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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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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信领办〔2008〕6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http://www.xxb.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所有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原件);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建设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本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最近一个月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申请建设数量
项目合作单位 合作方式 1.合作
2.协作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电话 手机

通信管道申请建设路由情况
序号 起点——终点 路名 管孔型号 管孔数量 管程公里 管孔公里
1
2
3
4
5
6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目标

  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资金落实额、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阶段 起始时间 阶段目标及工作进度指标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使用项目情况

  四、申请使用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使用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属市政府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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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
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重要进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国有经济分布仍然过宽,产业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企业主业不够突出,核心竞争力不强。实行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现就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等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五是坚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简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到2008年,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基本完成;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三)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确定具体的行业和领域,出台相应的产业和企业目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股份制公司的存续企业,要加大改革与重组的力度,改革重组工作可继续由母公司负责,也可交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其他国有企业负责。
  (五)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要求,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借款、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大督促、协调力度,促使其按期全部偿还上市公司资金;对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六)积极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战略投资者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要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产业安全为前提,防止产生垄断,切实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推动企业开发新产品。
  (七)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依法破产,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八)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整和重组,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依法推进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强强联合要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对不具备优势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其并入优势国有大企业,以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优势国有大企业要通过增加投资以及资产、业务整合等措施,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效能,促进重组后的企业加快发展。
  (九)积极推动应用技术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包括大型工程承包企业)的重组。鼓励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重组,实现研发与生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探索研究院所与生产企业重组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可以由一家生产企业与研究院所重组,也可以由多家生产企业共同参与研究院所股份制改革。对主要担负基础研究、行业产品和技术监督检测的研究院所,应尽量由多家生产企业共同参与其股份制改革,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十)加大对亏损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力度。对有望扭亏的国有企业,要采取措施限期扭亏,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撤换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亏损企业,短期内难以扭亏的,可以向各类投资主体转让,或与其他国有企业进行重组。要依照有关政策,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亏损严重的重要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推动其改革重组,促进企业发展,并确保国有资本控股。
  (十一)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企业非主业资产重组。要通过多种途径,使部分企业非主业资产向主业突出的企业集中,促进企业之间非主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对非主业资产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符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要求的,要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步伐。
  (十二)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的重组。要简化企业组织机构,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通过关闭、破产、撤销、合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措施,原则上将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要完善大企业的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对业务和资产的调整或重组,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十三)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重点围绕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向和目标,统筹使用好国有资本收益,保障和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四)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之间的重组。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有利于发挥地方优势、有利于与地方企业重组提高竞争力的,在征得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将其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地方企业管理;地方企业并入中央企业有利于优势互补的,在征得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将其并入中央企业。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在地方企业之间,也应按此要求促进重组。
  三、规范改制重组行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独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国有独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十六)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重组的审批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重组,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未作规定但因重组致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减少或者增加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余重组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具体重组方案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十七)进一步统一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精神,提高对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服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大局,积极拥护、支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对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重大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事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共同研究决策。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监督和指导,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及时对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尤其是保证监督、宣传引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精心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3〕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一个不漏地开展监督检查。

  二、精心组织,力求实效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市直各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部门配合,分工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叨?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要对各县区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积极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生产安全意识。加强务工人员的培训,组织宣讲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使其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消除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政为民,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规范用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建立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集中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一)严格清查水泥、钛白粉生产加工和制鞋、制革等行业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立项、投产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三)整治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做到对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进行监测并告知从业人员,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凡属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五)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六)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必须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七)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八)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力争要达到三个100%。一是建档率100%。要摸清我市现有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及其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底数,并全部建立职业危害档案。二是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各级各部门要对查实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逐个进行检查,不能漏掉一户。三是违法案件查处率100%。对作业方式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绝监督检查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全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11月1日—11月15日)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排查,掌握企业数量、性质、规模、职业病危害种类、名称、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障、环境污染和纳税等情况。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11月16日—12月10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督导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2003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组织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将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二)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安排。(三)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四)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情况,尽快制定本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大职业病卫生执法力度,要严格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准入关。督促企业健全职业病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加强社会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设立如下举报电话:卫生局:315059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13299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134172,环保局:12369,总工会:3122026,公安局:110,工商局:2922027,国税局:12366,地税局:2932578,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局:3132560。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