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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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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计价检[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确定本地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安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直接检查,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同时报送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府厅发〔2005〕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设立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职能;
(二)市经贸委承担的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市属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的职能;
(三)市体改办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组织推进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及上市,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承担的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派遣。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及会议、安全、财务等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研究、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起草委机关的综合性材料。
(三)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改革发展处
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价;研究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并、分立、合资等重组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编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发展和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考核分配处
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人事处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干部职数15名,其中正科10名(含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中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暂由市财政局代为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市国资委承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综[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天津市市容委,深圳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1年开始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二、城建报表制度中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建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

  三、城建报表制度的统计口径为全社会所有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投资和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及其行业管理单位,均需填报此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城建报表制度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其中,基层报表由城市、县城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综合报表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的资料汇总上报。

  五、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预报。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预报——本年10月底前。

  六、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城建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汇总软件另发);报送方式:软盘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名称:JZJX@MAIL.CIN.GOV.CN)。

  城市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2001年又是“十五”计划的开头年,统计数据的质量关系重大。为此,请各地组织所辖市、县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城建报表制度,进行有关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培训,为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创造条件。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建设部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审核意见的函(略)

     2、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