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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2:4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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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强财政经济形势分析预测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密切跟踪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走势。在财政投资管理工作中早谋划、早准备,争取主动,提高财政投资管理工作前瞻性。要注重调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掌握扩大内需工作进展及政策落实情况,客观评价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效果,适时提出完善扩大内需投资政策的措施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扩大内需投资的相关信息。
  二、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工作协调机制
  为加强中央新增投资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财政部为副组长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参加的中央投资协调小组,负责加强对中央投资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比照中央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并以此为平台,积极参与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相关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合理安排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发挥财政部门在扩大内需投资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三、积极履行财政职责,参与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
  扩大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要抓紧安排项目前期费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审核把关,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安排投资;对中央切块下达地方的投资,在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和规划内项目。
  四、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做好投资预算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预算管理,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暂缓下达投资预算。
  五、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做好招投标工作、编制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等。一旦明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项目应及时开工建设。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的分析和跟踪,将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化。
  六、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等。中央扩大内需投资要尽量与其他配套资金同步拨付使用。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依据规定审核拨付,避免因资金拨付过早而形成闲置、浪费。
  七、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保证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条件。按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可用财力。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
  (二)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券资金安排使用工作,优先保证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需要。
  (三)利用现有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的功能,利用市场机制筹集配套资金。
  (四)支持银行发放适量特定项目中长期贷款,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对银行利率优惠部分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八、推进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预(结)算、决算审核及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投资预算编制,确保扩大内需投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向;要严格投资预算执行,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从严控制建设成本。同时,要积极推动投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投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投资评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投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同时,要积极配合中央检查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 第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共9件,现将规章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2月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2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3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权〔1994〕78号
1994.12.31
1995.1.1

4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96)国权联35号
1996.12.31
1996.12.31

5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国权〔1999〕8号
1999.4.5
1999.6.1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2002.2.20
2002.2.20

7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2005.4.29
2005.5.30

8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2009.5.7
2009.6.15

9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
2010.11.25
2011.1.1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仅限于供应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水的松华坝、云龙、柴河、大河、宝象河及沙朗河重点水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研究;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调水、补源、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技术研究、推广等。

第四条 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使用,各水源区按年原水实际供应量测算水资源费。松华坝水库由市级全额统筹;云龙水库按《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省政府41号令)中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分成比例执行,即市本级统筹30%,返还自治县水源地70%;其他水源区市本级统筹50%,返还水源地县(区)50%。

第五条 水资源费统一由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后交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再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比例返还各水源地县(区)财政。

第六条 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源地县(区)水资源生态保护和治理项目;市级配套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并与县(区)资金同步到位。

(一)各水源地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源地水资源生态保护和治理投资计划,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纳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二)涉及需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执行。市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完成规划、土地、环保和水保等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返还县(区)水资源费的使用预算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县(区)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县(区)年度水利建设预算下达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指导。每年末,水源地所在县(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跨年度结转使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凡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依法予以追缴,两年内市级水资源费不予安排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