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2.前款(一)所列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
(三)营业部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3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第七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六)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应调查、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借款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贷款审批人对贷款金额、期限、抵押、还款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三)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转帐支票等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帐户或售房人帐户。
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应自准予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含配偶)必须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含配偶)即为抵押人:
(一)借款人须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好的抵押权证交由管理中心收执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处分抵押物,且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三)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并在30日内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四)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章 贷款回收和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个人帐户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受托银行,根据合同定期从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二)委托扣款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所在工作单位或其工资发放部门,根据合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划资金代为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委托扣款协议等附属协议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所得款项偿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三期)或累计六个月(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有损管理中心相关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