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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2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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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示范园区,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是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园区空间资源、统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园区内开展一切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编制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加强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的居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周边地区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组织编制。

第九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集中示范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定位。

(二)合理选择集中示范园区具体位置,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三)按照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园区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园区工业、仓储物流、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布局,其中园区内产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70%。

(四)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内外交通体系、园区综合交通总体布局,明确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提出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集中示范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公共交通联系。

(五)确定集中示范园区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和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六)明确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布局;确定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规划,明确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合理确定主要设施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要求。

(七)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明确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控制单元,提出土地使用强度、密度等分区安排和控制指标,确定园区景观风貌总体特征和控制引导要求。

(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十)集中示范园区内有历史街区或历史建筑的,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明确保护措施。

(十一)要将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图纸主要包括:集中示范园区位置图,现状图,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图,用地布局图,各类分区图,各专项规划图等。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及基础资料等。

第十一条 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和《安徽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34/T547—2005)执行。

第十三条 集中示范园区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集中示范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符合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机构应在集中示范园区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机构要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按程序报审。报审时,应当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将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的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修改后的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在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宗旨是: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6年秋季本市普通高校在沪招生计划约10.21万人,其中本科约4.96万人,高职、专科约5.25万人。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已由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

  (三)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及蓝印户口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五)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返沪考生;

  (六)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5届毕业生;(有外省市高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表1)

  (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专、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外省市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详见附表2)

  (八)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考生从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九)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考生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户口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一)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考生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须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具证明)

  12、梅山、大屯、鲁中等单位职工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

  13、其他特殊情况。(第(八)至第(十三)项的具体情况见附表3)

  四、志愿填报

  2006年高考志愿的填报方法与2005年的方法不同,2006年为分次填报。第一次填报:5月初,填报本科和艺术类专科;第二次填报:7月底至8月初,填报一般高职、高专。此项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五、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2006年6月份统一考试类别与科目

  

  报考类别

  科目设置

  本科

  3+综合+1

  高职、专科

  3+综合

  

  1、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6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6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课程中的1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1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须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二期课改”的情况,2006年对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和综合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5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相关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三校”毕业生在本市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5年一致,具体是: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统一招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三)本市2006年录取办法与2005年基本一致,具体是:

  1、“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2006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6年本市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实行与本科批次相同的录取办法进行统一录取。

  5、2006年开始试行由高中学校提供考生综合评价情况表,供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参考的办法。

  (四)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除继续保持往年各项鼓励措施外,2006年对第一、二志愿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在向外地高校投档时,各加20、10分投档(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

  (五)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六)本市各招生高等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各高校(含中央部属院校)的招生章程在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前应送市教委审核。

  六、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加分内容,详见附表4。

  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试行“自主选拔招生改革”。改革旨在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具体方案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报教育部批准后,另行公布。

  八、2006年,本市有6所高校(即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报考该6所高校高职、高专层次的考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具体方案由该6所高校另行公布。

  九、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十、本市普通高职、专科2006年5月份招收“三校”应届毕业生的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十二、除法律和教育部等有新规定外,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

  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