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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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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振 兴 软 件 产 业 行 动 纲 要
(2002年至2005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步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偏小、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 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尽快提高我国软件产业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振兴软件产业指导思想: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努力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扩大出口。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形成若干家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 ;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05年软件产业发展目标,要针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制约瓶颈,采取有效措施,把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把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与积极扩大出口结合起来,把培养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与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结合起来,推进软件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坚持以应用为主导。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优势将更加明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是拉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头、引导和组织作用。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化系统工程实施政府采购。通过电子政务、现代远程教育、农业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国家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通过制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促进传统行业、骨干企业在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中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在机械、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电力、造船、轻工、纺织、汽车、制药等行业中,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示范生产线。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开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
  促进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金融、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行业要通过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软件市场,用健康向上的娱乐软件占领文化阵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扩大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符合国际惯例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政策,促进出口。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建立若干个软件出口基地。实施适合软件交易特点的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支持软件企业承担委托加工项目 ,逐步提高出口软件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把我国软件出口拓展到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行软件工程过程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加快软件出口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换机制,研究分析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动态,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吸引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国软件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与国际著名信息企业合资、合作,壮大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培养高层次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出口能力。
  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在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服务机构。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发展壮大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 也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软件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软件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行业应用为重点,引导软件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发展专业性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企业。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和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软件产业体系,培育专业化的软件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强产学研用结合 ,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与技术,提高软件骨干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力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推行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质量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提高企业工程化管理能力,实现软件工业化生产。
  (四)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要把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作为发展软件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和扩大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面向企业和市场需求,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软件经营管理人才、国际市场开拓人才、精通行业应用的高级软件人才,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扩大就业。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通力合作,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软件产业化为目标,以重大软件技术创新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软件工程中心,继续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科技经费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究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构件库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方面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强软件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逐步完善软件标准化体系,重视软件评测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针对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谈判,发挥双边经贸联委会的作用,推动形成软件产业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以软件产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为保证资金来源,"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863"专项经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调整结构,向软件产业倾斜,集中不少于30亿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产业;同时,为了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2003年至2005年,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整顿软件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和盗版活动。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
  (七)加速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和教材建设。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国际著名软件企业和国内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多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做好智力引进工作,重点引进软件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和设计人才。通过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等方式,方便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往。大量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鼓励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
  (八)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相互配合,增强合力,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上报调整2002年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
报告》(黔劳社呈〔20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
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甘肃省名牌产品创评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名牌产品创评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甘肃省名牌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档次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创甘肃省名牌产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创国家名牌产品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本办法以外的其他级别和其他形式的名牌创评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质量管理局负责甘肃省名牌产品的创评组织和管理,日常工作由甘肃省质量管理局承担。
第四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的创评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综合考核,科学评价,社会评议和严格依照条件审定的原则。
第五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国际标准或按具有国际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二)产品实物质量达到上年代末、本年代初的国际水平或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属省内主导产品或重点产品,指生产一年以上;
(四)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是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市场竞争能力强,销售量、销售额或出口创汇额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生产企业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七)最近两年内,经国家或省组织和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合格率为百分之百。
第六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填写《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申报,即省属企业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地属以下企业报地区(州、市)技术监督部门。
《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由省质量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州、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经贸委对企业申报的创名牌产品进行认真审核,经严格按条件优选后,向省质量管理局推荐。
(三)省质量管理局从以下主要方面对推荐的创名牌产品进行综合考核:
1.从市场抽样进行质量检测;
2.对实物质量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3.以市场调查和统计的方法核实产品销售情况及市场占有量;
4.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5.征询用户和消费者的意见;
6.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四)省质量管理局综合所有考核材料,会同省经贸委严格按条件组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授予“甘肃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产品铭牌、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甘肃省名牌产品标志;
(二)按优等品进行统计;
(三)免于省内组织的质量监督定期检验;
(四)按照甘肃省质量奖有关奖励办法中国优产品奖励规定对生产企业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有关部门在技术开发、引进、改造的立项、能源供应、运输等方面优先保证名牌产品生产,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招商引资、出口贸易、协作生产等方面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积极发挥名牌产品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门和用户、消费者组织以新闻媒介和其他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推荐甘肃省名牌产品。
第十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和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名牌效益,并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考核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质量管理局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甘肃名牌产品实行经常性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用户、消费者及其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甘肃省名牌产品施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名牌产品称号,吊销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创牌。
(一)产品质量下降或不稳定,经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对产品质量、信誉和经济效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转产、改型等原因,不能批量生产的;
(四)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意见大,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第十四条 未取得甘肃省名牌产品称号而擅自使用、伪造或冒用甘肃省名牌产品标志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的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和复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