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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源部关于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9:1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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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源部关于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能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源部关于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能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煤矿机电产品购销活动的特点,现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6),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1年7月30日

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

通知

各区县科委、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属各有关
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下发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关于
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2、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
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对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委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住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
区、县科委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市科委备案。
第五条 市科委及区、县科委应当自接到举办者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六)有必要的场所;
(七)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财政登记、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登记证书的,应于2000年12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登记。
第九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编制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新开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列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
(一)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二)取得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
(四)经批准取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五)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
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平等的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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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机构名称| |
|----------------------------------|
|拟设立机构性质(法人、合伙、个体)| |
|----------------------------------|
|拟设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
|-------------------------|----|---|
|拟表负|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
|任人责|----|--------|---|------------|
|法或人|文化程度| |身份证| |
|定单情|----|-------------------------|
|代位况|毕业院校| |
|---|------------------------------|
| 业 | |
| 务 | |
| 范 | |
| 围 | |
|---|------------------------------|
| 从 | 学 历| | | | | |
| | | 合计 | 博士 | 硕士 | 本科 | 其它 |
| 业 |分 类 | | | | | |
| |----|----|----|----|----|-----|
| 人 |合 计| | | | | |
| |----|----|----|----|----|-----|
| 员 |专业人员| | | | | |
| |----|----|----|----|----|-----|
| 情 |管理人员| | | | | |
| |----|----|----|----|----|-----|
| 况 |辅助人员| | | | | |
|---|------------------------------|

| |序 号| 名 称 |数量|金 额|
|主 器|---|-------------------|--|---|
| | 1 | | | |
|要 设|---|-------------------|--|---|
| | 2 | | | |
|科 备|---|-------------------|--|---|
| | 3 | | | |
|研 情|---|-------------------|--|---|
| | 4 | | | |
|仪 况|---|-------------------|--|---|
| | 5 | | | |
|---|------------------------------|
| 科 | |
| 技 | |
| 部 | (盖章处) |
| 门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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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制



2000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提高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办公效率和办案质量,更加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各种信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经总局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模式
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是根据中纪委纪检监察系统专网建设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要求设计的,通过国家公用分组网CHINAPAC,利用异步拨号入网的方式,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纪检组监察室联结成专用网络
。为了保证纪检监察信息的安全性,各地的微机都要加装中纪委信息中心指定的专用通讯保密卡,以及“纪检监察信息(网络)系统”(JJOA)软件。
二、实施步骤
1997年底前实现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1998年实现与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
三、软、硬件配备
根据建网要求,各省级税务局要为监察室配备一台微机(配置要求:Pentium/133以上CPU,16MB以上内存,1GB以上硬盘;中文WINDOWS95操作系统,7.0以上版本的中文WORD字处理软件);若监察室已有微机,其配置应不低于上述要求;配备一
台宽行针式打印机;为异步拔号入网申请一个X.28拔号分组端口。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9月底做好设备的配备工作。
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购买,并分别在举办安装维护人员和软件操作使用人员培训班时配发。
四、经费
除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统一配发外,其他各项软、硬件配备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人员培训
为搞好建网工作,总局将举办两期培训班。1997年10月份举办硬件安装维护培训班,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学习专用通讯保密卡的安装、维护,专网的模式、结构,电子邮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知识。1998年初举办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班,各省
级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人员参加,学习WIN95、WORD7.0、“JJOA”等有关知识。具体培训地点、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的培训,联网后再行安排。
六、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网工作的领导。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选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专网按时建立起来。
(二)要做好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计算机理论和使用水平;要保证专网操作使用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管好用好信息专用网,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
(三)各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拨号分组端口到位以后,请及时告知总局(监察局)。
联系人:总局监察局 樊秋宝
电话:(010)63417236
总局信息中心 李建彬
电话:(010)63417626



19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