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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1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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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普通商品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平方米。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 年以上(含3 年);

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

2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



  第七条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2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补贴户数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 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认。确认后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 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发放《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6 个月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主选购一套商品住房。6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及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 “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补贴金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的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回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退回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并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已骗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BT、BOT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本办法所称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权期限结束后,投资人把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采用BT、BOT模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由市发改委会同孝南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投标局、城管局、城投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下年度以BT、BOT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项目业主,报市政府确定。下年度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五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BT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对BT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编制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及范围;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等;
  (五)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八)BT、BO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九)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管、保障措施;
  (十)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第九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金额(概算)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或BT、BO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BO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局、项目业主、城投公司等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项目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根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对项目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经营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投资人排序后,报市政府确定投资人。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与项目中标投资人或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人签订BT、BOT合同。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其中包括: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
  (三) 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以及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

十七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本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BO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BO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投资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BOT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BT、BOT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九条 BT、BOT项目业主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派财务监理,对投资人进行财务监管,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五)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六)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包括:财政机关对专用建设资金帐户的监管,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机关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保修工作;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投资人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严禁投资人擅自转包BT、BOT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

  第五章 项目的回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以上组织验收的外,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城投公司、财政局、审计局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
  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投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或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并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审批部门同意。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应向市审计局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的回购协议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组织支付回购款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BT、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情形,项目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被终止后,投资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BT、BOT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总结归纳我市十五年来平战结合使用工程所施行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1条 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性能,要保持工程及设备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第2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特别是平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必须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单位工程由所属单位负责;使用工程由用户负责。人防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
第3条 健全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各使用单位(用户)要经常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市人防办安全检查组对公共工程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单位工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或当场口头督促整改,使用单位(用户)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坚决整改,不留后患。
第4条 各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和用户,都必须在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分工明确的责任制,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监控值班、应急处理方案等项,做到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二、防火安全
第5条 防火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6条 人防工程内一般不得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燃料,如确需使用,应经公安消防和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人防工程内的公共活动场所、仓库、工场、病房等,禁止吸烟。在允许吸烟的场所要划分吸烟区或吸烟室,并设置盛水的烟缸,烟蒂、火柴梗不得乱丢。吸烟区(室)要有排风(烟)设施。
第7条 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居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使用可燃和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装饰材料,已经安装使用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逐步更换。


第8条 使用单位(用户)应根据使用工程的性质、用途和防火、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9条 平时人流量较多的人防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在疏散通道、出入口和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须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方向指示。出入口必须畅通,不准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洞口地面20米范围内不准搭建易燃建筑。
第10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对消防安全的设计、施工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1条 凡用于娱乐、商场、医院、工场等人流量大的人防工程,用户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制订应急疏散和灭火方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提高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用电安全
第12条 人防工程内电器设备设施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设计、施工、安装、运行操作。平时运行、维护管理须由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实施,持证上岗。
第13条 碘钨灯、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日光灯、白炽灯等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不准用可燃材料作灯罩;可燃物品仓库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4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线,各户表前线路由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安装,表后线路可由用户安装,但必须经过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电工检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二)各户电源总闸处,必须安装规定的熔断器(保险丝)严禁用铜线、铝线等代替。



(三)各户用电量必须符合在签约时规定的容量,若新增容量须向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四)电器安装时严格按规范要求,准确装接火线、零线及地线,不得接错相位,严禁将零线接在地线上。
(五)严禁偷电,严禁私自拆开表箱,一旦发现处以重罚或终止协议。
第15条 做好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按《湖州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对低压供电线路,用户须经常性检查,市人防办在安全检查中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线路、电器出现老化、损坏等必须维修或更换。
四、工程保护
第16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损坏人防工程结构,不得擅自在装修时对洞壁、墙体、拱顶、地坪施行有损结构的凿洞或拆除。
第17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共人防工程设施围在本单位建筑之内,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油、垃圾。
第18条 凡距人防工程轴线120米范围内,不准开矿、采石(含现有的地面、地下矿);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伐木、取土、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如确需埋设管道或修建地面建筑时,须经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19条 在人防工程口部以50米为半径的范围内严禁随意采伐自然植被、取土或破坏地貌,违者,除依法处理外还须负责恢复地貌。
第20条 已建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如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时,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赔偿损失。
五、防洪、防台与防盗
第21条 洪涝、台风灾害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有很大影响,会造成渗漏严重、排水困难,甚至地面水倒灌,导致工程被淹;山区坑道工程洞口易发生滑坡、坍方、堵塞洞口等。台风危及口部建筑安全,易刮倒电杆、树木,发生碰线短路,造成电器事故等等。因此,必须切实做好防洪、防台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22条 防洪安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程内防渗堵漏,山区坑道工程疏通排水管沟,地道式、掘开式工程及附建式地下室防止地面水倒灌等措施。
(二)平时保持工程内排水设施(泵及管道等)性能良好,尤其在汛期前检查排水设施及供电线路,并进行维修,确保良好。
(三)山区坑道工程要保护好口部周围植被,加固挡墙及口部建筑。



(四)汛期加强值班,地下水多的工程增配备用水泵,遇有险情立即组织抢险。
第23条 防台安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台风往往伴随暴雨,因此,做好上述防洪安全工作是防台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平时维持室外线路处于良好状态,保持电杆牢固,刮风时电线周围无树杈可碰到电线,保证配电间不短路中间跳闸。
(三)口部房、地面建筑及时加固,不应有危房和临时建筑。
(四)台风期间加强值班,提前通知用户做好防台准备,配电设备及电源线路有应急处理措施。
第24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用户必须做好防盗安全工作,防止工程设施设备被盗。要有明确的分工管理职责,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定期检查,发现被盗,立即严肃追查并报案。
六、其 它
第25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下人防工程及其口部设备,人防部门所有的地面房屋设施和租赁使用的房屋等的安全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特种行业用房还须遵照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第26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0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