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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5 07:2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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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以下简称成片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按照市、区(县)分工权限,分别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或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按管理权限报批。
外资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报市计委纳入利用外资计划,以平衡安排利用外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必须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方可核准登记。
开发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开发区域内的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建委就实施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七条 开发区域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我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我国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本市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市公用事业的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市公用事业的企业按国家有
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由市公用事业的企业经营。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我市海岸港湾的,岸线要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域内举办出口加工企业,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要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域的海关管理、行政管理、口岸管理、司法管理等,分别由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完善和规范我国保险外汇业务监管,配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健全外汇局系统保险外汇业务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各分局要“明确对保险类外汇业务监管的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根据本地区保险外汇业务监管的实际情况,按总局要求明确并设立保险外汇业务监管的岗位,配置专职人员。

二、各分支局保险外汇业务监管的主要职责是:本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及其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外汇收支及其收付汇的日常监管工作;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外资保险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初审等日常监管工作;其他保险项下的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外汇收支及其结售付汇监管。

三、各分局应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各自的保险外汇业务监管岗位所在的处室、工作人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书面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联系电话:68402281

传真: 68402272


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