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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4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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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9号


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环境保护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真实记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每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和原始数据,是实行环境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对今后工作查考、宏观决策、经验借鉴、历史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各地应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实物、音像、载体等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规范和安全。

  二、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或损毁,严防档案遗失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文件的监督、指导(参照《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检查、验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5 —
附件: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按照《归档文件整理
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
档案管理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分类(共分为四大类):
(一)文件类(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
(二)音像资料类
(三)照片档案类
(四)会计档案类
污染源普查的文件材料归档分类按区域(机构)—文件类(包含
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逐级进行分类,各级分类代字和代码为:
ZWP1.X.X----XXXX
其中ZWP1 作为它的分类代字
ZWP1.X. X----XXXX
件的顺序号
文件类别号
区域(机构)代号
ZWP1 表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
档案
— 6 —
文件类别号:
1.管理文件
2.工业污染源
3.农业污染源
4.生活污染源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区域(机构)代号:
1.2.……(依次类推)
注:区域(机构)代号由档案室负责指定。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
根据有关规定,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收集、
整理、归档。其中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
编目、装盒”等。
(一)管理文件类的整理
首先是以我为本(发文单位为主),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
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
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⑴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
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⑵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
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
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
— 7 —
等。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
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
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
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复制件包
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这些复制件应与原
件作为一件);⑷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是一
份文件的不同部分,前者往往包括贯彻意见及执行要求,后者则是
具体内容,它们在发挥文件效力方面难以分割,因此也应作为一件);
⑸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
般每册(本)内容都相对完整,具有独立的检索价值,因此应按照
其本来的装订方式,一册(本)作为一件);⑹来文与复文各为一件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规定。“来文与复文”是对联系密切的来往性
质的文件材料的概括性表述,也包括“去文与复文”,从文种上看包
括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通知与报告等等。);⑺请
示与批复各为一件;⑻报告与批示各为一件。
正文与文件处理单(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一般都附有文件处理单
或者拟办单、发文稿头纸,有的还附有领导批示的签批条等。这些
表单真实地记录了文件的形成、办理过程,是归档文件不可分割的
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文件作为一件)。
“为一件”是指在实体上装订在一起,编目时也只体现为一条
条目。
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必须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
— 8 —
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方法强调按事由排列。
归档文件按照不同年度、不同机构(问题)等形成中的客观规
律进行相对集中,维护不同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文件时,强调
了“事由原则”,将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列在一起,使文件间的有
机联系得以充分体现。
(二)污染源种类
以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进行整理、装订(包含普查对象提
供的各类依据件及普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比如:
工业污染源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
号码、人员组成基本情况资料、年总产值、年总销售收入、主要产
品种类、名称与数量、厂区平面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
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提物)使用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
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
环评报告、清洁生产报告、近3 年来的各种监测报告单、锅炉资料
等等。
三、文件装订顺序
归档文件材料修整完毕,需要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
料重新加以装订,固定文件页次,防止文件张页丢失,便于归档后
保管和利用的作用。
装订前首先必须对它们进行排序。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
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
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
— 9 —
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
在后。有文件处理单的,可放在最前面,这样可以作为首页加盖归
档章,从而更好地保护正本的原始面貌。
其次应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便于将来翻阅利用。
一般来说,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
的,应将左、下侧对齐。
装订以“件”为单位进行,对装订材料不做统一规定,只要符
合档案保护要求即可,装订方法也不限于三孔一线。
装订要求:装订用品必须是对归档文件无害,不影响档案的保
存寿命。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文件的原始面貌。
建议尽量不用线装、打眼,一是破坏档案的原始面貌;二是不
便于今后的档案利用。
四、归档文件的盖章、编号、填写页数
(一)归档章的格式
其规格为长45mm,宽16mm,分为均匀的6 格。归档章设置的项
目主要为编号项目中的必备项。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机构
或问题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3×15
16
8 单


