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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2 07:2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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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天字〔2008〕3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省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工作部署,我局将着手紧急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灾区生态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既是工作部署,更是政治任务。希望三省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要加强《规划》编制的领导,积极落实工作责任,抽调精兵强将,集中时间精力,抓紧编制出《规划》,为森林生态的恢复重建,为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有利条件。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通过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以及加强对现有林的保育等多种方式,全面恢复森林植被,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重建结构更加稳定、效益更加优化的森林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灾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认识地震灾后森林资源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长远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坚持因地制宜、因灾施策的原则。根据受灾地区、受灾海拔高度、受灾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灾后森林生态恢复的方案和主要技术措施。
  (三)坚持科技先导、科学恢复的原则。在实施森林恢复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恢复方案。
  (四)坚持灾后森林恢复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森林恢复重建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职工、林农增收结合起来,在恢复森林生态功能的同时,增强森林的经济功能,实现灾后恢复重建与改善民生双赢。
  四、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由四川省林业厅具体承担《规划》的编制任务,陕西、甘肃省林业厅配合,并提出《规划》所需的本省资料和数据。我局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请四川省林业厅确定承担《规划》编制单位,落实责任人。按照“《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总体思路与框架”(见附件),一是编制《规划》大纲,细化章节和内容;二是制定编制《规划》所需的表格,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具体到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区基本情况、地震后林地和林木损失情况、受损林地、森林植被恢复方式和任务、熊猫栖息地植被恢复方式和任务、种苗和良种基地建设规模和任务、森林生态系统监测体系恢复与重建规模与任务等,于6月12日报我局审定。
  (三)请四川、陕西、甘肃三省林业厅按照我局审定后的《规划》大纲和表格,具体组织编写。陕西、甘肃省林业厅要将编写后的《规划》材料于6月22日交四川省林业厅汇总。
  (四)请四川省林业厅汇总三省《规划》内容和数表,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刘永敏
  联系电话:010-84238914
  电子邮件:liu99995@126.com
  附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总体思路与框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信访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5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和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近期,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信访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群众信访问题,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整合力量,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强调,当前信访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国信访问题依然突出。他就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要正确认识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主攻方向,积极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即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的信访工作格局;三要大力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真正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在总结成绩、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信访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于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于群众,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当前,妇联组织信访情况与全国信访新形势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信访总量持续增长。2003年妇联系统接到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总数为354835件(次),与2002年相比上升了14.31%;2004年1-6月全国妇联信访处受理投诉共3455件(次),其中仅群众来访一项就达800余件(次),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6.%,目前信访量上行趋势仍然十分明显。二是集体访明显增多。全国妇联信访处1-6月接待集体来访30批400余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7%和158%,出现上访人择机上访、串联访现象。三是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上访人叫骂哭闹、数日滞留,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四是与国家改革和社会发展相关的上访问题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不落实、涉法涉诉、拆迁安置等问题成为妇联信访工作中新的热点。
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妇联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是否能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妇联组织的宗旨;关系到是否能保持妇联组织在妇女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关系到是否能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妇联组织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做好妇联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妇联信访工作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基础基层工作,认真解决信访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对妇联信访工作的领导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访会议精神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妇联信访工作协调组,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为第一责任人,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担任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厅、权益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涉及信访工作的其它部门与直属单位派员参加。信访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通报全国妇联信访动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典型信访案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研究提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对信访工作中涉及的会内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案件督办;协调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时有效地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妇联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妇联一把手要切实负起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信访工作亲自部署和指导,亲自抓落实,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对信访重大案件亲自批示、协调和督办;要明确一名妇联主要领导和专门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树立齐抓共管信访工作的意识,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群众信访制度,对信访案件多批示、多协调、多关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信访干部,为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抓好妇联的基层信访工作
基层是群众信访的源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地妇联要坚持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制,坚持将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基层维权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发挥基层妇联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和基层。
一是抓好初信初访工作。要结合妇联实际建立首办责任制,尽可能为初次来信来访的群众提供帮助。对于确属妇联工作范围的信访件,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决不把矛盾上交;对于向妇联投诉但又不属于妇联工作范围的,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要发挥妇联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向相关归口部门反映,不可简单生硬,一推了之。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上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继续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理预案等,提高妇联信访部门应对复杂局势的能力,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抓好信访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有机结合。近期,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重点研究部署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旨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妇联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信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与妇女群众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掌握动态,积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开展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是抓好基层信访工作的自身建设。各地妇联要把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要结合社会化维权机制的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结合基层维权网络的拓展,发展基层信访网络;要配齐配强信访部门干部,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力量,努力解决信访干部反映突出的信访岗位津贴问题,积极改善基层信访工作条件;要抓住干部培训这一关键,提高基层信访队伍整体素质和信访工作的质量,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分析和解决信访中的热点问题
在当前群众信访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妇联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帮助解决的;二是需要妇联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向归口部门反映、推动解决的;三是属于新的苗头性问题或者法律政策尚未规范的问题,暂时无法可依或无口可归的。对第一类问题如婚姻家庭类问题,各地妇联要抓紧处置,认真负责,推动问题的解决。对第二类问题,要坚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重大信访问题,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信访协作组、信访督查室等信访协调机制和信息反馈渠道,以及妇联牵头的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等社会化维权机制,加大协调和监督的力度,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对于第三类问题,要注意收集信息,及时上报,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健全,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在解决信访热点问题的过程中,各地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使信访工作收到实效。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和相关措施。目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修改正在酝酿。全国妇联也已将《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经验,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妇女工作的需要,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各地妇联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带着深厚的感情开展群众信访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一切行之有效的做法,如信访预警措施、领导批示和大要案件办理程序、重大案件提请维权协调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等,并在实践中形成制度。
(二)建立信访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全国妇联一要完善维权信访工作信息联系点制度。拟在各地妇联推荐基础上,设立涵盖省、市、县三级,东、中、西各区域的信访信息联系点,加强对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动态的把握,交流信息,推广经验,更好地联系和指导信访工作。二要依托妇联信访软件,逐步建立全国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平台。各地妇联应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机制的建设,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信访预警机制。要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地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作出预警报告,提高信访信息预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考。
(三)建立信访干部的长效培训机制。今年起,全国妇联将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在信访工作经费中单列培训预算,保障每年对省级信访干部培训计划的实施;利用项目合作和社会力量,针对信访工作实际需求进行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各地妇联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四)健全奖惩和保障机制。各地妇联要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评。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明显失职或者处置措施明显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增加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9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1月24日

为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效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

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完善告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都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听取和告知记明笔录,并将上述告知文书副本存工作卷中。

三、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在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后,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后,公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羁押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已经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可以运用局域网通报、查询羁押情况。

四、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案卡应当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广和完善对羁押期限实施网络化管理。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向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人员情况。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由、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

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六、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检察长及时报告本院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月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七、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接受投诉材料或者将投诉内容记明笔录,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投诉处理以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八、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