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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7 22:4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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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7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验)。

未经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经联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 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的牵头工作,月湖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工作。

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审联验。

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编制的社区居委会、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联审和联验的依据。

  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联验的部门(以下称联验部门)应当在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明确专人负责联审和联验工作中的受理、现场查验、投诉调处及联系等事宜。



第二章 联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六)全套设计方案(包括公共配套的幼儿园、安保监控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内消防设施、休闲设施、小区绿化方案及树木保护方案、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等)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联审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负责审查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文件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以及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供水、排水、供气、节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四)市城管局负责审查建设范围内的《小区绿化方案》、《树木保护方案》、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环卫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六)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与本支队职责相关的内容;

(七)市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八)市人防办负责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等与本办职责相关的内容;

(九)市气象局负责审查与防雷装置等与本局职责有关方面的内容;

(十)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审查;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窗口工作的协调和规费的核算、跟单等工作。

第九条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联审联批通知单》,明确办结时限,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受理联审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通过联审部门窗口分送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查。各联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涉及批前公示、结果公告、听证、专家评审、政府审批、招投标时间除外,涉及重大复杂工程时,消防审查可放宽至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受理窗口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需要签订有关协议的要提交书面协议)。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又未及时提出资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联审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的有关规定在窗口进行跟单缴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窗口复核后,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再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红线所确定的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联审,并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设计联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开发的工程中应当优先建设主要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安置房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原规划方案和经联审批准的原公共配套建筑方案对受让方同样适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联审。

第十五条 联审通过后的相关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联审。



第三章 联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联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竣工联验,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规划指标验收由市城乡规划局先期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指标验收;

(二)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含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供气、雨水、污水管线,其它管线应设专用管沟);

(三)环境景观设施验收:含绿地、游憩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验收;

(五)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验收等;

(六)建设用地合法性验收;

(七)人防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

(八)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职责分工:

(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供水、供气、排水和建筑节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指标、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三)市城管局负责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和树木保护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有关方面的验收;

(五)市房管局负责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有关方面的验收;

(六)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有关方面的验收;

(七)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有关方面的验收;

(八)市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有关方面的验收;

(九)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月湖区政府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十四)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应提交的资料由各联验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的内容予以明确后,由受理窗口统一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联验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按前条规定的公示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验。各联验部门应当派人现场参与联验。不派人到场的视为同意验收合格。各联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全部合格后,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各联验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书面报告受理窗口,再由受理窗口书面通知相关联验部门窗口,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反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如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应当经市房管局同意后方可实行,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接待验收投诉。各联验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按照联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方面投诉的解释和调处,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联合验收合格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并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鹰潭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字样。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经联验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审部门和联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技术防范设施,对危险、要害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控制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和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锁具及其它治安防护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主管全市技术防范工作,所设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日常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区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技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设施: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场所;
(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存放爆炸、剧毒物品和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陈列、储存、展销重要文物和珍宝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六)存放重要物资的仓库;
(七)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部位;
(八)星级宾馆和饭店、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
(九)市或市以上公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安装使用技防设施的其它场所和部位。
对不按前款规定安装技防设施,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安装。
第五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必要的防盗、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建设列入工程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技防设施设计文件,应先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在已建成的场所或部位安装技防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技防设施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报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由负责审查设计文件的公安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达到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技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技术防范资料和直接参与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资料送公安部门编号存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设计、施工、使用等单位应对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安装的技防设施严格保密。
第十条 申请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和技防产品销售,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事先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市外单位和个人到本市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和技防产品销售,应事先持当地核发的有效证照,到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技防产品,须向市公安部门申报,按规定领取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许可证的技防产品,必须事先按规定领得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进口技防产品,应先连同有关资料,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再按规定到其他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对取得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定期进行检查;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提请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应对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技防产品。因产品质量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无偿退换、保修或返工;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技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质量不好,影响用户使用的,按设计标准返工;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技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技防设施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技防设施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对技防设施的施工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及时整改,确保技防设施安全、适用、有效。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应在2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擅自承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技防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无证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6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0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尹 俊(白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朱森林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志浩
  赵梓森   赵富林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