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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9 07:5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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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4]第14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办案机关可否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司法解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乙种本适用于小型建筑装饰工程。大中小
型工程的界定,建议以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和乙种本的印刷和发放工作。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中,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及
使用说明(略)
附件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略)



1996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保监发〔2011〕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问: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该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一)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二)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200BP,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2.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2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仅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三)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公司期末净资产小于零,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

  (四)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按上述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仍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可计入实际资本,但是在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50%之前,不得发行新的次级债。其他情形下,应当从即日起执行上述第(三)项规定。

  问: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股东增资应当何时计入实际资本?

  答: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增资之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