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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4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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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65号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
为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地规定标准内,合法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处室要根据省厅出差管理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含正式借用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索取合法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自理,如有特殊情况,本处室作出情况说明,由分管厅长签字认可,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飞机 其他(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赴省外出差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出差路程较远(没有直达火车的)需经分管厅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按照每年下达的各处室用款计划,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的,或连续乘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坐票80%给予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夜间乘坐火车硬座、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30元补助费。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如往返机场没有专线客车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往返机场出租车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厅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省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30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超住宿标准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省内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采用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没有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伸报,每人每天在50元内凭接待单位开据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应凭分管厅长批准出差的请示卡(请说明出差任务、时间、地点)领取伙食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如出差人员有特殊情况在住宿地开通电话费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相应减少公杂费定额。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赴省外参加各类会议的,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回本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如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限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由财务部门根据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限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限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限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费,多余开支部分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限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办发〔2004〕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中宣部、卫生部、总政治部等在京联合举行了“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和“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一场大规模的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正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医疗卫生战线逐步展开。

李素芝同志1970年12月入伍,1971年10月入党,1976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主动申请到西藏工作,历任边防团军医、西藏军区总医院外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现任西藏军区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少将军衔,博士生导师。28年来,李素芝同志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边疆军民的真挚情怀,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刻苦钻研医学技术,一心为西藏各族群众服务、为基层官兵服务,持之以恒地弘扬了极端负责、满腔热忱、精益求精、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谱写了扎根边疆、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与时俱进,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凯歌,展示了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受到部队官兵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赞誉。

李素芝同志对工作极端负责,顽强拼搏,勇于攻关,甘于奉献。长期以来,他扎根雪域高原,无怨无悔,把西藏各族人民视为自己的亲人,把西藏当作自己的故乡,为了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舍小家,顾大家,全心全意为西藏军民服务。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面前,他不辞辛劳,翻雪山、攀戈壁、啃干面、喝雪水,为边远地区的广大官兵和藏族同胞送医送药,行程四十多万公里,巡诊33万人次,被誉为“雪域高原的生命守护神”、“西藏人民的‘门巴’将军”。

李素芝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严谨求实,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他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扎实进行实验,认真组织攻关,钻研高原医学难题,勇攀世界医学高峰,先后主持和参与开展134项高原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其中16项在世界高海拔医学领域处于领先水平,34项填补西藏高原医学空白,成功实施了世界首例海拔3700米高原浅低温心脏不停跳心内直视手术,攻克了高原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治疗急性高原病的难关,被誉为“雪域神医”、“高原一把刀”。

李素芝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行医,乐于奉献。他把救死扶伤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给病人解除痛苦当作自己最大的幸福,将病人的健康视为至高无上的利益。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病人所需,精心治疗和照顾每一位患者,精心竭力为人们解除病痛。他所主刀的9000余例大小手术,从未出现过差错。他从不接受病人的红包,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患者,总是无私相助。

李素芝同志是全军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技干部,先后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他是新时期人民军队中涌现出的又一位勇于探索、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弘扬白求恩精神,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民的好医生,是我国新时期卫生战线先进人物的杰出代表,与吴登云、赵雪芳、韦加宁等同志一样,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好榜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李素芝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极端热忱”为核心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精神,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医务工作者。

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迎难而上、顽强拼搏、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学习他奋力攻关、勇攀高峰、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学习他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满腔热忱,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精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努力攻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造福于人民。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面对艰苦环境,建功立业的崇高理想和人生追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投身到支援农村、支援西部医疗卫生的建设中来,在艰苦的环境里勤奋工作,建功立业,在为人民健康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报效祖国,造福人民。

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对于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继承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与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建设和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加倍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向李素芝同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此案张某不应认定敲诈勒索既遂

郭辉


  摘要: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的基本构成为: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致使被害人产生害怕或恐慌的心理,二是被害人是因为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三是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中事实上不能携带赃款离开特定的环境中,因此不是真正的取得财物,可认定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认定为犯罪未遂是正确的。
关键词 敲诈勒索;未遂;恐惧心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关某。2009年9月9日张某依约来到关某住所地与关某见面,并在关的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在第三次见面后,张某趁其一个人在关家之际,将关家的户口、房照、土地证偷走,并以向关的妻子和单位告发二人的关系,拿了关家的房照等证件为要挟向关某索要钱款人民币3万元。2009年9月22日,关某给了张某人民币1万元,剩余2万元关某给张某打了欠条。后被告人张某多次向关某某索要剩余钱款,关某于2009年10月13日由其朋友冯某(系辖区派出所民警)带领向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办案人员示明被害人关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待张再来时向其报告。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再次来到关某某的居住地索要剩余的2万元钱款,关某准备了人民币2万元后用电话通过朋友冯某报告了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关某来到一旅店房间内与张某见面,将准备好的人民币2万元交给张某后,用手机震了一下朋友冯某,随后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进屋将张某当场抓获。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意见客观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实际取得钱款人民币1万元,属既遂,另2万元虽然被害人已将钱交给了张某,但实际上被告人张某已经在公安人员的掌控之中,被告人张某没有脱离犯罪现场,是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取得,属实施终了的未遂。所以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3万元,其中,1万元属既遂,2万属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害人关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配合公安机关抓捕,非因恐惧心理将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张某,这2万元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第一种意见是应属于犯罪既遂(检察机关的控方观点),理由是被告人使用了威胁的手段,已经非法取得了关某的财物,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被告人张某已经能够对此2万元处分和支配。在客观方面已经具备了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的结果和行为的犯罪形态,不能把公安机关的抓捕使被告人张某犯罪目的没有实现就视为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是应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审判的观点)。另2万元虽然被害人已经交付给了张某,但实际上被告人张某处在公安人员的掌控之中,是公安机关抓捕活动的组成部分,被告人张某没有脱离犯罪现场,是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取得,属实施终了的未遂。该笔2万元属未遂,对未遂部分应从轻处罚。
  本案之所以适用了第二种法律意见,基于以下考虑。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的基本构成为: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致使被害人产生害怕或恐慌的心理,二是被害人是因为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三是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而本案中,此2万元,被害人已经报案,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交给被告人2万元现金,并没有是因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另外张某对此2万元没有达到实际取得,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外,还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本案中,张某在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中事实上不能携带2万元离开特定的环境中,因此不是真正的取得财物,可认定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认定为犯罪未遂是正确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