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4 21:4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甘肃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
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不包括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
员)。
三、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为我省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三)根据省里制定的出国(境)培训团组派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选拨培训人员,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出国(境)培训的成果。
四、赴国(境)外培训实行计划管理。省引智办要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培训能力,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制出下年度赴国(境)外培训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赴国(境)外培训团组的组织和审批。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经国务院批准与外方签订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和赠款等协议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仍按临时因公出国的审批权限审批。其他各类培训团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培训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组
织参训人员。团组组成后,经报省引进智力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厅局级干部出国(境)培训,以及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和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县处级以下干部出国(境)培训,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各市地和省
直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团组。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司,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在我省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也应经省引智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资格的各类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院校、办事处等在我省组织的培
训团组,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派员参加。
六、办理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程序。凡属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必须通过省引智办在《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的“审批情况”一栏“前往未建交或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地区)批文号”后写明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
审批、审核件号和省引智办的备案件号(外专培字〔199〕号、外专培通字〔199〕号、外专培核字〔199〕号,甘肃省培备字〔199〕号),并在“出国团组名称”一栏中写明“××培训人员”字样。没有填写审批、审核、备案件号的,省外办一律不予办理护照、签证。
七、优化国外培训渠道。总的原则是“广开渠道、择优选用、相对固定。”要充分利用已开辟的且实践证明信誉和培训效果都比较好的国外培训渠道。开辟国外培训渠道,省引智办要认真评估,详尽了解和掌握国外承办单位的背景情况,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经同意后再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与国(境)外签订培训协议。
八、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培训经费。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各组团单位不得借组团培训加收费用,牟取私利。
九、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质量。出国培训要按照“加强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量力派遣、严格把关、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重点组织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关的、专业性比较强、在国内无法进行培训的团组。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
培训的指示精神,对党政干部培训团组和综合性的、以开阔眼界为目的的一般性管理培训团组,应从严控制。组团单位和审核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把好培训项目关、人员资格关、接待单位关、日程安排关和出访费用关,严禁借培训之名观光旅游;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禁下达指
标硬性摊派。各组团单位在报送审批报告时,除按现行程序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培训的详细计划、日程及目的;(2)国外承办单位评估证明;(3)团组人员构成情况说明;(4)收费标准与开支项目明细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两部分)。凡组团单位报送的审批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一概不予受理。
十、做好出国培训前的准备和回国后的总结工作。所有培训团组在出国(境)前,都必须集中进行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预培训除安排与国外培训的内容相关的辅导外,还须进行外事纪律、出国常识以及安全保密教育。团组在外期间,培训内容要充实,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
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组团单位要向出国审批机关和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十一、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出国培训是涉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省引智办要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会同外事、外经贸、监察及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定期调查分析出国培训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二、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关于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暂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均予废止。



19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