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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时间:2024-07-08 16:2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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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卫生部


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卫生部


为了研究解决个体开业行医的问题,我们于最近召开了座谈会,研究了一些省、市报来的材料,并派人到辽宁、黑龙江的四个市作了调查,同各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现将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前出现的新情况
建国以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力发展国家办和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一直允许少数适合个体开业的医生行医。1963年,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发到各地参照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也制订了自己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截
至1965年底,全国城乡共有个体开业人员四万四千余人。他们在十年动乱中,大多数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遭到打击,被迫停业。
最近两年来,随着城乡经济放宽政策,兴旺发展,各地广开门路安排闲散人员就业,许多地方又陆续出现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他们除了少数是经过一定的领导机关批准者外,多数是自行挂牌行医的。同时,各地反映和群众来访中要求个体开业的也日渐增多。
当前出现的个体行医的是些什么人?(一)文化大革命前领有执照的开业医生。(二)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三)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种疾病的人,以及职工或待业青年中的业余医药爱好者。(
四)近年来退休下来的医生,主要是中医,还有一些牙科技工。随着退休制度的建立,这一类人员今后将逐渐增多。他们行医的方式:一是自己挂牌看病或在药店坐堂;二是由街道组织管理的个体开业行医;三是在集市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体开业行医事实上已经在许多地方出现和存在,但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去。结果是,不符合个体开业条件的,包括一些不懂医疗技术的人冒充医生看病,而合乎开业条件,正式申请的人,反而得不到行医的机会。同时一些人自订收费标准,乱开
药方,多搞收入。不少地区,个体行医人数剧增。据四川省1979年底不完全统计,各种开业人员有六千九百多人,比1978年底增加了3100人。所有这些情况表明,明确对个体开业行医的政策,加强对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该继续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
我部1963年发布的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可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这条规定,阐明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医生存在的政策及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现在,为了发挥散在社会上的医生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看病,为四化建设服务,仍然要执行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政策。
执行这项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开业医生依靠自身的医疗技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为病人服务,符合宪法规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允许这部分人个体开业,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有利于安定团结。同时可以满足某些就诊病人的需要,对群众有利。

各地开业医生中,中医、针炙、正骨、推拿、按摩、镶牙等技术,是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比较薄弱的科目。到他们那里去看病,手续简便,随到随看,并且可以出诊,特别对一些儿童、老年人和慢性病人,就医方便,群众感到满意。事实上,一些比较有技术、能解决些问题的医生,即使
不让他们开业,群众还是要找他们看病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下列三种情况可允许申请开业: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包括民族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
助产士和牙科技工。
凡属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开业:一是现在国家或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国家培养的医务人员不服从分配者;三是农村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但在某些经济贫困、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成立医疗机构有困难,也可考虑根据当地的需要,允许经考核合格的赤脚医生个体经营
,以解决群众的看病吃药问题。
在调查中,省、市卫生局的同志争议比较多的是退休医生个人开业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允许退休医生开业,这些人既领了退休金,又从开业行医中得到收入,这样会对在职的医生有影响。我们的意见,对于合乎开业条件的退休医生,也要允许他们开业行医,继续为人民服务。退
休金是他们过去长期从事医务劳动对社会所作贡献的应得的补偿报酬,而开业行医的收入是他们重新付出劳动所得的报酬。要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医生的正当收入,其诊费一般可与医疗机构的挂号费相同,但对非法收入必须加以制止。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从党的政策和人民群众的
需要出发,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统一认识,加强管理
当前的迫切问题,是对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统一认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要看到我们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卫生力量弱,在目前条件下发展卫生事业,光靠国家办、国家包,是包不下来的,还要靠集体办,并且要允许医生个体开业,以补充国家和集体力量的不足。这几种形式同
时存在,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状况的,并将是长期的。
我们对个体开业行医既要放宽政策,允许合法存在,又要严格进行管理。制订管理办法的着眼点,一是对病人有利,二是真正把他们当作一支力量来使用。在做法上,不要一刀切,不要强求一律,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开业医生的审批权应属当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业。过去其他部门审批的开业医生,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核准。开业医生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开业医生除进行医疗工
作外,还要承担卫生宣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任务。对于目前某些地方乱开业的混乱状况,要进行整顿,擅自非法个体开业行医者,应予以取缔。
凡符合开业条件的医生,如自愿要求联合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联合诊所,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群众的需要,酌情审批。
为了对人民的健康负责,对医生在技术上必须严格要求。允许个体开业的医生,必须在当地有正式户口,确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能独立进行一般诊疗工作,经过审查和技术考核合格有证明文件者。对于一部分散在民间,多年为群众诊病,确有一技之长或独特专长,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
的非专业人员,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在解决上述人员开业问题以后,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逐步通过考核、鉴定,解决他们在当地行医的问题。
开业医生在诊疗业务中只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有简易治疗的(如针炙、推拿、按摩等)可收一定的治疗费,其处方由当地指定的医药机构给予配方。根据需要,经过批准,有的开业医生可允许配备少量应诊必需的急救药和常用药品。对于草药医,应按照当地习惯允许他们带药。


