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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0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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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建设银行开办信用保证是一项新业务,各行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保证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与委托单位约定,当委托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因违约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项时由建设银行向其债权单位(即受益单位)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各种保函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附参考格式一)。
第三条 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保函(附参考格式二),包括各类经批准设定的建设单位、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未在本行开户,但愿意委托并一次存足保证金者,也应予办理。
第四条 建设银行办理以下信用保证业务: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工程质量维修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企业债券承兑保证、偿还投资本息保证、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证等。
上述保证业务分为两类,即保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务保证,保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债务保证。
第五条 委托单位要求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有帐户(包括存款、拨款、贷款)并确有存款余额或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或一次存足保证金。
(二)具备保函项下的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招标协议等各种经济合同和相关资料,并适时提交建设银行。
(三)保函项下的投资、生产、购销、施工、招标投标、发行债券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四)存款保证金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第六条 “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应订明:
委托单位、受益单位、受托银行的名称、住址;
保函项下的经济合同、批准文件的名称、编号;
保证期限;
保函额度;
存入保证金的时期、保证金数额、帐号;
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数额;
受托银行追索权成立的条件;
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议书生效后,委托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委托单位应签开付款凭证,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鉴具保函。
保证金存款只能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开支。该项存款一律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金可以一次存入,也可以在保证期内分次存入,与结算进度相应,累计存足。具体存款方式,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资信程度、保函项下的经济活动风险的大小、保证期的长短和建设银行自身资金承担能力等情况来确定,但首次存款额不得少于保函额度的40%。无法存入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单位,也可以提供反担保,包括由第三方保证和财产抵押。反担保的保证单位必须是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保函额度按照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确定,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依法变更,保函额度应相应调整。
第十条 企业委托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应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有关资料。建设银行对上述资料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状况作全面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建议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建设银行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签章确认后生效。保函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一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贷款业务部门出具,财会部门和计划部门会签,经行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保证期限,根据经济合同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确定,在协议书和保函中注明。
期满或保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保函则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保证费:
(一)短期债务保证:按保函额度的1‰收取。
(二)长期债务保证:保证费=保函额度×保证期限(年)×1.5‰
保证费一次交纳。
第十四条 受益单位凭有效的保函和划款通知向建设银行要求支付保证金项下各种款项,经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从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中向受益单位支付款项。委托单位保证金款不足支付,建设银行应垫付其不足部分,并通知委托单位1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建安企业超计划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不还的加收20%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得承认受托银行承担债务后对委托单位的债务追索权。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和受益单位对支付款项有争议应自行解决,不影响银行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应为委托单位保守有关业务机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币信用保证业务。建设银行外汇保证业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为承包援外工程出具保函的暂行规定》〔(85)建总经字第60号〕、《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86)建总经字第40号〕、《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86)建总办字第45号〕、《关于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活动及不准擅自做借款担保人的紧急通知》〔(86)建总会字第9号〕中,有关不得做借款担保人的规定废止。依据上述文件签具的保函仍应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除本通知规定的信用保证业务外,建设银行各行处不得办理其它担保事项。
附 参考格式一
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______
受托单位____住址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住址
委托单位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的业务规定(试行)》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受益单位为________。为此项保函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保函由售托银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保函额度______万元。保证期限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保函项下的资金,依照______(文件或合同)所确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受托银行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委托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结算存款户”,帐号________ 。 并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存入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存入______元,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存入________元。该存款户只用于保函项下的资金划付。
四、受益单位持结算凭证和保函要求受托银行付款,受托银行即无条件办理划付手续。如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不足,银行得垫付款项,并通知委托单位10日内归还。委托单位承认受托银行这一债务追索权,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利息按月息________计算。
五、委托单位按保证金额的______‰的费率支付保证费,共计______元。保证费一次于____月____日交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益单位各执一份,受托银行执两份。协议由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协议保证期限截止日失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证业务的规定(试行)》办理。
委托单位(公章 )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 参考格式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编号:_____
________:
______系我行客户,其保证金结算存款户帐号 。该单位因______活动(经济合同编号________)向我行申请金额(人民币)______元的保函。我行愿为该单位承担上述经济合同项下所需人民币款项不可撤销的支付保证。在接到贵单位划款通知后________日内划付款项。
此项保函有效期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此函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公章)章
年 月 日


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


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禁毒办通[2005]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大力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特制定《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公安、教育、民政、司法、文化、广播影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各级禁毒办事机构在全民禁毒教育中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履行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全民禁毒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真正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大力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特制定《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民禁毒教育的指导思想、对象和任务

  (一)全民禁毒教育的指导思想。

  开展全民禁毒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遵循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禁毒教育工作与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禁毒教育与国民素质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为核心,不断增强禁毒教育的科学性、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需求和危害。

  (二)全民禁毒教育的对象。

  禁毒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

  1、青少年;

  2、有高危行为的人群;

  3、有吸毒行为的人员;

  4、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居民和流动人口;

