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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03 15:1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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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01〕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出国留学、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长创业)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和完成者。
第三条 本细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因同一项目已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成就奖的人员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2名,逢单数年度组织申报、评选并授奖。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奖励:
(一)被推荐人系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市科技进步奖励(指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市级科技奖一等奖3次以上),近五年已推广应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中经济效益显著,连续两年依法上缴入库税额累计新增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
(三)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环保农业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方面贡献巨大,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连续两年增产增收累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六条 推荐对象系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有创造性贡献,并解决了实质性的技术难题,且同一课题组其它成员共同举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的实施者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同意后上报到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被推荐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书;
2、鉴定、评审(验收)或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
3、前二年度会计报表、财税部门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十份(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原件至少一份),装订成册。
(三)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长沙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定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指标,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复评、答辩、考察等复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意见、奖励经费数额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批后的获奖人员及基本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不予授奖。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惠府〔1999〕47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二、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其后条文作相应调整。
  三、第六条调整为第三条并修改为:“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四、第九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五、第十条调整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六、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七、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合并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 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工程建 设质量 ,确保完成全省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安徽省退耕 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三年九月十日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 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
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 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生态林比例不少于总任务的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 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
(四)机构组织落实,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县(市、区、场)签订年度退耕还林目 标责任书,各市政府和所属县(市、区)设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办公室, 办公室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调 运和供应 ,并督促所属县(市、区)及时提供钱粮补助的有效依据,及时足额地兑现退 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
(六)没有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克扣补助粮食等违规情况,没有退耕还林案件发 生,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得到及时查处。

第六条 经省级验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一)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达标单位”。
(二)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100%、成绩突出的市、省政府有 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先进单位”,并根据情况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 管负责人给予表扬或记功奖励。

第七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措施不力,虽完成总任务 ,但退耕土地和 荒山荒地造林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责令其整改。年度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均未完成 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 未完成工程任务,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补助钱粮及发放林权证工作较差, 挤占、 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组织机构 不落实,发生退耕还林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批评的,对其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省成立由省林业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粮食 局等单位组成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小组,具体开展有关奖惩工作。

第九条 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订本地、本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