开业医生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服务态度好,工作认真负责,做出一定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有搞投机非法收入,卖假药,贩卖毒、剧药品,或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者,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得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上述精神和国家的现行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1963年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开业医生问题的规定,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0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4年,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要求,继续把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全年共受案1482件,立案侦查623件,分别比1993年上升1倍和1.3倍,立案数超过前三年的总和。在立案查办的犯罪案件中,有重特大案件132件,是1993年的两倍。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扭转了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上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的被动局面。河南、黑龙江两省办案数量继续领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河北、湖南等21个省、市、自治区,办案数大幅度上升;辽宁、上海等地的办案数,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特别是陕西、海南等地,不仅办案工作进展大,而且查办了一些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总之,去年全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进展。但也必须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仍然是查办法纪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的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地方对这项办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抓得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有些地方对查办这类案件有畏难情绪,不敢办,有的是侦查水平不高,不会办、办不好;个别地方至今尚未立案查办一起徇私舞弊案件。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学习和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徇私舞弊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依法查办这类犯罪案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几乎各个司法部门,各个诉讼类别和各个诉讼环节中都出现了徇私舞弊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的直接危害是造成国家司法权被滥用,损害国家法律尊严,破坏专政机关形象;有的放纵刑事犯罪分子,养痈遗患,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破坏法律对市场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加大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力度,既是党和人民的期望,也是客观形势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摆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中之重位置上,坚决克服消极畏难情绪,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干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排除阻力和干扰,务求1995年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更大的突破。
二、办案要突出重点。目前,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重点是:公安、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情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的案件;司法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重大盗窃、索贿受贿、贪污、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骗税等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与监督人员利用职务徇私舞弊,枉法裁定、决定,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徇私舞弊大案要案。徇私舞弊大要案,往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的行为人职务高、影响大,社会危害甚烈。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当地乃至全国引起震动的案件,以及基层司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包庇、窝藏重大恶性罪犯、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一查到底。对徇私舞弊案,特别是大要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贪赃受贿、徇情枉法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决不姑息、手软。在办案中,要注意适时地做好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以扩大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社会效果。
四、切实加强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指挥。各地要结合办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对那些打不开局面的地方,要派人下去,重点指导,推动其开展工作;对那些“无案可办”的地方,要帮助其开辟案源,抓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放开初查;对那些“不敢办”、“不会办”、“办不好”的地方,要帮助其振奋精神,协调关系,寻求对策,排除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抓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配合,打好整体战。办理大要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对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检察长要身先士卒,亲自办案,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以保障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徇私舞弊案件是一种既复杂又特殊的犯罪案件。各地要不断地强化侦查意识,提高发现、捕捉案件线索、快速反应、及时获取证据的能力。对大要案线索,经检察院党组或检察长决定,即可依法开展初查,一旦抓到主要证据应该迅速立案。要注意在秘密调查,获取证据上下功夫,重视侦查谋略和技巧的运用,善于充分、果断、灵活地用好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适时发挥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作用。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使查办的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徇私舞弊犯罪的新情况,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在不断加强办案力度,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徇私舞弊犯罪的同时,努力探索和总结预防、控制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继续执行好“一案一报”、“一季度一总结一报告”等制度。加强信息反映,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整理、总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确定为以下三十八个县:
(一)榆林地区的靖边县、定边县、神木县、横山县、府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
(二)延安地区的宜川县、志丹县、黄龙县、安塞县、吴旗县、富县。
(三)安康地区的安康县、紫阳县、旬阳县、白河县、宁陕县、平利县、镇坪县、石泉县、岚皋县。
(四)商洛地区的商县、丹凤县、商南县、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汉中地区的略阳县、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六)宝鸡市的太白县、凤县、麟游县。
二、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