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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9 08:2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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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 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输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结算,其征收标准另行确定。
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生产用电暂实行减半征收。
四、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和地方情况统一管理安排。
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地方投资的部分,产权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要。
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取的本、息、利作为建设资金周转使用。
八、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988年1月2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对外经贸信托投资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部原要求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需同时提供部、省级计划部门的还款担保文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今年11月初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加强对外国政
府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债务管理,现就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款责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各部、委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不论限上、限下项目,统一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央各部、委有关部门提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报告;
二、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央各部、委有关部门在提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部、省级主管部门(计划或财政)出具的承诺还款责任文件;
三、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时的还款担保要求和手续,由负责转贷的金融机构具体确定。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7日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审核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但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招牌和自我宣传广告的,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自行发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城管、工商、公用事业、公安、公路、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有如下情形的,必须征得以下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一)在道路红线外设置的,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二)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经过市区路段的公路用地和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的,须经市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四)属车身喷涂广告的,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五)属单位或个人的场地,须经权属单位或个人同意。第九条 公共场地上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场地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规划选址,并确定户外广告的外观、规格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公开招标、拍卖场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招标、拍卖活动一律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有关招标、拍卖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会同市城管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公用事业局根据户外设置规划负责审批安排。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需占用的场地经批准或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后,经营单位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共绿地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建筑物外墙张贴或喷涂广告的;
(六)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高压导线不得少于2米;
(二)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过1.5米;
(三)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结合城市特点,符合城市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要安装射灯。市区海岸、市区内河道两侧及公共广场周边的广告要采用霓虹灯或安装射灯、泛光灯。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五条 大型T型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道路红线内禁止设置大型T型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或再公开招标、拍卖后可延期。如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六条 条幅、标语只能悬挂、张贴在发布单位和个人自有场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需悬挂、张贴条幅、标语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城管办备案登记后,方可悬挂、张贴。经批准悬挂、张贴的条幅广告、标语,以7天为一期,期满后发布者必须及时清(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的有效期为1年(不含条幅、标语广告),期满后户外广告发布者或设置者应自行清(拆)除。需继续使用的须提前15天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或广告设置者负担。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全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在同一地方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经批准设立的户外广告架空置期不能超过1个月,期满未有广告客户
的,需以公益广告或其它形式广告覆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等公共或自有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违者,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清除张贴、涂写的广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通知电信部门对其在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工具采取特别措施。临街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把清理乱张贴广告作为门前“三包”的内容之一,有权制止、清(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乱贴乱挂的宣传品。

第二十条 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清(拆)除、覆盖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由广告设置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湛府发[199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