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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1 16:5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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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委),农业部定点市场: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至关重要,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为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的同时,确保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在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过程中,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落实有关要求,确保来自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不得非法设卡,更不得阻断正常交通。不必要的地区关卡和市场封锁要坚决撤销。要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推动产品的连锁经营、直销直供,积极引导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产销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完善准入制度,稳定市场供应。农产品市场是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同时,非疫区各市场要在当地动物防疫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稳定市场供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设立疫病监测室或配备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手段,进场交易的禽类及产品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运载车辆等工具进行消毒处理。要加强对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加工厂、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疫情疫病检测工作,加大动物防疫监督力度,保证进入屠宰场和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且健康安全。对入市货物要严格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收集和发布商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加强沟通,科学调度,保证货畅其流和货源稳定,维护市场正常交易。

  三、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消费安全。在禽流感疫情防治期间,保障禽类产品及畜产品、水产品等消费安全,对于维护农产品市场信誉和消费者信心尤为重要,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因地制宜,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和监管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向市场供应安全卫生的禽类等农产品。鼓励采取家禽定点屠宰等有效措施,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工和放心消费。要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尤其要加大对本地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跟踪基地和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变化动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四、发挥龙头企业优势,扩大家禽购销。发挥养殖业龙头企业在禽类产品营销中的联接和带动作用,使农民能够及时出售健康禽类产品,是弥补疫情造成的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禽类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企业,在认真落实禽类生产所需种苗、饲料、免疫、用药、检验、包装等全过程质量监管措施的同时,扩大必要的冷冻、仓储等设施,保护和提高企业营销能力。发挥龙头企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优势,使之成为生产、加工、储藏和营销的主力军。要推动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订单,遵守承诺,扩大活禽收购,创建安全品牌,发挥品牌效应,切实解决非疫区农民卖禽难问题。

  五、宣传科普知识,搞好监测预防。要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阶段确保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安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有效办法,使群众正确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关系,消除群众恐慌心理,树立科学的消费观。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应急防控预案,明确管理机构、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倾向和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可行措施,妥善处理,并于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对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工作动态和建议,要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4193148,64193156。

  传真电话:(010)64193147,64193315。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东

2012年11月19日



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点工程和重点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和任免,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实施。

市财政局设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以及招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派驻财务总监的对象为政府重点工程和重点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聘任两种方式。委任是指政府从市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单位的在职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聘任是指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政府委托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择优任用。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5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3年以上,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年龄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对德才兼备、工作业绩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总监:

(一)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二)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其他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派驻财务总监单位领导人与担任财务总监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财务总监。

第三章 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 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必须向市政府和派驻单位负责,定期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财务核算工作。派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会计事务各负其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督促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支持派驻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监督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指导派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协助派驻单位正确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重大财务支出事前向派驻单位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派驻单位有关财务方面的重要会议或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建议;

(四)审核派驻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用款申请、追加预算和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审核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融资方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

(五)监督派驻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是否及时足额缴交财政;

(六)监督检查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严禁派驻单位设立“小金库”;

(七)审核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时间及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八)对派驻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派驻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违规接受单位馈赠;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财务总监在同一派驻单位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财务总监每年进行任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委任、聘用、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在机关公务员中直接委任的财务总监,其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相当副处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核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向社会公开聘用的财务总监,应签订聘用合同,其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市直公益一类(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六级职员工资标准核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财务总监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的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办公、出差、用车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派驻期满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如到退休年龄,由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任职情况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聘用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聘用计划。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情况,制定聘用计划,并报市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由市财政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数、对象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规、行政事业和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知识;

(五)考核。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情况;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聘用财务总监每年任职情况考核的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称职以上者可予续聘;不称职者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揭府〔2001〕78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药品广告宣传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个别地区还存在审批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造成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出现欺骗性广告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病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
彻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请各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打假”工作部署,在近期对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检查,并于12月底以前将检查整顿情况分别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广告内容,对一年来所审批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二、对未按审批内容制作发布的药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各种宣传媒介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对被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的企业、品种等,应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三、自1993年12月1日起,将药品批准文号列入药品广告审批、制作、发布的内容,与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同时发布。对未同时刊播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各种宣传媒介要严格规范广告刊播内容,对制作、刊播与药品无关的形容词语和离题的画面,如所谓“国家级新药”、“无效退款”、“保险公司质量保险”等不确切内容的广告,自1993年12月1日起,一律禁止发布,违者依法进行
处罚。
五、凡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商标)的,必须同时加注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目前发布的广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在1993年12月1日前改正。



199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