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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8:5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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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等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现就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8年是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第三年,也是首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的第一年。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对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2008年的组织招募工作,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规定程序抓好2008年“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组织招募。2008年全国共招募约2万名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2008年招募计划于5月20日前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在9月30日前完成整个招募工作。



(二)认真抓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要把“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建立统一标准,统筹管理信息入库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制定信息库的管理办法,建立本省(区、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信息总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库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所有入库信息要永久保存。



(三)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费用以及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并提高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西部地区予以支持。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加大对“三支一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在今年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广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和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认真组织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期满考核工作。各地要尽快部署,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所在单位对其服务期内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期满考核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该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加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印章,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广开渠道,落实政策,切实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做好首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是2008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就业创造条件。



(一)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要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细化、明确服务期满后各项就业服务政策的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认真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机关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招录(聘)组织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招考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公开招聘,原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抓紧落实服务期满后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以外的地方,当地公安、人事部门应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放宽相关政策。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政策衔接的具体规定。



(四)积极做好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一条龙、一对一”的就业推荐服务,保证每个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都有专人负责。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努力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新贡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组

                         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1994]4号

1994-02-14财政部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四日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适龄公民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的临床用血种类为:全血、红细胞制品。
第五条 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婺城区、金东区)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县(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认真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规定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血站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协助献血管理机构做好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三)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缴纳。
(四)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以本次住院期间需要临床用血时的用血量和缴纳标准计算,一次住院期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55周岁的公民;
(三)取得县(市)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各医疗机构对用血互助金单独列帐,并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金缴交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的财政专户。用血互助金不列入医药费报销。
第十二条 对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内由医疗机构负责,督促病人及家属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否则医疗单位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可持《无偿献血证》、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同第九条)到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无偿献血还血基金40%,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奖励费40%,临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对临床用血互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区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献血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用血互助金缴纳收取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对病人及家属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办法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贪污、挪用临床用血互助金,违规收取或者不及时返还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今后,本办法如与省里新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省里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