  5、公职人员。

  (三)全民禁毒教育的任务。

  全民禁毒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介绍毒品形势,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法规,动员全民禁毒;其核心是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能力。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具体任务是:

  1、使公民能够正确识别毒品,了解毒品的种类和特征,认清吸食毒品的后果和危害,提高对毒品的认知能力;

  2、使公民了解毒品泛滥的规律和传播条件,消除认识误区,增强对毒品的警惕性,掌握禁毒的科学知识和预防毒品侵害的方法,养成和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3、使公民了解禁毒斗争的历史和现状,认清毒品泛滥的各种恶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不断增强禁绝毒品、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感;

  4、使公民了解我国的禁毒立场、方针、政策和禁毒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增强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5、使公民了解我国的禁毒业绩,进而发扬禁毒传统,树立必胜信心,营造更加有利的禁毒氛围。

  到2008年,城市禁毒教育面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70%。其中,各级各类学校要达到100%,流动人口等高危人群要达到80%,监狱、劳教所、强制戒毒所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要达到100%。

  二、建立全民禁毒教育工作体系

  (四)建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禁毒教育领导体系。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部署全民禁毒教育的规划,提出禁毒教育年度工作安排,组织、指导和推动禁毒教育工作和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内均设立全民禁毒教育协调指导组,承办具体工作。各地、市、州、盟禁毒领导机构内设立全民禁毒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落实上级禁毒领导机构的规划和部署,安排和组织实施本地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全民禁毒教育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由禁毒领导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参加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本地禁毒领导机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民禁毒教育工作。

  (五)建立全民禁毒教育专家组。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建立由教育、法律、传媒、社会学、医药学、精神卫生学、心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禁毒教育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研究全民禁毒教育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制定禁毒教育指导原则和规范,向禁毒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对全民禁毒教育教材、培训方案和宣传材料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参与对全民禁毒教育工作的评估。

  (六)建立全民禁毒教育工作队伍。

  1、在各地、市、州、盟禁毒领导机构禁毒教育指导中心的组织指导下,以各禁毒成员单位中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为骨干,组成从事禁毒教育的专门队伍。这支队伍按照禁毒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按系统组织、推动禁毒教育工作。

  2、在各个街道、乡镇、学校、社区医疗机构和特殊场所(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等)内普遍设立禁毒教育辅导员,形成一支经过专门培训的、遍布城乡的禁毒教育辅导员队伍。这支队伍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禁毒教育,提供咨询服务。

  3、在全社会形成一支由社会工作者、传媒工作者、医药卫生、心理咨询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自愿从事禁毒教育的积极分子组成的义务性禁毒教育队伍。这支队伍在各级禁毒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从事面向全民或特定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建立不同规模的禁毒志愿者组织,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禁毒工作任务繁重地区要率先建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招募禁毒志愿者支持西部地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三、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

  (七)开展旨在保护在校学生的“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精神,充分发挥学校禁毒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要在思想政治、生理卫生、生物、历史等相关课程进行禁毒渗透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在校学生从小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意识,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要建立、健全由教育、禁毒、医药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共青团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针对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督导内容,常抓不懈,严格考核,确保教学计划的落实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开展旨在保护青少年的“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的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远离毒品。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年中心、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站、点)、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阵地,切实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增强青少年对毒品的防范意识。要大力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活跃在社区,热心从事禁毒教育和帮教工作的生力军。

  (九)开展旨在保护家庭的“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按照全国妇联关于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禁毒教育模式,不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要进一步扩大“百县承诺行动”的覆盖面,将承诺行动切实落实到社区和农村。要把存在毒品问题的社区和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涉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帮教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利用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场所,举办有禁毒志愿者、家长、戒毒专家和青少年参加的禁毒讨论会和培训班,协助家庭预防及克服家人滥用药物的危机和困难,协助医生做好药物戒毒人员的治疗工作,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禁毒教育观念,提高家庭保护意识和防范毒品能力。

  综合利用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和基层宣传网开展面向农民群众的禁毒教育。要利用农贸集市、节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禁毒宣传活动。要支持并发挥区、县级卫生机构的作用,指导和培训乡(镇)、村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掌握禁毒知识,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供包括毒品预防教育在内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要鼓励并引导宗教组织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开展旨在保护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禁毒教育。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的部署,大力推动面向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要将禁毒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临时工和农民工增强禁毒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要积极帮助吸毒职工和会员戒毒治疗,重新回归社会。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基层协会和广大会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无毒基层协会”活动。要配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服务业、出租车业等重点行业会员的禁毒教育和培训。要在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放置禁毒宣传品,加强警示作用。

  (十一)开展旨在预防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吸毒的普及教育。

  各级宣传、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把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作为教育重点,深入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禁毒教育,努力消除禁毒教育的盲区和死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开展禁毒教育。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的广告栏、宣传栏(牌)及广播、闭路电视等开展禁毒宣传,要在公共场所摆放或张贴禁毒教育宣传材料、禁毒标志和警语。

