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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1:3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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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等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院校:
近几年来,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促使城镇义务兵在部队安心服役,努力工作,加强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今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此,特作
如下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服现役期满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或虽未服满现役,但符合一九五七年《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四项条件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均按现行政策予以安置。
二、对于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在现行安置政策及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各接收单位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骨干作用。
三、对于在部队因犯有刑事罪被判刑(过失犯罪除外)和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刑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安心在部队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在安置上应区别对待。服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超过一年的,在优先安排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之后,酌情安置。
五、本人在等待分配期间,接到了分配通知,经多次教育,又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不报到上班的,一般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以上试行意见,请参照执行。



1983年9月10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5年3月4日 财综[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统一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附件: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zong0506_20050608.doc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
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
| | |原增值税|现增值税|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 | |税率% |税率% |
|-----------|------------------------|----|----|
|23011010 |肉骨粉 | 13 | 免 |
|23011020 |油渣 | 13 | 免 |
|23011090 |其他不适于人食用的肉渣粉 | 13 | 免 |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 13 | 免 |
|23012090 |其他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渣粉 | 13 | 免 |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5000 |豆类植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31000 |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 | 13 | 免 |
|23032000 |甜菜渣、甘蔗渣及类似残渣 | 13 | 免 |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 13 | 免 |
|23040000 |豆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50000 |花生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1000 |棉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2000 |亚麻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3000 |葵花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4000 |油菜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5000 |椰子或干椰肉油渣 | 13 | 免 |
|23066000 |油棕果或油棕仁油渣 | 13 | 免 |
|23067000 |玉米胚芽的油渣饼 | 13 | 免 |
|23069000 |其他油渣饼及固体残渣 | 13 | 免 |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 13 | 免 |
|23081000 |橡果及七叶树果 | 13 | 免 |
|23089000 |其他饲料用植物产品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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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