mm
— 10 —
(二)盖章位置
归档章一般应加盖在归档文件首页上端居中的空白位置,使用
钢笔、蓝黑墨水笔填写内容,如果领导批示和或收文章占用上述位
置,可将归档章盖在首页的其他空白位置,但以上端为宜。如果机
关发文有关签发单的,或收文有文件处理单的,也可放在最前面作
为首页,这样可在其上加盖归档章,以更好地保护文件正本的原始
面貌。文件首页确无盖章位置或重要文件须保持原貌的,也可在文
件首页前另附纸页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尽量不要压住文件字迹,也
不宜与批示文字或收文章等交叉。
(三)按归档文件类别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四)每“件”文件的页数填写该件的实际页数(注意要用铅
笔填写页号)
单面印刷的文件夹在正面右上角处填写实际页数;
双面印刷的文件在正面右上角处及背面的左上角处填写实际页
数;
文件中出现与本文无关的页面(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纸张,用用
过的纸质印文件)就在上面用钢笔、蓝黑墨水笔批X。
五、盒内排列顺序
归档文件的排列以“事由”为原则,即同一事由的相关文件应
当排列在一起。事由可以是指一件具体的事,或一个具体的问题,
或一段较紧密的工作过程。
(一)管理文件类
— 11 —
(1)按照机构—问题相对集中排序
(2)保管期限,按问题确定保管期限;按永久、定期的顺序依
次编排
(3)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序按照文件的生成时间倒序依次排列
(二)污染源种类
按照每个污染源种类—汇总表在前普查对象在后依次排序
装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视文件的厚度选择厚度适宜的档案盒,尽量做到文件装盒
后与档案盒形成一个整体,站立放置时不至于使文件弯曲受损。
2.按照排列的先后顺序依次装盒;一盒装满后,顺次装入下一
盒即可。
起止件号栏填写盒内排列最前和排列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
其间用“—”号连接,如“18—36”。
装盒的具体要求包括:
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六、盒内目录、备考表的编写
(一)盒内目录:档案目录内容的填写以“件”为单位,按排
列顺序用计算机打印,目录统一用A4 幅画纸张,一式二份,盒内一
份,作为文件目录一份。盒内目录(样附后)排在盒内文件之前。
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
备注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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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年度: 单位名称: 盒号: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文件标题 日期 页数 密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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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考表:
备考表放在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
必要的注释说明。
备考表上设置的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
和日期,各项的填写要求如下: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
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
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进行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时,如某份文件须
说明的内容较复杂,目录备注项中填写不下,也可在备考表中详细
说明,并在目录机关条目的备注项中加“*”号标示。
— 13 —
2.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该盒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
任。在其部门整理归档的机关,此项一般由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工
作的人员填写;在机关档案室进行集中整理的机关,此项一般由档
案人员填写。
3.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此项一
般由机关档案人员填写,以示对整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与机关内部
机构负责人联署,由其对文件材料归档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日期:填写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可以是全部归档文件
整理完毕的日期,也可以是该盒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备考表的外形尺寸、页边和文字区尺寸以及表中各项目的具体
位置、尺寸见上图。
210
单位:mm
36
20
备 考 表
297
15 15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30
15 60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10 55
10 10 10
— 14 —
七、文件目录排序
区域(机构)—文件类(只供档案室参考)
例如:某机关2007 年办公室永久档案的目录封面如图:
八、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及所在
地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
保护规范》(DA/T 15—95)
十、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照片资料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
十一、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财务档案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会字[1998]32 号)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全宗名称 ××局
年 度 2007
保管期限 永久
机 构 普查办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现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德宏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

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关注民生、贴近民众、关爱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平安德宏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因“执行难”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的困难有机结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内容

全州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由两级法院推动,与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的执行案件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以下救助: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低保、医保;对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对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保障人民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和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最低生活和医疗等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构建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机制,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救助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原则;

(二)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构建稳定、长效机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救助对象特定原则;

(五)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

(六)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法院参与原则。

四、组织领导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领导、管理本辖区内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的执行救助工作。德宏州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畹町开发区尽快建立辖区“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和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参照州级科学制定工作实施意见、方案,及救助金管理办法,并报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是监督、指导各县市、畹町开发区辖区内“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开展,监督县市(区)级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定期听取各县市、畹町开发区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对州级救助金(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案件)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听取下设救助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孟必光(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 )

副组长:郭志德( 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毛勒端( 州人大副主任 )

杨庆华( 州政协副主席 )

板岩过(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马真荣( 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成 员:曾学亮(州政法委副书记)

雷永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闫信能( 州人大法工委主任 )

帕安胜( 州财政局副局长 )

杨麻糯( 州民政局副局长 )

龚云政(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

赵兴海( 州卫生局副局长 )

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法院,负责组织开展州级救助工作,及处理救助受理、审核、上报、并定期向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

主 任 :雷永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任:杨麻糯(州民政局副局长)

夏少华(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周海江(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成 员:杨云霞(州民政局低保科科长)

    杨再高(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规科科长)

    杨东艳(州卫生局法制监督科科长)

五、具体方案

(一)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 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 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3. 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4. 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5.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的内容

把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或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

