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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13:0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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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商场、影剧院、旅店、仓库、车库等,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不少使用单位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火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力;有的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擅自改建
装修工程,大量使用可燃装饰材料,电器线路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以致酿成火灾。仅1990年7月至今年6月的两年间,已发生27起地下建筑火灾,死亡14人,伤19人,经济损失157万多元。当前不少地下建筑中仍存在着上述这些火险隐患,还有的疏散通道无应急照明设施
和安全疏散标志,安全出口被堵塞;有的缺乏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不善。各地消防队伍普遍缺乏扑救地下建筑所需的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移动式排烟机等防毒抢险必要的消防器材。因此,这些地下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将难于扑救。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做好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特作
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
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职工消防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会同人防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下建筑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这次检查要以电器设备、内部装修、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设施为重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火险隐患的性质和
危险程度,为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作出报告。
三、切实把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地下建筑的火险隐患,要贯彻边查、边改的原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机关对整改工作的进程要跟踪监督检查,能解决的要责成单位立即解决;凡属设计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抓紧整改;对一时
改造确有困难的,要在采取确能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对安全确无保障,又无法采取临时措施的,要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四、切实做好地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凡是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使用的新建地下工程建筑,均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改造、建造,并进行审核。对所使用的装饰材料要严格把关,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和未经检测合格的阻燃材料。对已经改造使用而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的地下工程建筑,要依法督促使用单位补报审核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对火灾案例、消防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督促地下建筑使用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使
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熟悉处理火灾事故的方法,具备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需要添置扑救地下建筑火灾必需的各种防毒抢险、通信、灭火器材装备,制定重点地下工程灭火预案,适时组织实地演练,切实提高灭火制胜能力。



1992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10月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罗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

(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

(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

(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实行联签,但无决策权。凡属联签的事项,未经财务总监签字的一律无效。财务总监应对联签的事项进行仔细查询,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联签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他单位(不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企业)借款;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转往境外(包括港、澳、台)的资金;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单位及所参股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全资公司发生的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七)市国资委认为其它需要实行联签的事项。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产生

第六条 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调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由市国资委任命。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办具体负责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财务总监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任职期间享受岗位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社会公开招聘的财务总监所涉及的录用方式、聘用方式、应聘条件、工资福利、经费来源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任、奖惩的依据。对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财务总监给予奖励;对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行为的财务总监,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

(三)不坚持原则,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串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

(四)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它原因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职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担任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