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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19:4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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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型商业企业,搞活市场,繁荣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在十人以下的微利、亏损或濒临破产的国营小型饮食、理发、浴池、修理等小型企业,可以折价出卖。
第三条 对本行业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支付能力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投标购买。购买人如系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应事先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出卖小型商业企业,需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银行、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共同核定资产,按其现值及经营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评估作价,由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公开形式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后,上缴财政。
第五条 出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价损失、残次商品处理损失、待处理债务等,由卖方负责,从卖价中冲销。
第六条 购买者在成交时原则上应一次交清价款。如确有困难,征得卖方同意,可由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担保,分期付款,但须先交付价款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出售小型商业企业,须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人可持合同和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出售后,如买方需聘用职工,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并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卖方妥善安排。
第九条 原企业已经离、退休职工的劳保统筹费由谁负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写入合同。
第十条 小型商业企业出卖后,财产归购买者所有。个人购买的,子女有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19日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外交部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1987年7月8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外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提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外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计制度是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依据。未设教育处组的驻外使领馆,留学人员经费管理也参照本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教育处(组)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在不影响报送决算资料及有关数据相互衔接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设立相应明细科目及辅助帐。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2]22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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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1/P02013010556846244319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