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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时间:2024-07-12 18:1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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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一九九九年四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规定》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是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定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在现阶段条件下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利益关系的基本政策和导向:
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
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
3、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
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二、《规定》只适用于图书、报纸、期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规定》。有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将另行制定。
三、《规定》所指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是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所使用的正规教材。“规划教材”是指已经列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材编写、出版规划目录的教材。“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是指中央及省一级党政机关指定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用书,或全国统一考试指定用书。
四、出版社将其出版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不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仅指出版者作为违约方,在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的违约金。根据新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著作权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六、报刊社通过发公告或声明的方式向外界公布其付酬标准的,如著作权人向其投稿,该报刊社采用的,视为已完成第十七条所指的“约定”,付酬标准遵从其公告或声明中明示的标准;报刊社在其公告或声明中未明示付酬标准的,或在没有声明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的付酬标准。公告或声明应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本报刊显著位置刊登。
七、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转载报酬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该中心委托的地方代办机构代为收转。
八、《规定》生效以后使用作品的,适用《规定》;《规定》生效以前签定的出版合同,现在仍在合同有效期的,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履行。
各地版权局应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并根据本说明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等。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省级、市(厅局)级和县(含县级市)级。
第四条 本省所属单位或者集体、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外省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在本省内应用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或者技术改造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未授国家自然科学奖,而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 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和本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实施细则,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制定,报省评委会备案。
第七条 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县或省直有关厅局评委会初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上报省评委会。上报项目时必须对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上报的项目,省评委会应当按照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为四个等级,除均颁发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外,分别奖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一千元。
第九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经省评委会评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一千元。对于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奖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十一条 省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经费中支付;市、县授予的,在市、县财政经费中支付;省直各部门授予的,在其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经上一级评委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的获奖项目,只能按高奖金额补领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
第十七条 经省评委会批准的获奖项目,在《海南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无异议,便予以授奖;如有争议,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项目初审单位提出,初审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如实将情况上报省评委会裁决。争议处理期为一个月,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
月内争议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以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不受争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0日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

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
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


(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

一、背景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机体因摄入碘不足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害,除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但最主要的危害是缺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障碍,造成碘缺乏地区人口
的智能损害。缺碘对动物也有与人类同样的损害,使牲畜的流产率和新生犊死亡率增高。肉、毛、蛋等产量及牲畜的生产能力也明显降低。碘缺乏的危害已不单纯是一个病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
我国是碘缺乏病较严重的国家,病区波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病区人口4.25亿,占世界病区人口的40%。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和防治专业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章,实行了以食盐加碘为主的
综合防治措施,使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由原来的3500多万减少到现在的700多万,基本上控制了克汀病(聋、哑、呆傻、瘫)的发生。随着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认识到,因补碘不足或轻度缺碘所造成的儿童智力损害仍然广泛存
在,受缺碘威胁的地区和人口已不仅局限于原来“病区”的范围。据几个城市的调查,儿童碘营养水平都很低,因此碘缺乏分布在相当广泛的地区。据抽样调查,有些已采取干预措施的重病区,儿童平均智商水平与非病区相比仍低10—15个百分点。我国每年约有600万新生儿在缺碘
较严重的地区出生,若缺碘问题得不到解决,到2000年将出现一大批智力低下的儿童,这是当前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碘缺乏病的病因清楚,防有办法,只要认真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就可以取得投入很小产出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提出到
2000年全球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上述两个文件上签字承诺。为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国政府的承诺,特制订《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00年全国消除碘缺乏病。
(二)“八五”计划目标
1、全国基本实现食用盐全部加碘,合格碘盐食用率达75%;
2、缺碘地区特需人群(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碘油(口服或肌注)覆盖率达85%;
3、全国50%以上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
(三)“九五”计划目标
1、全国所有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
2、确需以碘油等其他方法作为补碘措施地区的全人口覆盖率和作为辅助措施地区“特需人群”的覆盖率均大于95%;
3、全国95%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

三、策略和措施
(一)策略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碘油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2、坚持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建立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总体指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3、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使之自觉行动起来参与防治碘缺乏病。
(二)措施
1、组织领导
(1)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地方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制订本地区的防治规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实和加强其办事机构,提高管理水平,落实国家规划的各项任务。
2、防治
(1)碘盐
①碘盐的生产和销售
为杜绝非碘盐的冲击,确保碘盐质量,加强盐业市场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碘盐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严禁冲击食盐市场。全国各地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逐步实现全部加碘。只允许销售加
碘食盐,生产厂家和批发零售部门应确保生产和销售合格碘盐。
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
②碘盐的包装和运输
碘盐的包装采用带有明显标志的封闭小包装。碘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做到及时、卫生和准确到达目的地。
③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所用的食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标准。碘盐生产和销售质量应接受卫生、轻工、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测。
(2)碘油
①碘油的应用
在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尚未得到或难以有效实施的地区,采用碘油作为替代或辅助措施。应用的主要对象是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
②碘油的生产和供应
根据各地对碘油的需求计划,由医药卫生部门组织碘油制品的开发、生产和供应,保证质量。
③碘油丸的发放
碘油丸的供应发放工作在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及0—2岁婴幼儿的碘油丸的供应发放工作,由各级残联组织进行,并与地方病防治、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妇幼保健及预防智力残疾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3—6岁幼儿、
7—14岁儿童的碘油丸的供应发放工作,仍由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3、立法与监督
消除碘缺乏病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确保防治措施得到长期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随着工作的开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制订有关的国家法律。
为确保《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和职责,建立起保证质量的监督监测系统和管理机制。
4、宣传与健康教育
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意义和方法的认识是保障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广大群众。宣传工作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并且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
介,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宣传。除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传播媒介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将有关碘缺乏病的宣传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如将有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卫生知识课中;还可与妇女学文化、计划生育以及优生优育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具有鲜明主题的宣传活动。使
各级政府主管卫生的领导、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学生和家庭主妇等主要人群碘缺乏病防治基本知识的普及率达90%以上。做到领导重视,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从而也使食盐加碘和碘油等干预措施的应用成为群众的主动要求。

5、科研与开发
为科学、经济和有效地进行消除碘缺乏病的管理、防治、宣传和监测工作,应不断开发应用新方法、新技术,注重开展有关碘缺乏潜在损害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同时,要努力改善防治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6、国际援助与合作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消除世界40%病区人口的碘缺乏病,将面临着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一些困难。因此,在立足自身的同时,努力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引进技术、交流经验、培养人才,加速实现目标的进程。

四、经费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须有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证。要广开门路,多方筹集,在立足我国自己力量的同时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任务,保证资金投入。
用于这一事业的经费应来自国家、地方、社会团体和个人几个方面。在“八五”期间后两年,碘盐价格提高以前,中央财政继续对生产供应碘化物给予财政补贴;碘盐提价以后及“九五”期间开始实行全民食盐加碘的费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将碘化物等加碘费用计入碘盐价格
,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碘油按《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93〕残联康9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要为全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实施《规划纲要》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
人员培训和监督监测等工作。



199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