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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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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丽雅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是否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认定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
则,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



1998年11月20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技项目函[2011]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要求,我部2012年度可推荐30项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5项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现就做好我部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若干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的首要环节。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也是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利用国家科技计划这一平台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科技水平,支撑和引领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次机遇。各单位一定要从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交通运输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做好此次项目推荐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确定一位联络人,报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
  二、要突出重点,加强联合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调整优化计划实施方式,进一步突出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国家目标,强化顶层设计,进行跨区域跨计划集成资源组织实施重大任务的积极实践。各单位一定要在全面理解科技部印发的能源、信息、先进制造、材料、交通、地球观测与导航、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以行业相关领域科技重点需求为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注意与行业内外优势科研资源的联合,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综合优势,共同做好项目的凝练与组织推荐工作。
  三、要加强组织,规范申报
  为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并应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等不同类型的格式(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社会发展科技领域推荐书格式有所不同,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most.gov.cn/),填报项目推荐书一式20份并电子版,于5月30日17: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交通、信息、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我部将在征求需求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方向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进行预备项目的遴选与推荐工作。经过评审被确定为我部推荐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推荐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注册备案,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网上生成的电子版打印(用A4纸,均为正本)3份分别装订成册,于6月16日下午16: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通过所在地方的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联系人:汪水银、林强,
  联系电话:010-65292860,
  传真:010-65292811。
  附件一: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681083.doc
  附件二:科技部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71408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