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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1: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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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停止征收“两费”,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停止征收“两费”的重要性,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此项工作,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经国务院批准由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上来,高度重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坚决停止征收“两费”。2008年8月21日,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8月26日,又联合召开了“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王东峰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停止征收“两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两费”。同时,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两费”,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任何名目变相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停止征收“两费”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通告,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同时要健全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收费票据缴销工作,强化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对“两费”收费结存票据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和收缴,逐级全部上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统一核销。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预算管理,切实把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保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经费支出水平,切实使用好中央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特别要切实落实好基层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财审纪律,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最大效用。

五、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在提高执法效能、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和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特别要完善和创新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制度和方式,努力构建市场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市场、依法管理的良好形象,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停止征收“两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力抓。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和责任,把停止征收“两费”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要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停止征收“两费”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对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两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为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要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抓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的检查落实,建立健全抓检查和落实的工作机制,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确保2008年9月1日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中组部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办、总政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总政治部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
我们同意广州军区政治部《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安置、党籍处理和军龄计算等问题的报告》,现摘要转发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
广州军区政治部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安置、党籍处理和军龄计算等问题的报告(摘要)
一、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连续革命工作年限。

七、五十年代以后个别或少量派出的人员,被越南驱赶回国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198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