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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9:1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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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国务院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交通部于1997年修订颁布了《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管理办法》。近年来,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对于外商在华联络客户、了解市场、提供本公司相关业务咨询及服务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直接或变相开展经营性业务;以“货运代理机构”的名义设立代表机构,逃避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为境外公司提供服务;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争抢货源等。这些违规行为,给我国外贸货物运输造成混乱,扰乱了国际海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我国水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凡从事海运业、海运代理业的境外航商、代理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交通部批准。申请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境外公司名称中含有“海运”、“航运”、“船务”、“船务代理”、“轮船”、“港务”等内容的,不得以“贸易商”、“投资商”或“货运代理”的名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上述境外公司不论以何种名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交通部批准。
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但未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申报,并在其有效期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审批;未经交通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应报经交通部批准。未经交通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本通知下发前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已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
四、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
(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
(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照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在今年底前分别或联合对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对其违规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1999年10月10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__________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
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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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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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__________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
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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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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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中国与斯里兰卡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与斯里兰卡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二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斯里兰卡总统还会见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国务委员陈至立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并访问了上海。

  三、8月29日,斯里兰卡总统在北京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会议上发表主旨讲话,并与吴仪副总理就1995年具有历史意义的《北京宣言》发表后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了交谈。

  四、双方对所有问题的讨论均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达成广泛共识,显示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斯里兰卡前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惨遭暗杀深表哀悼。双方强烈谴责这一恐怖主义行径,决心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邪恶势力作坚持不懈的斗争,并加强在地区和国际反恐行动中的协商与配合。

  六、斯里兰卡总统向中国国家主席简要介绍了斯外长被暗杀后的国内局势,表示尽管恐怖主义给斯和平进程带来困难,但斯政府仍将致力于确保国家稳定、持久和平,以实现全体人民的福利、安全和自由。中方对此表示赞赏,相信上述努力定能成功,并重申对斯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和解的全力支持。

  七、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八、双方对中斯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政治、经济和其它各领域均取得积极进展感到满意。

  九、斯里兰卡总统代表斯里兰卡人民感谢中方在海啸灾后向斯提供的慷慨援助,包括业已启动的修复渔码头和“中斯友谊村”项目。中方表示愿为斯提供防灾减灾领域的人员培训。

  十、斯方感谢中方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于双方商定的斯方优先发展并将与中国公司合作实施的项目。斯方提出了拟优先发展的项目:汉班托塔油品罐区和加油设施、普特拉姆燃煤电站、机场快速铁路项目以及科伦坡至机场高速公路项目,希望中方对上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中方将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认真研究上述项目的融资问题。

  十一、中方向斯里兰卡提供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项目,斯方对这一慷慨行为表示感谢。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2005年4月签署《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关系协议》后,根据协议所成立的辅助委员会已经确定需要通过磋商和交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中斯经贸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经贸合作联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访华期间,斯里兰卡总统参加了斯方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共同举办的“中国斯里兰卡贸易和投资促进研讨会”,双方对中国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斯基础设施改进及发展进程表示满意。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首都间直航的开通有助于促进两国相互往来,包括两国游客的往来。两国航空公司将继续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均认为应鼓励和支持双方的航空公司、旅行社、酒店和其它旅游产业加强互利往来和接触,并通过在旅游领域的投资促进合作,双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旅游局通过中国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十四、双方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强调亚洲各国需要和平、稳定和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促进本地区发展。斯方欢迎中国为关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六方会谈所作的努力。双方欢迎中国与南亚国家通过高层政治交往和其他交往加强关系,并探讨了南盟与中国建立机制化联系的可能性。

  十五、双方还就两国元首即将参加的联合国60周年会议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最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斯里兰卡和中国一致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就包括千年发展目标、人权和反恐在内的双方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重申,下任联合国秘书长应从亚洲国家中产生。

  十六、根据两国外交部关于双边磋商的议定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下一次外交磋商的时间。

  十七、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斯里兰卡在上海开设领事馆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合作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3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总协议

  (七)斯里兰卡国家艺术剧院项目设计合同

  (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斯里兰卡电力局关于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八、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她本人及斯里兰卡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库马拉通加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方便时候访问斯里兰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感谢库马拉通加总统的邀请,并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问斯里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