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缴款义务人是有经营性资产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
(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对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非转经”资产原值与实际偏离较大的,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资产重估值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的评估值确定计征额。宣传、新闻等传媒机构占有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的,每年按广告收入的3—5%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的,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利用政府行政职能形成收入的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每年按其收入的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由缴款义务人于每季末缴入“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及时将各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解国库,同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七条 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在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时,允许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非经营性资产直接用于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 因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况。
第十条 市直单位每年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用途、新增或异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同时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年度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金额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为期十天,随展两人。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在科威特举办工艺品展览;科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中方接待由科教育部在华举办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中央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5-6人)组成的代表团访科,为期一周;科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2-3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互派二名科技博物馆专业人员访问,为期十天,考察了解组织、管理博物馆的最新方式及成果。
第七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他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时间前二个月寄给对方。
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努力使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一切教学资料,特别是互换教学研究、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法、计划、统计、教材、学习计划和研究等方面的教育技术;互换两国出版的各种教育印刷品;互换有关科技博物馆、学习计划的资料及印刷品;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方面的教育影视片。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与危机和战争造成的创伤及处理和克服创伤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双方在计划执行期间内,互换一至二个教育代表团考察对方普通教育、体育教育和残疾人教育情况。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计划期内派由五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内派三名特殊教育(弱智、残疾人)方面的负责人互访,为期一周。考察教育、培养残疾人的最新方法。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具制作辅助设备和教学设备方面的资料,互换残疾人教科书,并鼓励互换能够使弱智、盲、聋、哑等残疾人接受的宣传品、小册子、电影或电视片。
四、高等教育
第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3名奖学金名额到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互访、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教育界人士互访,考察有关工科教育培训机构,探讨两国工科院校互换奖学金生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体细节由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科研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同中国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如下:
1.通过专家、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沙丘侵蚀、石油勘探和环境污染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换该方面的资料与科研成果。
2.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研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体育、青年与社会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青年,体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团组访问,根据需要与可能举行友好比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努力执行两国体育青年机构间签署的合作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访问,具体安排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相互交流社会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双方在亚洲及国际体育联合会的代表努力协调立场。
七、总则
第二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第三十二条 关于奖学金: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提供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协商并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予以支付。
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予以支付。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范中汇 休克里·纳赛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