐户和中央驻鲁单位帐户的用汇余额)。第二期:一
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划挂帐外汇额度为7674万美元(系调出省外委托进口的一九八六年底未用余额)。
二、关于挂帐的原则。各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以本市地管辖帐户的一九八六年底的留成外汇余额和全省调出省外委托进口一九八六年底未用余额应分部分,作为向省政府承包外汇额度挂帐基数。允许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挂帐冻结一九八七年底的各留成外汇帐户余额(含
调剂外汇帐户),综合补偿第一期上划挂帐数,如仍不能补足,即由省里分别从各地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收汇分成中直接扣补,有剩余的退给市地,不足的继续从一九八八年一季度市地收汇分成中扣还。
三、关于调剂外汇挂帐问题。调剂外汇按国家规定挂帐上划,如国务院能够给予减免,将如数返还各地和有关单位。
四、关于中央驻各地单位外汇挂帐问题。中央驻各市地单位的挂帐数包括在各市地承包基数内,凡挂帐顺差者,先挂帐上划,然后由市地归还。凡挂帐后逆差者,均由市地先代垫,然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从该单位新下拨的外汇中扣还市地。
五、关于省直各部门外汇挂帐问题。省直各部门按一九八七年末余额挂帐冻结,由省统筹上划。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分成外汇不再分配。
六、关于省外(工)贸公司逆差处理问题。各省外(工)贸公司留成外汇挂帐后逆差为2500万美元,从有关公司一九八八年收汇分成中扣还。
七、关于挂帐外汇上划时间问题。各市地应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将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挂帐承包数上划省外汇管理局,省外汇管理局集中全省上划承包数后于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关于第二期上划数的扣还方式问题。国务院分配我省第二期上划的7674万美元按国务院的测算办法,即以7674万美元占我省第一期挂帐上划58369万美元的比例0.1314,乘以各市地一九八六年末余额,即为各市地应承担的第二期上划数,由省外汇管理局分别从
一九八八年四至九月分成中等比例扣留,于十月底集中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九、关于急需外汇可办理借支问题。留成外汇挂帐冻结后,为不影响对外信誉,各市地对去年开证结转一九八八年付汇的,以及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经签约的项目用汇,可以办理借支,并从一九八八年新的外汇分成中扣还。一九八六年余额挂帐冻结后出现逆差的,在还清逆
差前,原则上不要再签新合同。各市地一九八八年有外汇收入尚未下拔的,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对外签约。



1988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第四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