  (十二)开展旨在帮助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医药卫生、民政部门要在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拘留所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毒品受害者、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高危人群集中的特殊场所开展禁毒、吸毒防治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鼓励戒毒成功人员结合个人经历开展同伴教育。要对已经染毒的人群给予人文关怀,使他们认清摆脱毒品的正确途径和方式,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念。

  (十三)开展旨在预防贩运、种植和制造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贩毒必惩的法制教育,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弘扬正气。

  针对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个别地区,在播种期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大造声势,增强群众的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对偏僻的山区、林区要组织力量进山入林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防止复种。

  针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公安机关要会同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为重点,向管理人员和职工宣传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主管人员的禁毒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

  (十四)以“6.26”国际禁毒日为重点,掀起面向全民、主题鲜明的禁毒宣传教育高潮。

  国家禁毒委员会结合当年全国禁毒工作重点,参照联合国确定的主题,每年年初公布当年禁毒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声势大、效果好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掀起禁毒宣传教育高潮,使人民群众普遍受到一次禁毒教育。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全民禁毒教育的保障措施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要将开展全民禁毒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切实加以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民禁毒教育工作的开展。要及时掌握禁毒教育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关系全民禁毒教育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教育,把全民禁毒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和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户,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全民禁毒教育工作落实到基层,整体推进。要着重抓好全民禁毒教育责任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综合评定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国家禁毒委员会将建立健全全民禁毒教育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效进行督促检查。

  (十六)保障禁毒教育经费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禁毒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府禁毒教育经费作为禁毒经费的一部分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分级投入、分级管理制度。教育事业费中要适当考虑学校禁毒教育经费的支出。各地禁毒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禁毒教育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助和国际援助,拓宽筹资渠道。

  (十七)加强对禁毒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国家禁毒委员会鼓励并保障从事禁毒教育工作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建立禁毒教育辅导员任职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制度,制定培训大纲和考试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机构开办禁毒教育培训基地,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授予禁毒教育辅导员资格证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禁毒师资和法制副校长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进教师毒品知识和毒品预防教育技巧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个学校至少有一名教师兼职负责学校毒品预防教育。要逐步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实施,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面向农村教师开展禁毒课程师资培训。

  (十八)编辑出版禁毒教育的教材和宣传品。

  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教育协调指导组和专家咨询组的组织下,统一规划、编写适应不同对象需要的禁毒教育材料,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适用的系列宣传教育材料,包括《全民禁毒教育读本》、《社区禁毒知识读本》、《学生禁毒知识读本》、《领导干部禁毒知识读本》、《禁毒志愿者手册》、《药物滥用防治知识读本》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以科学性和本土化为原则,有计划地编辑、制作禁毒书籍、挂图、招贴画、折页、影视片、公益广告等宣传品,服务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将编辑出版《禁毒英雄谱》。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要积极支持反映禁毒斗争历程和英模事迹的各种作品的创作和出版发行。

  (十九)加快禁毒教育基地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禁毒教育基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坚持建立相对独立、稳定的省级大型禁毒教育基地与依托现有群众性活动场所建立市、县级小型禁毒教育园地相结合,形成大小配套、层次分明、方便管理、服务群众的禁毒教育基地(园地)网络。要充分利用当地禁毒工作的素材资料不断充实、更新内容,把禁毒教育基地(园地)办成介绍禁毒知识、展示禁毒成果、开展禁毒教育、实施禁毒培训的课堂和禁毒志愿者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青少年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以及“青少年远离毒品网”,面向青少年开展禁毒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开展禁毒教育。

  (二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各类大众传媒要把禁毒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把禁毒宣传教育贯穿全年,使人民群众能够经常接受禁毒知识的熏陶和教育,铸起抵御毒品侵害的思想防线。中央和地方主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等要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定期播放或刊登禁毒公益广告。进一步加强禁毒题材影视片、图书和音像制品的管理和创作生产,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的禁毒游戏软件产品。禁毒部门要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要建立禁毒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禁毒新闻;组织出版禁毒年度报告,增加禁毒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禁毒教育网站和热线,介绍禁毒形势、宣传禁毒工作、接受群众咨询、听取群众意见,扩大禁毒教育的覆盖面。

  (二十一)加强禁毒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扩大毒品预防教育领域国际及地区间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开展禁毒教育的理念、经验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际禁毒教育合作项目按计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合作项目在国内转化和应用的程度,以服务和改进国内的禁毒教育工作。

  (二十二)建立禁毒教育评估体系。

  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类人群行为干预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和禁毒教育评估标准,建立禁毒教育绩效评价、反馈机制。各地禁毒领导机构要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第三方定期开展评估工作,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根据评估结果和变化情况,不断改进工作,保证禁毒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更新观念,求真务实,不断探索与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教育途径。要注重总结来自群众的新鲜经验,不断提高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的工作水平。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6月7日以粤财工〔2007〕110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到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具体由代理银行负责监管,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跨省、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中央驻粤企业、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和管理,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备案,中央驻粤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财政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自然孳息归企业所有。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风险抵押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对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实施监管,与开户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