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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08:4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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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
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1987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批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研)发(1987)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挪用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据此,对于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的,不应追究刑事
责任;正在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此类行为即属贪污行为,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数额起点的,应按贪污罪来认定和处罚,因此,该文件未将此行为列入。
三、关于6号文件与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问题”的关系问题,该文件是对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修改补充,因此,该文件下发后,原解答中第一条第(四)项条款即行作废。



1987年8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财政部
2003-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