1.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2.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3. 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市、畹町开发区民政局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已由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各级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4. 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⑴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属实的,适当批准给予救助金救助。

⑵大灾救助。救助对象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

5. 特殊困难救助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已经由其他社会救济渠道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三)救助的程序

案件因执行不能,依法裁定终结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以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书面申请救助金,并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其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无其他相应社会救助的证明书。由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 已经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按照民政部门低保年审制度申报,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2.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由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清理并向民政部门提供情况,由该救助对象依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3. 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代缴条件的,申请民政代缴,城镇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财政代为承担条件的,按程序申请财政代为承担;民政未代缴或者财政未承担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批准从救助金中支付。

4. 遇到大灾大病,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5. 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应提出具体救助意见,上报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批后,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救助金财务专管人员接通知后核付。

6. 进行救助金救助每次最高限额为 5000 元人民币。特殊情 况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救助金的筹集

州级救助金的筹集:

1. 州人民政府已拨付州级启动资金 20 万元;

2. 自 2009年起,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

3. 州民政局的专项救济款;

4. 社会捐助;

5. 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县市(区)级救助金的筹集,参照州级制定,拨付资金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决定。

(五)救助金的管理

1. 州级执行救助金,按相关程序在州民政局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设立专户在州民政局,由州财政局进行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 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和州民政局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3. 救助前公布救助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 规范资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资金。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州级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级救助金的管理,参照州级制定执行。





德宏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

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级“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指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确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依法终结,但申请执行的自然人生活极度困难需进行必要救助以及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需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构建以州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州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对于救助金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法院参与。

第二章 救助金的设立、来源及救助对象

第四条 州级“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按照程序在州民政局设立。

第五条 州级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

(一)州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20万元;

(二)今后每年拨付资金20万元,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

(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第六条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二)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三)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四)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救助金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的机制,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八条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条 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民政代缴,按规定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已由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一)大病救助。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属实的,适当批准给予救助金救助。

(二)大灾救助。 救助对象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救助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已经其他社会救济渠道已经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金救助,每次救助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金应向救助金管理办公室书面申请,并附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科(办)证明其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无其他相应社会救助的证明书。暂住本地的申请人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应的证明书。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案件承办人调取。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救助金,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特困证明、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案件承办人向申请人告知救助金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并制作谈话笔录,装入案件卷宗。

第十七条 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应对申请救助金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已经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按照民政部门低保年审制度申报,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二)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由救助对象依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三)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代交条件的,申请民政代缴,城镇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财政代为承担条件的,按程序申请财政代为承担;民政未代缴或者财政未承担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批准从救助金中支付;

(四)遇到大灾大病,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五)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填写《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审批表》(下简称《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拟定《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建议书》(下简称《发放建议书》),提出发放救助金的理由和具体金额的建议,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救助金领导小组收到救助金管理办公室的《发放建议书》后,组织讨论审查,同意实施救助的,由救助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批,然后由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制作《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通知书》(下简称《发放通知书》),与相关材料一并送交民政局。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发放通知书》到民政局领取救助金。民政局对救助金管理办公室移送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身份情况核对无误后,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发放。申请人领取时应在《发放审批表》上“申请人领款签名”栏内签字。该表一式三份,随案件卷宗归档一份,民政局、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存档各一份。

第四章 救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人民法院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在民政局,由财政局负责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救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赠。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剩余实物可通过中介机构变现,存入救助金专户。接受社会捐助由市人民政府接收捐赠办公室统一接收后存入救助金账户,并严格执行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制度的落实,设立州级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救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级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救助工作,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公民个人募捐;

(三)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州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帐;

(三)开展救助工作。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五)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六)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七)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帐、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政府财政局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的管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使用血液(血清学)检测手段诊断活动性结核病将导致误诊和不当治疗的有关报告和建议,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仅用于结核病临床辅助诊断。

  二、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规定,与结核分枝杆菌检测相关的试剂属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该类产品凡未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施注册的,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三、国家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开展我国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的抗原来源及质控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调研。所有生产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的生产企业均应按照结核病血液诊断试剂调查表(见附件)的内容填报相关资料。进口注册的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由境外生产企业的国内代理人填报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应于2012年5月20日前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检定所(地址:北京天坛西里2号,联系人:李丽莉,联系电话:010-67095599),注明“结核病血液诊断试剂调查资料”。

  四、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行政区域内有关结核病血液检测试剂的注册审批情况开展检查,并组织行政区域内有关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附件:1.结核病血液诊断试剂调查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71147.html
     2.结核病血液诊断试剂调查表填写说明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71147.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